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税收风险问题透视及防范
发文时间:2024-09-29
作者:李春根-王雯
来源:《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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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行业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快,建筑行业已经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解决居民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行业。2023年,我国建筑行业增加值为85 691亿元,比上年增长7.1%,行业总产值为315 912亿元,同比增长5.8%,全国建筑企业按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为464 899元/人,行业发展稳步推进,经济效益不断优化。然而,近年来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建筑企业利润总额出现下滑,利润总额与总产值之比连年下降。2023年,全国建筑企业利润总额8 326亿元,比上年下降0.67%。建筑行业产值利润率自2014年达到最高值3.63%后持续多年下降,2021年开始跌破3%,行业整体增速放缓,面临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多重挑战。具体而言,我国建筑行业具有以下特点。

  (一)建筑行业“点多面广”,生产经营项目较多

  建筑行业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细分行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行业、房屋建筑行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行业。建筑行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购入种类丰富的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具有供应商多、采购地域广的特点。建筑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涉及的项目较多,总成本构成复杂,包括材料、分包、设备等。

  (二)建筑行业劳务季节性较强,用工模式复杂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主要的用工模式有三种。一是自有施工队模式,即建筑企业自行配备施工队伍负责项目施工。二是包工头负责的零散用工模式。由于建筑行业用工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流动性和不稳定性,部分建筑企业采取和包工头合作并结算施工费的方式完成项目施工。营改增后,特别是自2019年起,社会保险费逐步划转给税务机关征收后,不少建筑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往往要求非本公司的施工班组必须挂靠劳务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建筑企业则按完成工程量与劳务公司结算,获得劳务公司提供的用工发票。三是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模式。此种模式是建筑企业尤其是大型建筑企业普遍采用的用工形式,即建筑企业除正式员工外,所采取的包括劳务派遣、工程分包用工、劳务分包用工等在内的用工形式,有利于加快施工进度、扩大项目规模。

  (三)建筑行业工程结算周期较长、手续复杂

  建筑行业工程款结算复杂、手续繁多、方式不规范,工程结算和回款周期长,资金周转率低。一是项目结算和付款滞后导致企业不能按项目进度及时确认收入。建筑企业开工项目多,发包方为减小自身资金压力,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按项目各期完工量的70%~85%结算工程款,并时常拖延支付,使得结算进度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进一步导致实际承包人拖欠供货商货款和工人工资,形成恶性循环。这种上下游结算进度严重滞后的现状,导致建筑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呈“双高”趋势。二是少结转收入或多结转成本。在实务中,不少建筑企业不按完工百分比来结转收入成本,而是在实际收取发包方工程款时确认,这种“实际结算法”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但因为账务处理简单且可以通过少计收入达到在规定期限内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被大量采用。

  (四)建筑行业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复杂,跨区经营较为普遍

  建筑行业主要的经营方式是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通过不同形式建立承包、发包关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因此实践中存在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多种经营管理模式,以及项目承包、挂靠、分包、转包等诸多运作方式。同时,建筑企业跨区域经营、异地经营比较普遍。全国建筑企业外向度常年在31%~35%之间波动,2023年建筑企业在外省完成产值达到107 351.88亿元,企业外向度为33.96%。

  二、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主要税收风险

  (一)生产经营“点多面广”,虚开发票等违法风险较大

  如前所述,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购入多种不同的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建筑企业因此可能面临两种与发票相关的税收风险。一是“无票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的风险。实务中,基于行业习惯和控制成本的考量,建筑企业大多“就地取材”,从当地的一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处低价购买建筑材料。进行此类交易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往往为了降低材料成本和售价,不愿主动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在交易中只能提供收据。难以取得合规的原始凭证和专用发票,可能导致建筑企业虽有真实业务,却在增值税进项上无法“应抵尽抵”,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无法税前扣除,提高了企业税收负担和接受虚开发票的动机。二是取得不规范发票导致无法抵扣的风险。建筑企业经营涉及的事项多种多样,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类型也很多,包括材料发票、劳务发票、分包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发票等。企业财务人员一旦未能有效识别开具不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抵扣,税务检查时就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增加了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二)复杂灵活的劳务用工模式导致税务合规风险突出

  一是自有施工队模式存在少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风险。此种模式下,用工成本可以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正常列支。实践中,很多建筑企业以施工队用工在项目部处理为借口,不做账务记录,个人所得税只申报项目部管理层及部分固定人员工资,或者协助民工分解收入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实际用工成本与纳税申报存在较大差异。

  二是包工头负责的零散用工模式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混同的风险。部分和包工头合作的建筑企业在实践中存在劳务费与工资薪金划分不清的问题,造成一些非雇佣关系或临时劳务等本应取得发票的劳务支出,却以工资薪金进行列支,应税项目混淆,纳税申报失真。

  三是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模式存在多入成本、虚开发票的风险。实践中,部分项目承包方为套取利润而超工作量结算,使得建筑企业收到的分包发票与实际工程量不符,风险隐患较大。

  (三)收入成本结算过程中的税收滞纳隐患较大

  一是项目结算和付款滞后导致企业不能按项目进度及时确认收入。如前所述,建筑企业在实践中存在的项目结算和付款滞后的情况,不仅导致建筑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呈“双高”趋势,而且企业发票、资金流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匹配,存在严重的增值税少缴及滞后缴纳现象,后期查补税款风险较高。

  二是少结转收入或多结转成本。不少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收取发包方工程款来确认收入和成本。这种方法账务处理简单且可以通过少计收入达到在规定期限内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被大量采用,但税收滞纳风险极大。

  (四)复杂的经营管理模式和跨区经营增加了税源流失风险

  一是建筑企业对项目进行承包、挂靠、分包、转包等多次运作大幅提高了税务管理难度。多次的转包和分包造成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下属公司进行合理规范的控制,并且由于当前税务机关与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建立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未能全面落实,使得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建筑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的详细情况,以及项目竣工时间与最终造价等涉税信息,不能及时征收税款,税收流失风险较大。

  二是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市跨省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同一地级市内的项目则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部分建筑企业对政策了解和掌握不够深入,而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对外地纳税人存在项目信息和管理缺口,导致企业跨市跨省项目产生应税行为时未按时预缴税款,或者预缴税款时预征率适用错误,造成税款流失。

三、防范化解建筑行业税收风险的建议

  有效防范化解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应站在全局性和战略性高度,重新审视和优化政策顶层设计,从风险防范的战略定位出发,共同筑牢税收安全防线。

  (一)完善建筑行业风险管理体系

  建筑企业自身必须坚守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和项目管理体系,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向数字化方向转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此基础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托税务云平台,以建筑企业的具体施工项目为控税载体,健全扁平化立体式多层级的建筑行业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精准实施“全税种、全生命周期、分类分级、穿透式、智能化”风险防控。逐户建立管理台账并做好动态管理,实行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和实时更新,使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化、有序化;利用建筑行业的强关联性,对其上下游企业确认收入成本进行链条式管理,严格财务支付流程,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和建筑行业预缴税款完税凭证进行核查,确保收入合规、支出合法,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展开严厉打击。

  同时,税务机关还可通过“税源+风险”强化建筑企业风险管理的针对性,推动监管前置,实现建筑企业征管提质增效。以日常管理、风险核查以及数据筛选为着力点,将风险管理贯穿建筑行业税收管理始终,细抓行业特点、挖掘管理盲点、分析掌握风险点,将被动发现转变为主动挖掘,强化建筑行业税收风险的日常防范、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

  (二)搭建建筑行业数字化财税合规平台

  税务机关可积极探索创新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模式,依托“互联网+业务+财务+税务”探索构建合规管理与信息化平台的协调统一路径,将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入建筑行业企业税务实践工作。依托智能税务管理系统、智慧工地等数字化监管系统,利用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对建筑行业的财务、税务、业务、合规等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预警等功能,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可靠性和价值性。通过合规平台协助辖区内建筑企业实现涉税数据采集、智能算税、一键申报、税收风险管控等功能,推进建筑企业的业财税融合和一体化闭环管理,进而确保建筑行业税务管理的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和动态化,有效预防和减少行业税收风险事件的发生,帮助建筑企业降本增效的同时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劳务用工管理方面,目前我国已建成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下一步,税务机关可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深化合作,协力加快对平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功能模块,并尽快将之与建筑行业数字化财税合规平台对接,形成建筑行业复合用工云平台,统一管理行业多种用工模式,缓解行业在劳务用工方面的税收风险。

  (三)强化多渠道政策宣传与辅导

  为有效提升建筑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应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落脚点,不断规范建筑行业市场秩序,防范税收风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一是要多渠道开展建筑行业税收政策宣传及办税辅导,通过“政策找人”为企业送上最新税收政策详解,帮助企业合规经营;

  二是要更加精准锚定建筑企业的涉税诉求,分层分类针对性提供纳税服务;

  三是要优化对建筑行业的全流程、全税种巡查辅导,提升服务成效,以提示提醒、当面辅导等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四)健全建筑行业跨部门协同共治机制

  税务部门应联合发展改革委、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管、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自然资源等建筑行业相关部门,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交换机制和建筑行业协同共治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及时掌握项目招投标情况、施工单位资料、工程合同、工程款结算等情况,奠定源头控管信息化基础。同时依托信息共享,高效采集工程项目立项、招标、竞标、拍卖、挂牌、开工建设、项目进展等多个流程与环节的涉税信息,及时开展各环节的税源明细管控与跟踪,做到施工前报验登记、按进度预缴税款、完工后实施清算,健全税源监控和施工过程同步的税收一体化管理体系,提升征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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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跨境电商的小伙伴注意啦!出口海外仓的退(免)税政策里藏着不少细节,今天申税小微就跟大家来聊聊相关理解误区~

  易错点1:同一项号下货物未全销售,出口退(免)税申报咋处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如果没全部销售,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别一刀切!

  正确做法:已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没销售的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要是未作区分,也能统一按出口预退税申报办理。

  举个例子

  某生产企业通过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一项号出口了100个茶杯,出口日期是2025年2月25日,计划2025年3月10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情形一:

  2025年3月10日时,20个已销售、80个未销售。那20个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80个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填报时要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而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20个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80个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 、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情形二:

  未区分哪些销售了、哪些未销售。那就100个全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用同一个申报序号就行。

  易错点2:申报办理了出口预退税,啥时候办核算?

  如果搞不清预退税的核算时间,其实规则很明确:核算期是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需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最迟不能超过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不过外贸企业有个小便利: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核算期内随时能办,不用卡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举个例子

  生产企业:

  2025年2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5年2月13日办结。那就在2025年3月到2026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6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外贸企业:

  2025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预退税,税务机关2026年1月2日办结。正常在2026年2月到2027年4月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最晚别超过2027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但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在2026年2月至2027年4月间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制。

  这些细节都记牢了吗?出口退(免)税可不能马虎哦~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一、PPP业务收入确认简要分析

  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多项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发布后对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对于如何应用“双特征”、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如何确定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进一步作出解释。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将上述内容纳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二、年报分析: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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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中国交建(60180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本集团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

  (1)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集团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合同项下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于建设阶段,本集团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定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资产,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于建设阶段,本集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同规定本集团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之前,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根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上文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服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无形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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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包含处于建设期PPP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0,949,903,0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969,292,156元)。

  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其中本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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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本年无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无形资产。

  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产生。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根据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的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与本集团就工程施工服务履约进度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信用期支付工程价款。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已办理结算价款超过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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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本集团相关建造合同履约进度增加,部分履约进度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增加。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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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a4a4e2a609e52b83c2e235d1353e90b9_2bd7eee3f1b68e47a6d6b9db6cb8a7a1.png

于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无重大的收回、转回或核销的情况。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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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团向以上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该些项目由于资金紧张,本集团预计部分合同资产难以收回,因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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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上海电器(601727.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时,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来确定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在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亦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对价的权利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将在建造期间相应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2.无形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的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本集团因参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的、于PPP项目合同运营期内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权利。

  本集团将PPP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PPP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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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流动资产c80a9f356f9394cc6172af4916e59d55_f2f5de93c432de64533c0b7875e0c267.png

其他说明: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同资产主要为未到合同收款期的质保金等款项,其中由PPP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766,357千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2,476千元)。

  于2024年度,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包括PPP项目合同收入人民币494,144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689,883千元),其中项目工程建造收入人民币121,246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485,375千元)。本集团PPP项目合同主要为水处理合同及垃圾处理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合同总期限一般为20-30年,水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江苏和安徽地区,垃圾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辽宁和河北地区。于2024年度,PPP项目合同无重大变更情况。

  示例3 中国中铁(60139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其中,“双特征”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双控制”是指,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并按照附注三、23.1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本集团在提供运营服务时,确认相应的运营服务收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本集团从事的维护或修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

  采用PPP项目合同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相关收费公路开始运营时按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即特定年限实际车流量与经营期间的预估总车流量的比例计算年度摊销金额。

  本集团管理层对于预测总车流量涉及重大估计和判断。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量出现较大差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根据实际车流量对预测总车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并调整以后年度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

  3.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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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合同资产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披露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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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5038c9f2a4456563f39d16a2a1b3b29f_162bff5dac9fee6231f385e69ae541a0.png

于2024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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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合同资产的核销情况(2023年度:无)。

本集团通过综合考虑违约风险敞口、预期可收回金额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形成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合同资产,综合考虑项目结算周期、国家房地产行业宏观政策和土地出让市场动态、客户资金来源和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值准备。

于2024年12月31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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