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发文时间:1994-03-04
文号:国税发[199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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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年度检查两项独立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当前税制改革实际,现对一九九三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一、今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除应对纳税企业的会计决算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外,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类企业的汇算清缴;

  1.财务机构不健全,收支不清、帐目混乱、连年亏损的企业。

  2.投资不到位,承包、租赁、挂靠和嫁接等企业。

  (3)长期未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发现后补办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机机构,实行按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国企业。

  (4)房地产开发、股份、证券、广告、演出公司及承办企业。

  (5)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技术先进,联营企业和批零兼营企业。

  (6)娱乐、旅游企业

  (7)曾被处理过的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

  (8)金融保险企业。

  对上述几类企业应通过对其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注意发现问题,为深入扎实地开展纳税检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在具体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强化纳税申报。企业无论盈亏,处于征税期或减免税期,均应在一九九四年四月底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说明资料和会计师查帐报告。具体汇算时,应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法规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延期申报的,是否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应随申报表送的材料是否已报送齐全;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各栏是否填写完整;申报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会计师查帐报告中的有关数字是否相一致,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是否依照税法的法规将会计所得调整为计税所得,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有关税务处理方法是否按法规报批等。

  (2)核实亏损弥补。核对企业按税法法规认可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对企业一九九三年以前的五个纳税年度内的档案资料进行查对,确认已发生的亏损额,已弥补的亏损额和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严格地区优惠税率的适用。查对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汇总申报纳税时,是否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其适用的不同税率缴纳所得税。

  (4)税收减免优惠。核对企业的的得税减免期限。对处减免税期的企业应调看其档案资料,看是否按法规程序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以及是否已进入征税期。

  三、在新税制实行以后,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出现了不少新矛盾、新问题,应通过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加以总结研究。特别是企业一九九三年度期末库存材料、零配件,在产品和产成品等的核实,普通发展的清理、检查和核对及“白条”的处理,汇率并轨后,对企业帐目调整的影响,以及工资、固定资产等帐项的核定。同时,注意有关行业利润率,包括销售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的比较分析。

  各地应做好对基层税务人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企业申报纳税的培训与辅导工作,并与有并部门加强协调合,在六月底以前,书面总结一九九三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同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3月4日


北京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关于请暂按会计师审查确认的利润总额汇缴所得税的通知


  你单位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及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收悉。

  你单位可暂按上述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确认的利润总额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该年度所提税。

  我局对你单位上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查,将另行安排。经我局审查如有调整数额,在审查期当年度所得额内进行调整。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年月日


  附:年度税款汇算表


北京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关于请暂按会计师确认的费用支出额计算所得税的通知


常设代表机构:

  你单位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费用支出报表及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收悉。

  你单位可暂按上述费用支出报表所列的费用支出额计算的应纳税收入额及所得额(见附件),汇算清缴年度的得税。

  我分局对你单位上述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查,将另行安排。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年月日


  附:年度税款汇算表


北京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关于请暂按我局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汇缴所得税的通知


  你单位报送的年度年得税申报表收悉。

  你单位可暂按我局依据上述申报表所列入额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见(附件)汇算表缴年度所得税。

  我局对你单位上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查,将另行安排。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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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