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清理企业欠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5-05-22
文号:国税发[199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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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1至4月份,全国税务机关共组织入库工商税收收入148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6%,完成计划的29.1%,慢于近年同期收入进度。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收入进度更差,1至4月只完成年度计划的26%,比时间进度短一个月的收入。造成收入进度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企业欠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据税收快报不完全统计,4月末,全国企业欠缴工商税收余额达170亿元,比年初增加7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0亿元。其中欠缴两税约140亿元,占欠税总额的80%。大量的欠税,严重影响了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妨碍了国家预算的执行,成为当前组织收入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遏制欠税上扬势头,及时清回企业欠税,确保今年收入任务的圆满实现,各级税务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清理企业陈欠税款,杜绝新欠税款的发生。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清理欠税工作。今年是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一年,也是两套税务机构分设之后的第一年,清理企业欠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不仅对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实现国家预算十分重要,而且对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清理欠税工作的成果如何,税收收入任务完成如何,也是对各级税务机关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务必要把清理欠税工作列入今年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制定清欠目标,并落实到人。清欠工作和效果要与每个人的业绩评定和奖惩挂钩,把清理欠税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征收管理,强化执法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坚决认真贯彻税收证管法,对纳税人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在积极催缴的同时,要严格征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与银行部门积极配合,强制从存款和回笼货款中扣缴;对屡催无效甚至抗税不缴的纳税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绝不能心慈手软。对确实由于资金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的,要严格控制在三个月之内。

  三、突出抓好重点纳税企业的税款入库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和纳税大户,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搞活资金,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要与当地银行配合。继续做好对纳税大户建立"税款过渡专户"工作,保证从企业销售回款中按税款比例划入专户,及时入库。

  四、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加强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从全局利益出发,共同抓好清理欠税拒收税票的现象发生。在处理先征后退和其他税收退库时,要坚持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有欠税的企业,不得办理税收退还或其他退库。

  五、加强对欠税情况的调查、了解,摸清底数,做好欠税统计和跟踪反馈工作。基层征收人员不仅要依法计征税款,还要掌握欠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情况,对企业应纳税金的申报、征收、入库和欠缴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并配合计会部门,及时、如实地报告企业欠税数额和情况,不得不报、漏报或瞒报。各地区对重点欠税大户应制定缴税计划和措施,实行跟踪监测,及时报告清欠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理欠税工作。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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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