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清理企业欠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5-22
文号:国税发[1995]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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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1至4月份,全国税务机关共组织入库工商税收收入148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6%,完成计划的29.1%,慢于近年同期收入进度。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收入进度更差,1至4月只完成年度计划的26%,比时间进度短一个月的收入。造成收入进度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企业欠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据税收快报不完全统计,4月末,全国企业欠缴工商税收余额达170亿元,比年初增加7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0亿元。其中欠缴两税约140亿元,占欠税总额的80%。大量的欠税,严重影响了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妨碍了国家预算的执行,成为当前组织收入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遏制欠税上扬势头,及时清回企业欠税,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圆满实现,各级税务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清理企业陈欠税款,杜绝新欠税款的发生。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清理欠税工作。今年是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一年,也是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之后的第一年,清理企业欠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不仅对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实现国家预算十分重要,而且对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清理欠税工作的成果如何,税收收入任务完成如何,也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务必要把清理欠税工作列入今年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制定清欠目标,并落实到人。清欠工作和效果要与每个人的业绩评定和奖惩挂钩,把清理欠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征收管理,强化执法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认真贯彻税收证管法,对纳税人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在积极催缴的同时,要严格征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与银行部门积极配合,强制从存款和回笼货款中扣缴;对屡催无效甚至抗税不缴的纳税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绝不能心慈手软。对确实由于资金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的,要严格控制在三个月之内。

  三、突出抓好重点纳税企业的税款入库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和纳税大户,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搞活资金,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要与当地银行配合。继续做好对纳税大户建立"税款过渡专户"工作,保证从企业销售回款中按税款比例划入专户,及时入库。

  四、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加强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从全局利益出发,共同抓好清理欠税拒收税票的现象发生。在处理先征后退和其他税收退库时,要坚持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有欠税的企业,不得办理税收退还或其他退库。

  五、加强对欠税情况的调查、了解,摸清底数,做好欠税统计和跟踪反馈工作。基层征收人员不仅要依法计征税款,还要掌握欠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情况,对企业应纳税金的申报、征收、入库和欠缴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并配合计会部门,及时、如实地报告企业欠税数额和情况,不得不报、漏报或瞒报。各地区对重点欠税大户应制定缴税计划和措施,实行跟踪监测,及时报告清欠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理欠税工作。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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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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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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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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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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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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