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名下有多户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处罚谁?
发文时间:2024-11-26
作者:宋歌-金佳丽-李井微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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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自然人登记5户个体工商户,这些商户均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各个商户还是该自然人?文章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最近,笔者遇到一个关于如何对几户虚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其中反映的问题值得探讨。

  案件:一人名下有多个商户虚开发票

  前不久,东北某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根据线索对自然人郭某登记的5户个体工商户立案检查。检查人员经过调查确定,这5户个体工商户2023年均存在对外虚开发票行为,且虚开发票金额均超过100万元。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该案的稽查局梳理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如下:

  一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对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标准涉及四种情况,其中包括“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这些规定,稽查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

  争议:税务行政处罚对象应该是谁

  对于案件移送,稽查局意见一致,但在决定如何对这些涉案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存在不同认识。

  一部分人认为,这5户个体工商户是5个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口径,分别对每户处以罚款。

  另一部分人认为,这5户个体工商户均由同一自然人郭某登记,应对郭某按《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口径处以罚款。

  分析:处罚自然人更符合法律精神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法律精神。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所以,被纳入行政管理程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被判定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表明两点:一是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并依法登记的自然人;二是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应当将个体工商户视为行政处罚法适用对象中的“公民”,而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笔者通过查询各区域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口径》发现,各区域都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个人”定义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在金额和适用程序上均按“公民”类别对待,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则按照“单位”性质进行处罚。本案中,如果对5户个体工商户分别进行处罚,可能有违行政处罚法规定。一是可能有违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明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中,5户个体工商户均由郭某登记,有关违法行为属于连续状态,对郭某进行处罚和教育更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二是可能有违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郭某作为当事人,其利用5户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的行为应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个地方,分别进行处罚不当。

  延伸分析,假设郭某名下5户个体工商户中的一户在2023年1月发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但及时改正,税务机关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2023年5月,郭某登记的另一商户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则不能适用“首违不罚”,原因在于郭某已接受税务机关辅导教育,但未能自觉守法。再比如,假设本案中郭某的5户个体工商户每户虚开金额均为20万元,如果单独计算,对每户均处5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5万元,每户均不符合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如果合并计算,则处15万元罚款,虚开金额达到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因此,应当对郭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司法解释只列举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且没有“等”的字样,说明司法对个体工商户犯罪按照个人犯罪论处。该司法解释虽然不能直接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但其法理体现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相同的法律地位,针对本案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也宜借鉴这种理念,将郭某作为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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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业务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与实务指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赠模式作为常见的促销手段,能有效提升销售额与客户粘性。然而,其背后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开票规范,却因政策细节差异和地方执行口径不同,成为财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实务案例,从财税角度拆解买赠业务的核心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管控风险。

  一、从稽查案例看买赠业务的财税风险底线

  税务稽查是检验企业财税处理合规性的重要窗口,某“喵公司”买赠案例便清晰划定了风险边界。案例中,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搭配赠送的商品,因属于“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范畴,未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但对于无正常购进记录、直接用于赠送的商品,税务机关判定其不符合买赠业务的实质,需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原则:买赠业务的合规前提是“关联性”与“合理性”。只有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伴随主商品交易发生的赠送,才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若赠送商品与主销售无直接关联(如无购进依据、单独无偿赠送),则需按视同销售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需警惕此类风险。

  二、买赠业务核心税种的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国统一的“公允价值分摊”规则

  关于买赠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给出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以1000元销售一台公允价值800元的冰箱,同时赠送一台公允价值200元的微波炉,需将1000元销售额按8:2的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冰箱销售收入800元、微波炉销售收入200元,而非将微波炉视为捐赠不计收入或单独计税,这一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增值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执行口径有差异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统一政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赠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主要分为两类:

  - 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以四川(2011年6号、7号公告)、贵州(2012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明确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则,按主商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 按“商业折扣”处理:以江西(2013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要求企业将买赠业务视为商业折扣,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一致,可直接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税率不同,则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避免因税率差异引发计税冲突。

  三、买赠业务的开票方式:合规与实务的平衡

  开票是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需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与企业实务操作便捷性,常见方式有三种:

  1. 商业折扣开票: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企业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原价,再标注总折扣金额,最终按折扣后金额计税。但需注意,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不同,此方式易因“折扣金额无法拆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需谨慎使用。

  2. 公允价值分摊开票:完全遵循企业所得税处理逻辑,在发票上分别列示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公允价值,再按分摊后的金额填写销售额与税额,实现“税会处理一致”,尤其适用于执行“公允价值分摊”口径的地区(如四川、贵州)。

  3. 折扣分摊结合开票:融合前两种方式的优势,先按公允价值拆分总销售额,再在发票上注明对应折扣,既符合江西等地“商业折扣”的政策要求,又能清晰区分不同税率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兼顾多地政策的实务优选。

  四、买赠业务的拓展场景与特殊处理

  除常见的“买物赠物”外,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拓展场景,其财税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 业务分类:买赠业务可分为“组合销售”(如买手机赠耳机,主赠品均为销售商品)和“附赠”(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赠品为服务),两者均需基于“主销售行为”确认,不得脱离主交易单独认定。

  - 附赠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参照“混合销售”规则,按主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按家电的13%税率计税,而非服务的6%税率)。

  - 消费体验类赠送:酒店住宿送矿泉水、飞机出行送餐饮等,属于企业为提升消费体验提供的“配套服务”,并非独立的买赠业务,无需在发票上单独体现赠品,按主服务(住宿、航空运输)的全额计税即可。

  五、总结: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核心原则

  企业处理买赠业务时,需牢牢把握三大核心原则:政策依据优先,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基础,结合地方口径确定增值税方式;业务实质为王,判断赠送行为是否与主销售直接关联,避免“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风险;开票清晰合规,根据地区政策选择匹配的开票方式,确保发票信息与计税依据一致。

  只有将政策细节与实务场景深度结合,企业才能在享受买赠促销红利的同时,实现财税处理的合规化、精细化,有效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