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及其制品税率:9%/13%划分+特殊业务
发文时间:2026-3-9
作者:彭怀文
来源:彭怀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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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不少大型超市、生鲜水产批发企业财务人员咨询:2026年9号公告更新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后,鲜活水产、干制水产、熟制水产及水产罐头税率如何界定?水产品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税?臭鳜鱼等特色腌制水产税率怎么确定?商超现场制作水产,该按餐饮服务还是货物销售计税?相关口径与财税〔1995〕52号文是否一致?

  尤其是主营鲜活鱼虾蟹、冷冻水产、干制水产,同时销售即食海鲜、水产罐头、鲜切水产配菜的大型超市,税率判定、免税适用环节极易出现失误,稍有不慎便会引发开票申报差错,甚至面临税务核查、补税及滞纳金风险。

  本文结合最新政策原文与总局官方口径,系统梳理水产品及其制品税率划分、免税规则、特殊业务实操标准。

  核心结论先行:

  (1)9号公告仅为政策整合优化,税率征管口径与财税〔1995〕52号文完全一致;

  (2)水产品批发零售环节无流通免税,仅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水产免税;

  (3)非即食腌制发酵水产(如臭鳜鱼)适用9%税率;

  (4)超市现场制作水产并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无论堂食还是打包,均按6%餐饮服务计税。

  财务人员只需牢牢把握“初级/深加工、免税/应税、现场制作/外购销售”核心边界,即可合规操作。

  一、9号公告核心判定:初级水产品9%,熟制/罐装水产13%

  2026年9号公告附件《适用9%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对水产品税率界定逻辑清晰、标准统一:仅经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简单分割、自然发酵等物理初级处理,未改变水产本质、未熟制的初级水产品,适用9%税率;经熟制、深度加工、罐装、调味制成即食食品的,一律适用13%税率,完全延续农产品增值税一贯征管原则。

  (一)适用9%税率:初级水产品

  初级水产品属于农业初级产品,未经过熟制加工,保留水产原生属性,仅做基础保鲜、分割或简易防腐处理,新旧政策均明确归属9%税率范围,无征管口径争议。

  具体涵盖:人工放养和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等水产,含各类水产苗种;经冷冻、冷藏、盐渍、干制、自然发酵处理的简单包装水产,如冻鱼虾、鲜活水产、干贝、虾皮、臭鳜鱼、腌腊鱼、风干鱼等,均属此类范畴。

  初加工水产判定:对鲜活、冷冻水产进行单纯去壳、去内脏、切丝切片等物理分割,未添加调味品、未改变初级属性,仍适用9%税率;若切割后加入调料调配成鲜切海鲜配菜、预制菜品,属于增值加工,按13%税率计税。

  免税政策核心区分:依据2026年增值税新规,仅农业生产者(养殖户、捕捞户)销售自产初级水产品,免征增值税;大型超市、批发企业等外购初级水产销售,批发零售环节不享受免税,统一按9%税率计税,与鲜活肉蛋在流通免税政策存在本质区别,财务切勿混淆。

  (二)适用13%税率:熟制及深加工水产品

  9号公告完整延续原有政策排除条款,各类熟制水产品、水产罐头、即食腌制发酵水产,不属于9%税率农产品范围,必须按照13%税率计税,这是水产品业务高频易错点,也是税务稽查重点关注事项。

  日常经营的卤鱼虾、酱海鲜、烤鱿鱼、即食鱼丸、鱼豆腐、即食鱼干、水产罐头,以及调味鲜切海鲜、即食型腌制发酵水产,均经熟制、调味、灭菌罐装等工艺处理,属于即食食品,与初级水产有本质区别,严禁按9%税率开票,非餐饮的必须适用13%税率。

  (三)商超特殊业务实操(总局2019年31号公告口径)

  1. 现场制作水产:餐饮服务与货物销售区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及官方解读:消费模式创新不改变餐饮服务本质,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与外卖税务处理一致,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超市区分标准:

  • 按6%餐饮服务计税:超市现场加工制作水产品(现杀现烹、现场蒸煮煎烤),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无论堂食还是打包带走,均属于餐饮服务;

  • 按货物销售计税:外购预制熟水产、预包装水产熟食,未做现场二次制作,直接上架销售给消费者,属于销售货物,按对应税率计税。

  实操示例:盒马生鲜现场制作清蒸鱼、白灼虾等,直接卖给消费者,按6%计税;直接销售外购预包装卤虾、即食鱼丸等,按13%货物税率计税。

  2. 臭鳜鱼及同类腌制发酵水产税率判定

  臭鳜鱼采用鲜鳜鱼盐渍、自然发酵工艺制作,未熟制、非即食、需后续烹饪,保留初级水产属性,适用9%增值税税率,不属于13%深加工产品。

  同类水产统一口径:

  适用9%税率:仅经盐渍、发酵、风干、简单腌制,未煮熟、非即食的水产(如臭鳜鱼、腌腊鱼、风干鱼、未调味醉虾醉蟹);

  适用13%税率:经熟制、调味、罐装,或开袋即食的发酵腌制水产。

  判定边界:以是否熟制、是否即食为标准,非即食初级腌制按9%,即食深加工按13%(非餐饮)。

  二、与财税〔1995〕52号文对比:仅表述优化,无实质口径变化

  部分财务担心9号公告与财税〔1995〕52号文口径冲突,需调整原有操作流程,实则无需担忧。两份政策核心征管口径高度统一,9号公告仅为零散政策梳理整合,并非颠覆性修改。

  财税〔1995〕52号文早已明确初级水产范围,同时界定熟制水产、水产罐头不属于初级农产品;9号公告完全沿用此项核心界定,仅优化政策表述、整合条款内容,税率判定、实操执行口径与原政策完全一致,可平稳过渡执行。

  三、实操要点:开票申报直接对照

  结合大型超市、生鲜水产批发核心经营场景,梳理直接落地的实操结论,财务可对照执行:

  1. 9%税率适用:鲜活、冷冻、盐渍、干制、非即食发酵水产,单纯鲜切分割水产,批发零售环节按9%计税;仅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此类水产,免征增值税。

  2. 13%税率适用:熟制海鲜、即食水产、水产罐头、调味鲜切水产、即食腌制发酵水产,一律按13%计税,严禁误开低税率发票。

  3. 6%餐饮服务适用:超市现场制作水产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含堂食、打包外卖),按6%餐饮服务计税,只能开具餐饮服务发票;外购预包装水产熟食直接销售,按货物税率计税,二者严格区分。

  政策衔接要点:9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水产品税率及免税规则无新旧政策冲突,无需追溯调整往期申报,无需修改开票系统基础设置。

  四、风险提醒:避开四大高频误区

  水产品品类繁杂、加工方式多样,财务实操需紧盯核心边界,避开四大高频误区,严控涉税风险:

  一是混淆水产与鲜肉流通免税政策:鲜肉批发零售可享受流通免税,水产品批发零售环节无免税政策,仅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水产可免税,切勿违规对外购鲜活水产开具免税发票。

  二是错判餐饮服务与货物销售边界:将外购预包装水产熟食、预制水产菜品,误按6%餐饮服务计税;仅有超市现场制作+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水产,才可按6%餐饮服务计税,外购熟食直接销售属于货物销售,统一按13%税率计税。

  三是初级与深加工水产税率混用:将即食型腌制发酵水产、熟制海鲜、水产罐头,误按9%低税率开票,此类即食深加工产品,一律适用13%税率;仅非即食的盐渍、发酵、干制初级水产,适用9%税率。

  四是免税与应税业务未分账核算:若同时经营自产免税水产和外购应税水产,未单独分开核算销售额,税务机关将直接取消免税资格,务必做到分账核算、分别申报。

  全文总结

  2026年9号公告未改动水产品原有增值税征管口径,仅对零散政策进行梳理整合、表述优化,税率划分与免税规则均延续原有标准执行。

       财务人员只需牢牢抓住核心判定逻辑: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水产免税,外购非即食初级水产批发零售按9%计税;熟制、即食、调味深加工水产及水产罐头按13%计税;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水产,无论堂食还是打包带走,均按6%餐饮服务计税。

       严格区分业务类型、规范开票口径、做好分账核算,即可精准合规完成申报,全面规避各类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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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超支”浪费!这些项目可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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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比例与结转规则: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扣除比例与结转规则:

  一般企业: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企业: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3.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与结转规则: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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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叠加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因此,在上述期间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实际可以享受3%减按1% 的优惠政策。

  2. 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从事二手设备经销),同样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 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起征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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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自然人:主要看“自用”还是“经营”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属于物品范畴,因此自然人销售自用的汽车、机器等,通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 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自然人从事的是经营行为(如二手车经销个人),则不能适用上述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3%征收率减按1% 的优惠。自然人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1% 缴纳增值税。

  3. 未达起征点免税

  如果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价值较低,未达起征点的,同样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为了让你更直观地理解,我们来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1(一般纳税人放弃优惠):

  北京某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26年3月销售一批2015年购入的用于职工班车的客车(购入时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批客车含税售价103万元。

  如果选择享受优惠:应纳税额 = 103 ÷ (1+3%) × 2% = 2万元。

  如果放弃优惠(为了开专票或特殊原因):应纳税额 = 103 ÷ (1+3%) × 3% = 3万元,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放弃此项优惠,未来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3%减按2% 的待遇。

  案例2(小规模纳税人叠加优惠):

  上海某广告设计工作室(小规模纳税人)在2026年8月出售一台使用过的打印机,含税售价101万元。

  依据最新政策:虽然法定征收率为3%,但根据2026年第10号公告,2027年底前可减按1% 征收。应纳税额 = 101 ÷ (1+1%) × 1% = 1万元。如果该季度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则可能直接免征增值税。

  案例3(自然人免税):

  广州居民王某在2026年5月将自己使用了5年的家用轿车卖给邻居,售价5万元。

  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王某无需缴纳增值税,只需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