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法规国税函[1996]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116号)收悉。关于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现批复如下:
输变电工程一般是由变电所安装及线网架设等项工程组成。如果整项工程是一个纳税人承包的,并且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法规国税函[199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税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远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对中远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1996年、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核心企业,即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
中远集团其他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6]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埃索中国石油上游有限公司申请扩大合并税务申报范围的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埃索中国石油上游有限公司申请扩大合并税务申报范围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053号)的规定,同意该公司塔里木盆地东南部第三区块合同区、东海34/02合同区、南海珠江口盆地40/01、39/11合同区、松辽盆地西北部深层合同区、柴达木盆地大风山合同区及东海41/17、42/03合同区由其在北京的营业机构(办事处)向你局所属的天津石油分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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