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29
文号:税总函[2016]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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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税务总局决定在天津、江苏、浙江等11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的确定

各省国税局应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出口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可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地区、税法遵从度好的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国税局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 “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税务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效率。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

试点单位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如不属于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提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审核电子数据,不审核纸质凭证;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

(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试点单位应积极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并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争取当地国库部门的支持,力争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四)违规处理

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有关工作要求

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国税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由主管进出口税收工作的局领导牵头,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征管、收入规划核算、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周密部署,明确试点工作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共同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发公告,开展试点工作。

(二)严格遵守“严控风险”的原则,负责任地确定试点地区,条件具备一个,扩大一个,不搞“一刀切”,不设试点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退税预警评估,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三)严格把握“企业自愿”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企业,仍按现行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申报数据的方式管理。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因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向企业收费。

(四)配套升级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系统,支持企业使用现有的数字签名证书申报办理退税,并及时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对接。

(五)及时掌握试点企业的情况,每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根据上月试点情况填写《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通过FTP上报税务总局〔报送路径为:(服务器地址:100.16.125.25) \\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月报表\〕。

(六)注意搜集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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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