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3种身份9种情形全解析)
发文时间:2026-3-10
作者:肖太寿博士说税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收藏
1492

  随着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正式施行,固定资产的处置税务处理迎来了关键性变革。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以及固定资产的“前世今生”(是否抵扣过?是否属于不得抵扣范围?)直接决定了你该按哪个税率申报。本文将结合最新《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为你抽丝剥茧,理清每一种情形下的增值税缴纳逻辑。

  一、 一般纳税人:13% 是常态,简易计税有条件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非都能选择简易计税,核心要看历史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1. 符合“不得抵扣”情形的固定资产

  自2026年1月1日起,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那么可以享受优惠: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 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注意:这是一项增值税优惠。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及2026年第10号公告,一般纳税人若放弃这一优惠(即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税率),一旦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也不得变更。

  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入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销售时不再有任何争议,必须按适用税率13% 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虽未抵扣但不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

  例如,由于纳税人自身原因(如丢失扣税凭证)未抵扣,但该资产本身并不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范围的,销售时同样按13%税率缴纳。

  4. 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这里指“二手经销”等业务,不属于自己使用过的资产处置,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减按 1% 仍是主流

  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相对灵活,特别是2027年底前依然处于阶段性优惠期。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标准情形)

  自2026年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照3%征收率减按2% 计算缴纳增值税。

  叠加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因此,在上述期间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实际可以享受3%减按1% 的优惠政策。

  2. 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从事二手设备经销),同样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 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起征点优惠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 自然人:主要看“自用”还是“经营”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属于物品范畴,因此自然人销售自用的汽车、机器等,通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 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果自然人从事的是经营行为(如二手车经销个人),则不能适用上述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3%征收率减按1% 的优惠。自然人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1% 缴纳增值税。

  3. 未达起征点免税

  如果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价值较低,未达起征点的,同样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为了让你更直观地理解,我们来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1(一般纳税人放弃优惠):

  北京某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26年3月销售一批2015年购入的用于职工班车的客车(购入时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批客车含税售价103万元。

  如果选择享受优惠:应纳税额 = 103 ÷ (1+3%) × 2% = 2万元。

  如果放弃优惠(为了开专票或特殊原因):应纳税额 = 103 ÷ (1+3%) × 3% = 3万元,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放弃此项优惠,未来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3%减按2% 的待遇。

  案例2(小规模纳税人叠加优惠):

  上海某广告设计工作室(小规模纳税人)在2026年8月出售一台使用过的打印机,含税售价101万元。

  依据最新政策:虽然法定征收率为3%,但根据2026年第10号公告,2027年底前可减按1% 征收。应纳税额 = 101 ÷ (1+1%) × 1% = 1万元。如果该季度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则可能直接免征增值税。

  案例3(自然人免税):

  广州居民王某在2026年5月将自己使用了5年的家用轿车卖给邻居,售价5万元。

  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王某无需缴纳增值税,只需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