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1996-12-20
文号:国税发[1996]2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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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后,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433号)、《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传递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信函[1996]35号)等文件及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软件,对认证系统的推行和运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大多数地区贯彻落实总局要求,在推行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6年4月至10月,全国共有36个省级单位上报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占应上报单位总数的82%,各地上报的专用缴款书信息条数达445328条,其中,江西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在推行认证系及保证上报数据的正确性方面做得比较好,予以表扬。

  二、山西、沈阳、哈尔滨、南京、浙江、青岛、海南等地区至今仍未推行认证系统,予以批评。

  三、在上报的专用税票数据中,不少数据的正确性存在严重问题,致使全国范围的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遇到极大困难。1996年4月至10月,各地上报的专用缴款书信息中,有问题的信息达81024条,占上报信息总条数的18%。其中:专用缴款书号码有错误的达34401条,占上报总条数的7.7%;没有注明来源地约有10210条,占上报总条数的2.3%;没有重录标记的有30376条,占上报总条数的6.8%。

  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主要有:河北、内蒙、宁波、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州、广西、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吉林、大连等。

  四、根据退税部门的反映和我们的统计,目前仍有相当多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没有上报。

  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以及建立相应的认证系统,是我国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出口退税征税环节管理、严密出口退税审核、防范出口退税中的犯罪行为等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出口企业在本地收购货物出口的比例高达63%,各地收到的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大多为本地上报的本地企业的信息。这说明一方面,一个地区的认证系统推行得如何,不仅影响全国,更直接影响本地区的出口退税工作;另一方面,各地搞好本地区的认证系统工作,是提高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关键,也是本地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的有力保障。

  为了进一步搞好出口退税及认证系统工作,总局要求:

  一、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必须提高对认证系统的认识,下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要求在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必须将企义户报的专用税票与税务系统内部掌握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交叉对审,对审不上的,不予退税。表明,如专用税票数据不上报,或上报不正确、不完整、不及时,都将影响到出口退税工作。认证系统涉及的部门和环节较多,对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也比较高,各地的主管领导必须亲自挂帅,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地必须把认证系统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制定具体措施,把认证系统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三、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严格出口退税审核。今年各地因特殊原因,未将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认证系统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对审的,明年必须进行复审。

  四、总局将定期把认证系统运行情况随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下发给各地,请各地注意对照检查。凡对总局的要求置若立罔闻、对认证系统推行不力的地区,总局将在《中国税务报》上通报批评。

  五、总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的专用税票及认证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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