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演变与行业影响分析
发文时间:2025-9-22
作者:李欣 刘超
来源:致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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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试行以来,经历了多次优化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对现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全面完善和优化调整;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进一步明确及整合延续以往的有关征管事项。两则公告标志着我国留抵退税政策完成了从阶段性政策到常态化制度的转型。

  7号公告及其配套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按行业实施差异化留抵退税规则,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精准引导作用。本文全面梳理政策演变过程,分析最新政策内容及对各行业的财税影响,同时提供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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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7号公告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7号公告针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其他纳税人”)这三类纳税人,对各自留抵退税的适用条件、范围以及退税比例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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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7号公告留抵退税政策对各行业的财税影响

  7号公告的实施对不同行业产生了差异化的影响。

  制造业等4个重点行业

  这些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这能显著改善企业现金流,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增加研发投入。这体现了国家对这些重点领域的倾斜支持。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虽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退税条件相对严格(需要连续6个月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新增额不低于50万元),但其可以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的60%。这对于项目开发初期进项税额大、销项税额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来说,有助于缓解资金压力。政策保持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稳定性,是保障其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他行业

  对于留抵税额规模较小的企业,恢复“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以及分段退税比例(1亿元以下部分退60%,超过部分退30%),意味着其退税门槛提高,退税金额可能减少。此举旨在减少偶发性及较低金额的留抵退税申请频率,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这也反映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调整,从普惠式减税向结构式减税政策过渡,以平衡减税力度与财政可持续性。

  四、应用场景案例分析

  案例1:某智能制造企业(制造业,全额按月退税)

  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工业机器人制造

  行业分类:制造业(销售额占比85%)

  纳税缴费信用等级:A级

  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500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80%

  退税计算:

  可退税额 = 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退税比例100%

  = 500万元 × 80% × 100% = 400万元

  政策适用分析:

  该企业属于制造业,且制造业销售额占比超过50%,符合全额退税条件。企业在10月申报期内完成9月增值税申报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400万元留抵税额。

  案例2:某房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符合特定条件)

  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房地产开发企业

  行业分类: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额及预收款占比75%)

  纳税缴费信用等级:A级

  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60万元

  较2019年3月期末,2025年3-8月各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均大于0

  2025年8月期末留抵税额:160万元

  较2019年3月期末,2025年8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100万元(第六个月≥50万元条件)

  进项构成比例:90%

  退税计算:

  新增留抵税额 = 本期期末留抵税额 - 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

  = 160万元 - 60万元 = 100万元

  可退税额 = 新增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退税比例60%

  = 100万元 × 90% × 60% = 54万元

  案例3:某大型零售企业(其他行业,大额新增留抵分段计算)

  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性质: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行业分类:零售业

  纳税缴费信用等级:A级

  2025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

  2026年1-6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0

  2026年6月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

  较2025年12月期末,2026年6月期末新增留抵税额:21000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90%

  退税计算:

  分段计算:

  1亿元以下部分:1亿元 × 进项构成比例90% × 退税比例60% = 5400万元

  超过1亿元部分:(21000万元 - 10000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90% × 退税比例30% = 11000万元 × 90% × 30% = 2970万元

  可退税额合计:5400万元 + 2970万元 = 8370万元

  五、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的同时,企业也需关注以下风险点:

  1. 纳税缴费信用等级风险:纳税缴费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是申请退税的门槛条件。企业需重视日常税务管理,按时申报纳税,避免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导致信用等级下降。

  2. 行业界定与销售额占比计算风险:行业归属并非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而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计算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内,相应行业的销售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为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销售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为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是否超过50%。对于同一纳税人兼营多项业务,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纳税人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若又同时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销售额占比的判定标准,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9月16日发布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即问即答》中解答,对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若从事4个行业中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比重来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不要求其中某一个行业业务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

  建议多元化经营企业仔细核算相应业务,准确划分,防止适用错误。

  3. 税收违法风险: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即最多一次)。严禁虚开发票、虚增进项或以隐匿收入等方式骗取留抵退税。一经发现,不仅需追缴退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罚款乃至刑事责任,同时纳税缴费信用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4. 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风险: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企业需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和税负水平,谨慎评估并权衡两种优惠方式的利弊。如果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过即征即退等政策,若想变更为适用留抵退税政策,需一次性缴回已退还的即征即退税款,反之亦然。

  5. 进项发票管理风险:退税计算中的“进项构成比例”直接影响退税额。该比例只包括特定扣税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企业应加强进项发票管理,确保取得合规有效的抵扣凭证,并关注这些特定凭证在总已抵扣进项中的占比。

  6. 政策适用错误与缴回义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存在政策适用错误的情形,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主动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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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票被认定异常,三个应对要点需把握

编者按:增值税以商品生产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为征税基础,购买方基于含税购入价取得抵扣权益并依法抵扣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该征税机制在实现各环节税款征收的同时也避免了重复征税。在目前的征管实践中,“凭票抵扣”是实现增值税征纳的核心,为打击“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等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等政策规定了多种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扣税凭证)情形,明确受票方取得的发票被认定异常的,需先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并规定了核实的程序。异常扣税凭证制度通过对受票企业发票抵扣的监管,避免了因上游企业异常导致国家税款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在异常扣税凭证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关于认定情形、认定后果等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就常见问题予以解析,供读者参考。 

一、明范围:什么情况下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会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

  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及38号公告规定,异常扣税凭证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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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取得非正常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相关发票是否构成异常扣税凭证:一方面是判断上游是否存在非正常户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等,则企业在收到异常扣税凭证通知时,可以通过检索公告判断上游是否为非正常户。另一方面,对于自非正常户处取得的发票如何划分异常范围,38号公告明确,认定异常的范围仅限于上游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存在部分税务机关一刀切地将下游受票企业自非正常户处取得的全部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要求下游企业作进项转出,实际上是扩大了该情形关于异常凭证范围的规定,有损下游受票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该情形是否包括上游未缴纳企业所得税颇具争议。目前实践中,存在上游企业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据该情形的规定将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的处理,导致下游企业取得的发票面临进项转出的风险。我们认为,欠缴企业所得税不属于38号公告规定的列入异常凭证的情形,其向下游企业开具的发票不应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税务总局在对38号公告的解读中指出,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打击“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的行为,即通过发票实现对增值税(及部分情形下的消费税)的税收征管,防范“假企业”虚开发票、上游未就开具的发票申报纳税而下游进行抵扣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形。因此,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且已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下游企业根据取得的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不会造成税款损失,上游企业因自身问题而导致的不缴、少缴所得税问题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对其进行征管,不应以此作出异常扣税凭证的认定并牵连影响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明程序: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如何核实争取正常抵扣?

  前已述及,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38号公告及《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税总发[2017]46号)进一步规定了核实申请的救济途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在异议的,需关注以下两个核实要点:

  一方面,要关注核实申请的期限要求。受票企业应当自收到认定异常扣税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对于纳税信用评级为A的受票方,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可暂不作进项转出处理,可以在10日内提出异常凭证核实申请。

  另一方面,要提交资料证实业务真实性。46号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关于核实异常凭证的申请后,主要从四个方面开展审查工作:一是纳税申报情况是否与抵扣情况相符,二是合同、运输仓储、资金、发票是否一致;三是通过上下游异地协查核实交易真实性;四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实地调查。从前述规定看,税务机关核实的内容主要围绕业务真实性这一关键问题,并以四流一致作为判断的基准。因此,受票企业应当围绕上述审查要点,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三、明结果:取得异常扣税凭证是否会被停票?相关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承前所述,税务机关在收到核实申请后,应在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经核实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有关规定的,应允许受票企业正常申报抵扣,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则仍不得进行增值税抵扣。但在实践中,对于取得异常扣税凭证的,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除不允许受票企业就对应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外,还采取停开发票、不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措施。我们认为,不管是停票还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均有法定情形,仅是因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并不当然导致上述结果,具体如下:

  对于取得异常扣税凭证被停开发票的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停开发票有法定的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其中的违法行为即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等等。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同时明确,“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因此,对纳税人作出停开发票的处理需有法定的依据及情形,若不存在上述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等问题的,不应仅凭发票异常即停开发票。

  对于取得异常扣税凭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异常扣税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我们认为,取得异常扣税凭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来判断。若企业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但所发生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成本扣除“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之规定,应当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取得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的,受票企业可以提供列入非正常户的证明材料、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必备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争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相关成本。

  四、小结

  下游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的,应当关注是否符合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并及时提出核实申请,就业务真实性、交易合理性等提供相关的资料支撑。对于停开发票、不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等争议,可以围绕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展开陈述申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下网络达人必看指南

目录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与目标

  (一)背景

  (二)目标

  二、需报送信息的平台范围

  三、谁的收入信息会被报送?

  (一)报送范围

  (二)豁免情形——谁的收入不会被报送?

  四、报送哪些信息?

  五、何时报送信息?

  六、对网络主播、视频达人的影响:收入透明化与税负重构

  (一) 收入性质认定争议终结

  (二) 跨平台合并稽查

  (三) 违规避税路径封堵

  七、税收征管趋严:网络达人的税务法律合规重构之道

  (一)全面了解税务相关法规

  (二)建立完整合规体系

  (三)聘请专业税务顾问

  2025年6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新规施行,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监管进入新阶段。新规对电商、主播等群体将产生深远影响,了解其中的涉税风险并采取有效应对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解读新规要求、影响及合规建议,帮助经营者和从业人士防范税务风险。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与目标

  (一)背景

  数字经济规模急剧增长,但平台交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且税务机关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大量税收流失,流量电商、网络主播等偷逃税案件的频繁发生便是典型例证。

  深圳亿级电商大卖隐瞒收入,补税、罚款超9500万元;山东某抖音小店5600万销售额仅申报32万,被追缴税款、罚款202万,直接破产清算;广州某跨境大卖因“买单出口”被认定为走私,补缴关税、增值税超8000万元。

  为改变这一状况,税务总局于2022年起依托“金税四期”系统,积极推动“以数治税”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25年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将实践探索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依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数据。

  (二)目标

  《规定》的出台,旨在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实现穿透式监管。通过平台强制报送交易数据,打破税务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壁垒,让交易行为更加透明可查。

  2.促进公平税负。消除线上线下、不同区域经营者之间的税收洼地,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3.进行风险预警。利用大数据比对交易流水与纳税申报情况,自动识别异常现象,如收入与纳税额严重偏离等情况。

  二、需报送信息的平台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需报送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满足以下判定标准。根据《规定》第二条界定,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从业务类型而言,涉及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撮合服务,包括商品销售、服务提供、支付结算等;从收入模式来讲,平台要从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如佣金、广告费、技术服务费等。

  符合上述标准的典型平台众多。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拼多多,需报送商家销售收入;直播平台像抖音、快手,需报送主播打赏收入、带货佣金、品牌合作收入等;服务撮合平台例如美团报送外卖商家收入、滴滴报送司机营运收入;支付平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需报送大额转账及商业收款流水。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也需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三、谁的收入信息会被报送?

  本次规定对报送信息的对象进行了区分,相应区分呈现两个特点:

  1.区分报送主体:报送高收入、高成本从业主体的信息(如网络主播),不报送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者的信息(如外卖员、家政人员);

  2.报送不溯及过往:《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具体报送情况如下:

  (一)报送范围

  《规定》要求平台报送包括平台内企业、个人经营者,涵盖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等。

  重点报送对象举例:

  1.年平台总收入超过500万元但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企业;

  2.进货、推广等成本超过30%无正规发票的成本异常的企业;

  3.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将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公私混同的企业;

  4.高收入的个人经营者,如

  (1)收入包括打赏、广告、佣金的网络主播;

  (2)通过平台取得收入的自由职业者;

  (3)平台内的高频高额交易者。

  (二)豁免情形——谁的收入不会被报送?

  同时《规定》明确豁免两类报送情形:

  1.普通收入人群不报送: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不需要纳税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2.不溯及过往:《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追溯报送,即只报送2025年6月20日之后的信息。

  四、报送哪些信息?

  报送的信息类别丰富,包括:

  (一)身份信息,如姓名/企业名、身份证号/统一信用代码、银行账户、联系方式;

  (二)交易信息,如商品服务类型、订单号、交易时间、支付金额、退款记录;

  (三)资金信息,如平台分成比例、佣金扣除、补贴金额、提现记录;

  (四)行为信息,如高频交易IP地址、跨平台经营的关联账户。

  五、何时报送信息?

  在报送时限方面,平台需在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等基本信息。

  对于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实行按季报送制,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完成上季度信息报送。

  2025年作为过渡期,已运营平台需在7月1日至30日期间完成首次基本信息报送,10月1日至31日期间完成首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六、对网络主播、视频达人的影响:收入透明化与税负重构

  《规定》的实施,显著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网络主播、视频达人等线上文化娱乐行业从业者(以下简称:“网络达人”)的收入信息的获取能力。

  (一)收入性质认定争议终结

  《规定》实施后,网络达人与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关系通过信息报送得以明确,避免了以往收入性质的认定争议。税局将根据平台报送的收入数据,直接判断网络达人的收入是否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的计税依据(适用不同的税率)。

  (二)跨平台合并稽查

  税务机关可通过《规定》第八条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网络达人在不同平台的收入数据,实现全维度监管。

  同时在多个平台经营的网络达人工作室,各平台报送数据将被汇总,适用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同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违规避税路径封堵

  网络达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或滥用“税收洼地”等违规避税方式,将可能因平台报送信息与申报数据不符被稽查。

  网络达人通过个人卡收款、亲属账户分散收入、将个人收入伪装成企业服务费等行为隐瞒收入不申报,会因平台报送的IP地址、关联账户等行为信息而暴露。

  平台报送的精细化数据清晰呈现了网络达人的收入构成、资金流向及跨平台经营轨迹,终结了以往依赖自主申报的宽松监管模式。这种变革不仅是税收征管方式的调整,更是对行业盈利模式与税务筹划逻辑的根本性重构,形成了对网络达人群体的全维度税务约束,任何试图通过拆分收入、伪装性质等方式规避税负的行为,都将因数据留痕而面临精准监管。

  建议网络达人通过税务风险分析全面了解现有经营模式的涉税风险;通过税务风险合规治理完成风险治理,降低被处罚的可能性;通过税务优化工作获取合理税务优惠;通过税务合规建设,防控未来风险;通过聘请专业的税务法律顾问,形成“风险分析-风险治理-税务优化-合规建设”的新时期税务规划闭环。

  七、税收征管趋严:网络达人的税务法律合规重构之道

  (一)全面了解税务相关法规

  网络达人通过学习税务相关法规,能够提高税收意识并熟悉政策规定,进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以降低税负,并在税务登记与纳税义务、发票管理、税务筹划与合规、关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应对税务稽查等多个方面做好准备工作。

  初创小微企业、创新型直播模式以及地方政府提供的专项优惠政策,为行业提供了税收减免的机会。因此,密切关注并善用这些政策,有助于增强经营者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二)建立完整合规体系

  网络达人均需构建完整的合规体系,以实现长期稳健发展。合规体系的建立需要从业务流程、财税管理、法律保障等多方面入手。具体而言,网络达人需要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收入申报和税务缴纳方面。

  针对可能出现的虚开发票、税务申报不实等高风险环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税务政策的解读与执行。通过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机制,能够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风险,提升市场信任度,同时为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三)聘请专业税务顾问

  面对《规定》实施后的穿透式监管新格局,大成律所王旭律师法税团队依托税务、法律、数据技术复合型团队,为网络达人提供全流程合规解决方案,全方位、多角度、体系化地协助互联网行业高净值客户进行税务合规体系建设,将监管要求转化为经营优势,帮助委托人实现“风险分析-风险治理-税务优化-合规建设”的新时期税务规划闭环。

  1.前期情况全息诊断

  结合《规定》重点报送标准,对经营模式、收入结构、资金流向进行三维扫描、诊断。例如,针对年营收超500万元却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核查其身份认定合规性;对成本异常企业,追溯进货发票、推广费用等凭证链完整性;对网络达人群体重点排查跨平台收入拆分、公私账户混用等风险点。参考金税四期的风控指标,通过历史交易数据穿透分析,精准定位关联交易隐瞒、收入性质错配等潜在风险,形成含风险等级、整改优先级的合规分析报告。

  2.数据分析与合规定制

  结合合规分析报告,通过比对报送数据与申报数据,建立“收入-成本-税负”动态模型。针对高风险场景提供定制化合规方案,例如,为关联企业设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案,为多平台主播规划最优纳税身份转换路径等。

  3.合规方案精细化落实

  将分析、建议转化为可执行的定制方案后,实行项目制管理,并配备专项律师全程跟踪实施进度,确保30日内完成基础信息补报、90日内实现全流程合规改造。

  例如,对于需强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经营者,协助完成个体工商户注册或企业设立,同步办理税种认定与发票申领;协助成本举证不足的商家建立电子台账系统,规范进货发票、物流单据等凭证留存流程;对关联交易企业重构业务合同条款,明确资金往来路径与定价依据。

  4.网络达人全商业周期合规治理

  聚焦网络达人群体合规痛点,提供从身份规划到争议解决的全链条服务。例如,协助完成税务登记类型优化,区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边界认定;精准归集直播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可扣除成本,最大化合法节税空间;建立跨平台收入申报协同机制,自动汇总抖音、快手等多渠道收入数据,按月预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针对税务稽查风险,提前准备收入确认依据、合同协议等举证材料,提供专业应对策略。

  5.常年税务与法律顾问服务

  为客户建立“政策跟踪-风险预警-持续优化”的长效服务机制。提供包含国家税收政策更新、平台财税战略规划、财税实务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的专业培训和交流;季度开展涉税数据健康扫描,提供风险预警;季度进行合规审计,重点核查数据报送准确性、优惠政策适用合规性;提供7×24小时应急响应,协助应对税务约谈、稽查等场景,提供争议解决支持;针对创新业务模式,提前税务架构规划,确保业务扩张与合规要求同步推进。

  通过上述服务,助力网络达人在强监管时代实现合规转型,将数据监管压力转化为精细化运营动力,在合法框架内有效提升市场适应力与竞争力。

参考资料:

•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令第8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