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1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等三户企业税收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04-21
文号:稽便函[201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安排,总局决定开展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税收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同时,通过检查发现各地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营造良好的税收秩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及所有成员单位

(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及所有成员单位

(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及所有成员单位

三、检查年度

2006年至2008年三个年度上述企业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延伸到以前或以后年度。

四、检查内容

(一)增值税

(二)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各税

五、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检查两个阶段。

4月1日至5月3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自查结束后,所属成员单位将自查结果分别报送属地国、地税稽查局,公司集团总部将各成员单位自查结果汇总后报总局稽查局。(此项工作已由总局稽查局向各集团公司总部部署。)

6月1日至7月31日为税务机关检查阶段。6月上旬之前,各地税务稽查部门要在认真做好查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统一入户开展全面检查。鉴于上述三大航空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北京、上海、广州被查企业数量较多,为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在以上三地注册登记的所属成员单位,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但抽查面不低于应查企业数的30%,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决定。检查工作原则上在7月底前结束,各省(区、市)税务稽查部门要将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报送总局稽查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局稽查局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导税收检查工作。各省(区、市)国、地税局稽查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稽查局主管领导要担任检查组组长,负责对省级公司的检查工作,并指挥、协调和督导辖区内的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及需要明确的政策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稽查局。

(二)密切工作配合。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企业,属地国、地税稽查局与要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密切协作,信息共享。检查过程中,各地国、地税稽查局还要做好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三)强化查前培训。各地国、地税稽查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对负责检查的人员进行民航业涉及的财务核算原则、会计记账方法及税收政策等内容的专项培训。进驻检查前,检查人员要调取有关征管资料,分析企业自查报告,确定检查工作的重点。

(四)优化纳税服务。企业自查期间,各地国、地税稽查局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与辖区内企业的联系,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查找存在的涉税问题,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七、联系方式

2010年6月7日前,各省(区、市)国、地税局稽查局要向总局稽查局三个相关处室分别报送联系人及详细联系方式。总局稽查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1.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  艾玥

联系电话:010-63544028;传真:63584592

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四处  张运增

联系电话:010-63410565;传真:63584609

3.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一处  刘扬

联系电话:010-63545590;传真:63545589


附件:

1.检查企业名单

2.检查提纲

附表:

1.税收检查主要问题汇总表

2.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

3.税收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名单(略)

附件2  检查提纲(通用版)

检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检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拥有境外投资,境外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后,投资收益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4.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5.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洪涛:旧税法时期才适用)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检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进行了公司用车改革的企业,所在地区已明确公车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交通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公车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交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民航企业税收检查提纲(供参考)

一、增值税方面

1.是否存在取得的航空配餐收入未按规定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的情况(部分航空公司有航空配餐部门)。

2.是否存在收取的供暖费,不按规定记入收入账户直接挂记往来账户,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转供水电收取的价款不按规定记入收入账户直接挂记往来账户,未按规定计收入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是否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方面

1.机票收入方面

全部收入包括本公司全部机票收入加上从其他航空公司或售票点收回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航空公司机票款后的余额。航空企业的信息数据海量,电算化程度较高,其售票系统,涵盖了绝大多数资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查售票系统的数据转换到财务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售票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与财务系统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原因,确定是否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2.代售票业务收入的检查

销售其他航空公司机票一般要从相应公司取得一定比例的代理销售手续费收入,要检查这部分收入是否及时、足额计入应税收入,确定是否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3.打折销售的机票,要核实其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是否多冲减当期收入,。是否存在以赠送机票的形式抵顶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等侵蚀营业税税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职工竞赛奖励、营业厅装修补贴、基建房租等。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是否做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5.取外公司借用本单位人员劳务收入挂及往来帐或直接冲减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6.是否在收入中直接抵扣超标准支付的机票代理手续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7.其他少缴营业税方面的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参照一、二所列问题,同时还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应计未计收入问题。

(二)费用支出方面

1.工资。2007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以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名义按月列支职工交通补贴,以邮电费名义按月列支通讯补贴未计入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进行纳税调整。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未计入职工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发放是否符合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内的标准。2007年以后工资两法合并后工资的发放是否符合“五个原则”。有无在管理费用等账户中列支劳动竞赛费等工资性费用的情况。

2.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是是否超标准列支,是否在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列支职工药费已计提工会经费等账户中另行列支三项费用的情况。2007年以后的职工福利费有以前年度余额的,是否按规定先使用余额。

3.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标准列支,有无将属于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的费用计入旅客食宿费用等情况。是否存在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两法合并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标准列支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项目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5.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存在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将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7.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增加成本现象。

8.是否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和对外投资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等。

9.系统内企业之间上交的管理费等是否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10.是否将应资本化的税金税前扣除。

11.是否将以前年度提补的税金直接税前扣除。

12.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列支资产损失或虚列财产损失等。

13.企业计提的资产准备金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境外上市的航空公司是否擅自预提起降服务费、航油费、餐饮费、机上清洁费、飞行小时费以及大修理费、预提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航延费、航延费等费用,人为调节应税所得等问题。

14.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救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5.违法经营的罚款、没收财产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6.其他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问题。

四、个人所得税

1.企业年金公司缴费部分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否未计入员工收入。

3.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其它名目奖金也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4.自查缴税时,是否按固定的比例(10%)计算补缴税额。

5.是否从工会经费中发放人员福利、奖励,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是否在生产成本科目列支个人通信话费,未按规定计入工薪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员工享受职工食堂每月伙食补助,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发放给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补贴等补助,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