法规国税函[2003]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主要通过募集资金,资助癌症研究事业。2003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癌症防治宣传教育、义诊、筛查和深入研究为主题,尤其是在西部缺医少药地区进行“远离乳癌,健康一生”的公益活动。为支持该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意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法规国税函[2003]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河北、江苏、陕西、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煤建发[2002]9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9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法规国税函[2003]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安徽、黑龙江、陕西、浙江、河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收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中新财发[2002]3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4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3]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为做好燃油税开征工作,我局组织印制了燃油税专用凭证,将于近期发放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分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部门负责做好燃油税专用凭证的接收工作。各地要按照燃油税专用凭证计划(计划表附后)认真核对和验收,并妥善保管。何时发放到有关纳税人,另行通知。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摸清使用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纳税人数量及其使用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用量情况,全面掌握其变化动态,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燃油税正式出台后,总局可根据各地实际用量准确制定燃油税专用凭证印制计划。
附件:燃油税专用凭证印制计划表(略)
法规国税函[2003]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8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法规国税发[200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将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对生产性企业范围的规定,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以前已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追补已相应减免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法规财税[2003]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外运集团)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渡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对企业重组上市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对中国外运集团资产评估增值83,984.23万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外运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外运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中国外运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法规国税函[2003]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等5市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市商业银行等5家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奖金比例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南京、苏州、无锡、南通、扬州5市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经济效益较好,不良资产比例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强,资金运作基本上呈良性循环,且又属于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南京、苏州、无锡、南通、扬州5市城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在税前利润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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