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8-31
文号:国税发[2010]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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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实现了阶段性预期工作目标。但由于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巨大,引起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源性问题仍然存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未根本遏制。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既有工作成果,近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2010年下半年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现将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重要意义 

  目前,受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某些行业、领域相当猖獗。这不仅严重扰乱税收征管和财经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而且也为其他经济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之一。从前期工作情况看,一些地区把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打击制售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方面,并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对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重视不够,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查处力度不大,对已发现的线索查证不及时,没有深挖细查、刨根溯源,从而影响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总体效果。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全面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迫切性的认识,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在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继续开展虚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要按照“打防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部门协作,注重区域联动,着力阻截、切断虚假发票流通渠道,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整治工作,争取更大成效。

  二、工作职责和主要措施 

  在整治工作中,税务机关承担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开展对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税收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积极协助、配合公安、财政、审计、监察、银行、军队等相关部门做好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工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发票检查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虚假发票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一是在检查过程中要特别关注重点、疑点发票。对开具金额较大的发票、涉嫌虚假的发票以及其他重点、疑点发票,要进行逐笔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分析,重点检查业务的真实性。二是要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做好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后续相关工作。对纳税人购买、取得的虚假发票,不允许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核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稽查部门要及时反馈征管部门;对使用虚假发票问题严重的纳税人,征管部门要相应调降其纳税信用等级;对检查中发现发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是要提高社会防假、拒假的意识和能力。要落实对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对举报纳税人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的发票案例,公开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名单,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广大群众,以扩大整治的社会效果。

  (二)进一步拓宽部门协作途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财政、审计、监察、银行、军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部门协作,增进整治合力,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整治发票违法行为。对需要查询涉案纳税人(或单位、个人)信息以及请求发票真伪鉴定的,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查证、甄别为虚假的发票,应当积极查清发票来源,并依法对提供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严肃查处。二是要积极协同公安等部门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进行清查。要重点查处一批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偷骗税款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三是要积极增进与金融部门的交流和合作。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查处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行为的监控和防范。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工作。各地承担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能的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做好情报沟通、信息反馈、报告反映、督办指导等工作。一是要积极履行联系协调职能。对涉及非纳税单位的发票违法线索、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查处。二是要切实做好沟通反馈工作。要定期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和向相关部门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的充分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三是要充分发挥上情下达作用。要及时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统计报表和大要案查处情况,如实反映本地区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的开展情况;要加大对工作滞后、行动迟缓、成效较差单位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全面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工作重点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按照国税发[2010]46号文件要求,从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等三方面着手,加大整治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抓紧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整治一批重点对象。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和本地实际,在房地产、医药经销行业等必查行业之外确定若干个重点行业,在辖区内发票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和领域中确定若干个重点区域,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对重点行业、区域的整治,要摸清该行业、区域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制定不同的检查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处理工作。

  (二)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对查处制售假发票案件中发现的虚假发票线索和信息,要认真梳理和整理,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纳税人;对新类型发票违法案件,要密切关注其新特征、新动向,并对准问题进行解剖式检查,争取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应当迅速发函委托相关地区税务机关予以协查,受托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协查结果反馈委托地税务机关,不得敷衍应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三)检查一批重点税源。要采用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自查工作要与宣传辅导相结合,积极引导纳税人查找问题、纠正过错、主动规范用票行为。抽查要结合实际情况,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要查清企业存在的发票违法问题并依法妥善处理,从而全面规范企业的用票行为。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0年9月10日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工作方案》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并依照国税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确定重点检查的行业和重点整治的区域(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范围)、阶段工作目标(应包括查处违法受票纳税人户数、查处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份数、查补税款收入总额等)、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于2010年9月1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上报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具体意见。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9月10日至11月)。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统一行动和专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整治工作,集中查处一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督促、指导所属系统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完成任务,检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报告上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破获大要案件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点督导、检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的整治工作,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整治工作情况,认真撰写总结报告,重点分析本地区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特点、动向、成因以及整治效果、存在问题等,提出完善发票监管体制和建立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的建议和措施。总结报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进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成效较差的单位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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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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