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征管动态变化对证券业影响及应对建议
发文时间:2025-09-30
作者:曾浩 俞娜 李浩文
来源:德勤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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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中,税收政策始终是影响市场活力与行业生态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与利润空间,更在资本市场交易结构、金融产品创新以及国际竞争力塑造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推进,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与优化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要进展。《增值税法》共6章,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和附则。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增值税的税制框架结构、征收范围、税收优惠及税收征管等方面的规定和变化,都可能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和利润水平,从而影响到证券业的现有业务安排和产品设制。

  现行增值税相关法规对证券业的影响

  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对于金融服务业(包括证券业)并没有专门的增值税规定,证券行业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营业税来征税。2012年起,中国开始在上海等地实施“营改增”试点,即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证券业正式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减少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金融业(含证券业)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优惠政策,如金融同业往来免税、对金融商品转让实行差额计税等措施,旨在进一步优化行业税负结构。

  在现行的税收征管环境下,证券行业由于其业务及产品特性,可能面临一些具体的涉税问题:

  1 税基确定难度大

  证券业涉及大量复杂的金融交易,如股票买卖、债券发行、资产管理等,这些交易往往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导致税基难以准确确定。

  2 跨期交易税务处理复杂

  许多证券业务具有长期性质,例如衍生品交易、股权投资等,这类业务可能跨越多个纳税周期,业务的利润水平受到税收影响较大;且随着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跨境证券投资日益频繁,不同国家间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税收规则存在差异,给跨国公司带来额外合规成本。

新增值税法变化对证券业的影响

  一定程度上明确跨境销售金融商品的应税范围,但尚未完全解决目前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增值税征收争议

  根据目前增值税相关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属于销售金融服务的范围,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在判断一项服务是否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时,需考虑该项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是否在境内。且当购买方为境内单位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的情形。在实践中,对于部分跨境销售金融商品交易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可能存在争议。

  新增值税法将销售金融商品的应税范围进行单独列示,即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在新的界定标准下,销售金融商品的应税范围有了更具操作性的参考法规依据。在实践中,部分原本有争议的涉外金融商品转让交易是否属于我国增值税管辖范畴的问题,相对于从前有了更加清晰的答案。例如,红筹架构企业转让境外股票的交易是否征税的问题。

  在新增值税法对于销售金融商品的应税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的基础上,由于金融商品范围的广泛性和交易的复杂性,对于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仍存在以下争议,需待后续法规进行进一步释明:

  第一:根据目前增值税相关规定,转让金融商品的买卖价差需要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其中,其他金融商品包含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根据现行法规,对于每一大类的金融商品,目前尚缺乏明确的定义或判断标准;尤其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仅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衍生工具有相关的定义,而相关税收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均未就金融衍生品的范围进行明确定义。

  第二:对于跨境金融商品交易,由于金融商品种类繁多,需要后续出台相关法规以明确对于不同金融商品发行地的具体规定。目前对于跨境转让金融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一直存在争议,例如,境外投资者在境内相关市场(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金融商品,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法规应缴纳增值税,但基于现行法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此场景下其代扣代缴存在难点,一方面,由于是公开交易场所,很难界定谁是购买人,购买人代扣代缴存在难点;另一方面,基于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境外投资者如果在境内有多项金融资产的投资,其金融商品买卖增值税纳税基础是所投资产品的正负差,这个信息也难以获取。而在目前《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下,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即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对于上述境外投资人在境内相关交易市场进行的金融商品交易,已经满足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虽然销售方并非境内单位,但仍需要缴纳增值税,新《增值税法》并未解决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机制,如果确实要做代扣代缴,仍然存在无法操作的情况。

  第三:对于如何界定买卖金融商品中的“转让”行为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对于绝大部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仅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也就是说几乎没有金融商品初始投资的“成本”,衍生品的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进行结算的合约,在整个合约期间并不会出现对衍生品本身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根据现行的增值税相关政策,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而对于金融衍生品到期时的结算是否属于符合规定的“持有至到期”从而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并没有相关的政策解释。实践中,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衍生品到期结算/交割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征纳双方在政策适用性上的争议。

  证券公司需要关注新《增值税法》后续相关补充文件中,是否会进一步明确金融商品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对于资本市场中较为灵活的衍生品结算交易是否缴纳增值税等后续相关规定。

删除“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的限制性规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望进一步打通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相关规定,贷款服务利息支出及直接相关费用(如手续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删除了“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如果下位法允许贷款利息的增值税抵扣,将显著降低证券公司的融资成本。

  鉴于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的业务特性,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构成证券公司收入与成本的一部分。一方面,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对于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按“贷款服务”全额计算缴纳6%的增值税,而其自身的融资活动,如融入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对于向客户支付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原理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同时,对于具有保本保收益属性的金融商品,一旦购进贷款服务可抵扣进项,在增值税税负可以沿着流转链条顺利向下游、最终消费者转嫁的情况下,相应税负将不再构成实质影响融资成本或投资收益的因素,届时,各类增信措施是否导致构成“保本收益”的敏感性或将降低。

  对于是否在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就可以允许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增值税进行进项税抵扣,还有待增值税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明确。证券业需要紧密关注后续出台的文件,如果允许抵扣贷款利息进项税额,证券公司需要考虑改造现有的增值税系统及应对发票开具大量增加的需求,需要证券公司强化税务数据与业务、财务系统的集成,对证券公司税收遵循提出新的挑战。

  跨部门信息共享机构完善

  新增值税法明确“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局将打通与银行、市监、海关、电力等40余个部门的数据接口,将形成覆盖交易、物流、资金流、能耗等多维度的税收数据网络。通过整合银行流水、证券交易记录、保险理赔数据等金融核心业务数据,结合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局的跨境资金流动信息,形成“资金——票据——物流——税务”四流合一的监控网络。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一方面,随着“金税四期”系统实现征管全流程数字化后,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未来税务系统可以掌握证券交易数据,加上通过AI算法构建行业税负模型,税务系统逐步实现自动化风险预警,自动识别异常申报。证券公司业务量大,未来可能需要证券公司实现交易、发票、税务数据的实时同步,从业务分类、发票管理以及数据报送各方面保证税务数据的一致性和相关性。

  新增值税法下的证券业应对展望

  税务合规与风控管理应对

  证券公司需要评估影响并探讨如何优化调整内部流程。首先,建议证券公司及时评估增值税政策变化对企业收入、利润和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讨如何优化供应链及调整内部流程,适时考虑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及价格磋商的可行性。同时,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征管动态,政策调整对实际征管中的增值税税种认定及纳税申报产生重要影响,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税收工作指引,快速适应立法带来的征管变化。其次,企业财税负责人还需要评估企业税负变化和内部管控现状,建议企业评估增值税立法后企业的税负变化以及内部管控现状,以便对相关应对方案作进一步调整,在法律法规逐步清晰、税务实务操作逐步明确的情况下,结合自身特点,探讨税务管理优化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以数治税”背景下的税务数字化管理转型

  在“以数治税”的背景下,企业需要梳理和优化现有增值税和发票管理流程。基于增值税法:一是梳理现有业务流程中的增值税处理、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等;针对税务管理的风险点加强管控,特别关注从其他部门和团队获取的涉税数据的质量,评估现有系统逻辑和增值税涉税数据质量。二是复核现有财务系统和税务系统的增值税计算、申报逻辑,必要时进行调整;同时,企业可以借增值税立法的契机,提高增值税涉税数据的质量,并可对前端系统提出涉税数据标准化要求。

  此外,为与税务监管环境匹配,需要利用数字化工具辅助识别税务风险。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大量的发票、税务、财务和业务数据,因此,建议企业利用数字化工具,结合税局稽查选案的方向、税务检查的重点领域,及时有效地识别税务风险,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如有需要,可以考虑建设税务管理系统,尤其是对于尚未建设税务系统的企业,建议考虑采用数字化手段强化税务管理,在进销项发票管理、增值税申报、代扣代缴税金等领域建设税务管理系统,在提升税务处理合规性的同时提高管理效率。

  随着增值税法的出台,对证券公司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通过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进项税额管理、产品税负管理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证券公司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证券行业的业务和产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证券公司需持续密切关注后续税收政策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及管理模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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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职工退休新规(2026年)

  近期,人社部发布新规,涉及养老保险、退休等重要事项,达到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权益怎么保障?到龄退休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处理?2026男女退休规定,一文读懂↓

  超龄用工新规:权益有保障了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这一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意见明确:

  ● 要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办理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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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以下这几种办法供你选择↓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