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2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11-16
文号:国税发[1995]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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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掌握政策法规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巩固和完善新税制,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紧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指定一位主管局长负责此项工作,要把汇算清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部署,加强领导,调配力量,制定计划,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充分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清理征管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汇算清缴之前。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逐级进行督促检查,对那些进度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及时给予指导。为确保质量,各地可以将汇算清缴作为系统内部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以分清责任,把工作落到实处。同各项政策策法规,搞好纳税辅导。各级税务机关汇缴期间对所

  二、抓好机构建设,提高干部素质。目前,有些地区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面尚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有的缺编较多,有的没有专设机构,还有的是多头管理,再加上机构分设后新手多、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等情况,不仅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使汇算清缴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有足够的认识,还没有按要求设立所得税专管机构的应尽快设立,专管人员不足的应尽快调配充实。同时,应特别重视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要采取业务讲座,定期业务交流,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以适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切实做好日常征管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三、适应征管改革,搞好汇算清缴。目前,以建立申报、代理、稽查相互协调、制约的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倍统观念,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目前新日征管方式并存、改革的推进尚需较长时期的情况,今年的汇算清缴干作要特别注意做到切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凡已进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城市,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宣传辅导、征收及稽查(检查)方面。税法宣传要深入,纳税辅导面要宽、要细,内容要有针对性,使广大纳税人真正掌握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法规和操作方法,增强其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办税能力,强化其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加强稽查工作,稽查的重点是企业税前主要列支项目及年度缴纳所得税情况。

  其他地区可按本通知要求及往年的办法进行,并要安排好汇算清缴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采取先试点后扩大、逐步推开的办法,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2至3个地区(市或区、县)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可选择生产经营较正常、财务管理较规范、财会人员素质较高的企业进行,不求户数多,但求工作细,要注意总结提高,摸索规律,使试点取得成效:试点工作按本通知所附《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执行。对那些擅自变通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以及继续变相承包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深入细致地核实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凡不符合法规的税前支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无论是哪方面的法规,出自哪个部门,要坚决按税法的法规予以调整,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查作。今年汇算清缴对企业重点审查对象是:盈利大户和亏损大户,对减免税企业在资格、条件认定方面也应注意审查;对项目审查的要求是:重点放在那些与计税所得额关系较大的列支项目上。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对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未处理的问题要在汇绍中一并处理。对汇算后应补缴的税款,应督促及时入库,要采取切实措施清理欠税,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五、加强部门协作,通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正确处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加强互相间的联系、沟通,是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通气,经常会商,共同研究布置汇缴事宜。

  六、按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对汇算清缴工作情况逐级总结并上报,注意交流工作经验,推广好的做法,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996年6月15日以前将报表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送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措施、做法、成效及经验汇缴及。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查出企业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按可比口径,企业1995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额、年末欠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相比⑤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汇算清缴报表仍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意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目标和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征管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起一个现代化技术手段支持的,申报、代理、稽查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以保证新税制的贯彻实施。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目的传统的汇算清缴办法协调制约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清,不利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也和国际通行的做法不一致。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必须相应进行改革。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稿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纳税人应在法规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缴(退)的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对自已的申报负法律责任。对不按期汇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

  (二)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批准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进行代理申报。有条件地区可以试行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办法,以增强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法宣传、培训、辅导和对纳税申报的稽查(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的宣传材料,包括提供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汇编和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的自税指南等,做好汇算清缴辅导工作。在纳税人汇缴结束、申报纳税以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纳税人的稽查(检查)。可以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检查,也可以按一定的选案标准,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对申报不实的,应依法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三、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汇算清缴改革从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扩大、逐步铺开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是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整个税收征管改革来研究部署,改革试点方案(包括试点范围、实施办法和具体要求等)要报总局备案。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保证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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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