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14]4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4-02-28
文号:中税协发[20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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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以王军局长提出的“四个一定要”和“一个目标、两个原则、三个服务、四大战略”为指导,中税协制定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4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也是本届理事会开创工作新局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中税协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王军局长提出的“四个一定要”和“一个目标、两个原则、三个服务、四大战略”为指导,深化改革,积极创新,紧紧围绕为会员服务宗旨,突出抓好行业党的建设、法规准则体系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资本市场业务拓展等方面工作,为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穿全年工作的始终。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脱钩改制对行业协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为会员服务宗旨,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求真务实,不断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做大做强做优。

  (二)落实王军局长提出的“四个一定要”和“一个目标、两个原则、三个服务、四大战略”,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2014—2017年发展规划。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开好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继续抓好统战工作

  (三)指导地方完成省及以下行业党组织和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建立健全工作。对没有党员的事务所,要通过选派指导员、联络员等形式开展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面覆盖。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举办行业党组织书记培训,提高党务工作能力素质。

  (四)加强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统筹匹配代表人士和从业人员比例,做好代表人士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届中增补工作。推动代表人士到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挂职锻炼。发现和培养代表人士先进典型,办好代表人士培训班。指导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开展活动,积极探索、推进在各省(区、市)建立同心服务团分团,因地制宜组织活动,扩大行业影响。

  三、加强行业制度建设,完善执业准则体系

  (五)修订制定行业制度和执业准则

  修订《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会员年度检查办法》《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税务师资格认定办法(暂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研究探索注税行业职业风险商业保险。

  制定《执业准则制订办法》,成立执业准则专题组,根据事务所现行业务项目,采取中税协、地方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相结合的办法,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相关业务准则(指南、规则)。2014年,研究制订《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准则》、《纳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税务咨询服务业务准则》、《争议代理服务业务准则》(暂定名)等4项业务准则和相关程序性准则。

  (六)协助修订起草相关法规

  继续协助总局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制订相关配套规定;参与起草《注册税务师管理条例》,协助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若干意见》。

  四、全力搞好为会员服务,积极开拓涉税市场业务

  (七)集中协会资源,努力为会员提供高品质的服务。重点建设税收法律法规库(包括地方和国际税收法律法规)、案例库、政策解读库和财经数据库(包括转让定价数据等);逐步为会员提供定制性的服务。

  (八)重点研究试点和推广税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协助开展12366咨询、税务登记注销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出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收风险分析报告。不断开拓国际涉税市场,指导事务所开展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等国际税收业务。

  (九)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调整专门委员会设置,理顺工作关系,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持作用。设立资本市场专门委员会,专题研究注税行业在IPO、新三板、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可做业务。加强与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单位的联系;推动税务总局与证监会协调,将企业上市前由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改为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积极开拓资本市场业务。

  (十)加强与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大型企业之间的联系、对接活动,进一步拓展业务、扩大客户群。

  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涉税市场秩序

  (十一)适应社会和市场的要求,研究探索扩大会员范围和类型。依托会员管理和业务支持等系统,实现会员动态监管,为协会各项工作提供权威数据支持,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十二)建立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综合评价体系,使评价标准更加科学和量化,促进行业质量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继续做好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提升A级事务所品牌价值。做好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总结工作。

  (十三)改进年检工作。采取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案头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着重检查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执行情况,认真做好年检工作,并对会员作出综合评价。

  (十四)解决低价竞争和出具低质甚至虚假鉴证报告等问题,规范涉税市场秩序。通过年度检查、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对违法违规问题严格实施相关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注税行业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才队伍素质

  (十五)加强扬州税院、西部等培训基地建设,重点抓好业务骨干培训班、高端业务、A级以上所长及新任所长培训工作,拟增加资本市场等创新业务培训内容。指导地方税协、事务所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研究制定、实施注税行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培养计划。

  (十七)继续做好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充实课程数量,提高课程质量,丰富教学内容,完善课程体系,逐步满足会员网上学习需要。

  (十八)继续做好调整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事宜工作。协调做好落实延长考试周期、调整考试时间等具体工作。积极研究、适时开展税务师(从事涉税服务资格,暂定名称税务师)考试认定工作。

  七、加强外事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

  (十九)扩大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友好交流和国际业务合作、高端专业技术交流,做好参加AOTCA2014年台北年会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同行业组织的合作,积极协调办好在台北召开的两岸四地涉税服务论坛;提升行业的国际市场开发与合作能力。同时,做好境外同行业组织来访接待工作。

  (二十)积极研究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合作,逐步建立国际税收法规库。

  (二十一)协助地方协会组织开展境外培训工作,邀请“四大”、港台同行业及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专家等赴西部培训基地开展专题讲座。

  八、加大行业宣传力度,提升行业社会认知度

  (二十二)加强行业理论研究。组织开展有关行业作用、地位、实践、发展等方面理论研究,为行业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行业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开展“注税行业理论研究有奖征文”等活动;搞好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二十三)创新宣传手段,加强行业宣传。根据总局2014年税收宣传月相关要求,开展和做好注税行业正面宣传工作。与总局办公厅联合举办第四届“税收和注册税务师知识竞赛”。各地方税协根据本地特点,结合业务工作,组织交流会、展示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互联网、报刊等社会媒体开展行业宣传活动,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十四)继续做好《注册税务师》会刊2014年编辑出版工作。加强行业重点工作、焦点问题的深度报道,突出会刊实务特色,增强可读性,满足会员需要。做好2015年度会刊征订工作。

  (二十五)加强中税协网站建设,实现《注册税务师》会刊网上阅读;开设网站英文窗口和栏目,扩大行业宣传。

  九、做好顶层设计工作,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二十六)做好行业信息化发展顶层设计。成立中税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统筹和协调全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明确中税协、地方税协与税务师事务所三级应用信息化建设体系;明确会员管理系统、行业服务系统、业务支持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等四大应用系统建设规划和步骤;进一步加强中税协网站建设;引导地方税协做好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税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二十七)做好信息系统基础建设。对信息化基础设施现状进行清查整理、补充完善、升级改造、优化组合。重点改建网络基础设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为全面建设行业信息化奠定基础。

  (二十八)完善会员管理系统。加强行业基础数据建设,全面、准确采集地方协会、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包括执业和非执业)、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做好2013年度行业报表报送和行业基础数据整理、统计、分析工作;建设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综合评价系统;开发数据统计定制功能,完善注册税务师信息整合与展示功能,支持行业数据统计分析。

  (二十九)建设行业服务系统。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扩建大型非结构数据库,利用大数据资源为会员提供优质信息服务。

  (三十)研发业务支持系统。研究开发涉税鉴证业务流程、标准模板、报备、审核等系统,并与“金税三期”衔接,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化支持。

  (三十一)研发内部管理系统。在中税协OA办公系统基础上,拓展协会和事务所内部管理功能(包括人事、财务、培训、绩效管理、办公环境管理等)。

  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适应行业发展需求

  (三十二)切实加强协会工作人员思想和作风建设。把加强学习作为协会建设的第一要务,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工作人员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武装思想,提高素质,积极适应新时期协会工作的新要求。

  (三十三)完善协会组织架构,明确部门岗位职责,调整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财务纪律,加强预算管理,坚决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探索机制创新,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工作人员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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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某入职逸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常规制度(告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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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仅有试用期的规定,并无考核期的规定,双方在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逸某公司另外设置10天的考核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该考核期应认定为试用期。逸某公司应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向钟某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不等同于随意解除期,逸某公司主张系因钟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逸某公司未能提交有关试用期内考核的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且在钟某入职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钟某,无法证实逸某公司对钟某的评价符合客观以及认定钟某未能胜任岗位要求。故逸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长,具体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0.5个月×2倍)。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1439.08元;逸某公司需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为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考察、双向选择,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考察的适应期,即试用期。试用期制度的设立有其积极意义,但绝不可被滥用。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需明确,法律上并无“考核期”等自创概念,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更不能将试用期视为可以随意、无责解雇员工的时期。若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制定明确、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考核标准,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设立的各类不规范的“试岗期”“考核期”等,应提高警惕,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杨烈石 殷芷翘) 

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