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4-11-2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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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也可以按照下述区间结转方式办理。

  二、本公告所称区间结转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将保税货物转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区间结转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收发货可采用企业自行运输或者比照转关运输的方式进行。

  四、区间结转企业应当根据海关对区间结转业务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海关联网,建立企业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申报结转备案、收发货、报关等信息。

  五、企业开展区间结转业务,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结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办理区间结转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转入信息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

  (二)转入地主管海关确认后,转出企业填报《申报表》相应的转出信息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确认。

  (三)《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确认之日起生效,企业可以按照经海关确认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报关手续。

  六、《申报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

  (二)《申报表》中区间结转保税货物品名、商品编号和计量单位等信息应与企业对应电子账册一致。

  (三)区间结转双方对应商品申报计量单位和申报数量应当一致,申报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法定数量应当一致

  (四)区间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8位应当一致。

  (五)《申报表》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发货。

  (六)《申报表》由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S”(代表区间结转)+转入关别4位+年份2位+顺序号5位。

  (七)《申报表》备案后已备案商品不能变更。

  七、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的《申报表》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海关同意,并已收取担保金的涉案企业除外);

  (三)未按规定要求报关或者收发货的;

  (四)企业电子账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五)其他不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

  备案后如发生上述情况,海关可对《申报表》进行暂停处理,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报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允许办理报关手续。

  八、企业办理区间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予以登记:

  (一)转出企业按照《申报表》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区间结转出区核放单,转出地主管海关卡口核放确认后,海关登记发货信息。

  (二)转入企业按照《申报表》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对应的区间结转入区核放单,转入地主管海关卡口核放确认后,海关登记收货信息。

  九、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区间结转保税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

  进出卡口的企业自行运输工具应经海关备案,并遵守海关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管理的规定。转出企业可以使用转入企业自行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企业自行运输的线路、时间、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等事项,需提前向海关报备。

  十、区间结转保税货物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实际收发货的,应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施加海关封志。

  十一、转出、转入企业每次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每次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在各自主管海关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顺序办结集中报关手续,转出与转入报关数据应对碰一致。集中报关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转入企业应在结转进口报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十二、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企业按照《申报表》项下实际收货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企业填制备案清单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保税货物的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

  一份结转进区备案清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区备案清单,进区、出区备案清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前8位、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

  出区备案清单中“关联报关单号”栏应填写所对应的进区备案清单号。

  备案清单所填写的“关联备案”栏应相互对应,进区备案清单的“关联备案”栏应填写出区企业备案的账册号,出区备案清单的“关联备案”栏应填写进区企业备案的账册号。

  随附单证代码填写“K”(深加工结转),进区、出区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对应《申报表》编号。

  运输方式应当填写“其他”(代码“9”)。

  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结转的,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写“来料深加工结转”(代码“0255”);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结转的,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写“进料深加工结转”(代码“0654”)。

  启抵国(地区)应当填写“中国”(代码“142”)。

  (三)企业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应根据结转双方实际收发货数量确定结转报关数量。实际收货数量与实际发货数量相同的,结转双方按相同数量报关;实际收货数量少于实际发货数量的,结转双方按实际收货数量进行报关,实际发货数量与报关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实际发货数量的,结转双方按实际发货数量进行报关,实际收货数量与报关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报入区备案清单,办理货物入区报关手续。

  (四)企业发生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的结转货物,经海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或者经海关办案部门同意并收取足额担保金后,可以办理报关手续。

  (五)企业电子账册核销时,结转双方进出区备案清单应对碰一致,进出区备案清单不能一一对应的,海关不予接受报核;

  十三、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按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本公告所称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或者已办理出口手续未出境,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储存、加工、装配的货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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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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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