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同实不同,公允价值概念存在税会差异
发文时间:2024-06-06
作者:禾未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917

税法的公允价值与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在政策意图、使用场景、技术方法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价格时,不宜直接使用会计准则意义上的公允价值概念。

  近期,某企业财务人员在确认企业取得的一笔无形资产的所得税计税价格时产生困惑,不知道该如何确定公允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如何理解这里的公允价值?实务中,既有参照资产评估行业规范,采信评估专业人员报告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要求附送“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等;也有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有同名术语,直接按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相关要求确认计税价格的。这导致不同的计税结果。

  计税价格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现行各税种法及税收征管法均对计税价格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与其他税种法规不同,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到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计税价格大多使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如前所述,计算企业所得税存在按不同方法体系确定公允价值的情况,导致不同的计税结果。

  尽管价格评估只能是近似精确,但是不同的方法体系带来不同的计税结果,会影响经营主体的预期和交易确定性。笔者认为,公允价值概念存在税会差异,这种差异是本质性的,不宜直接将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用于税收领域。

  立法意图有别

  从2007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来看,其第二款明确了税法上“公允价值”的定义,即“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但我国于2006年推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基本准则中明确了会计上“公允价值”的定义,即“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2014年该定义修订为“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税收立法者使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概念,又对其作出不同界定。这符合我国税收立法独立于会计立法的原则,并且有深层原因。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则分别服务于不同的使用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8年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认为,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大多数现实和潜在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根据有关研究资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持类似观点,并推动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脱钩”。税务机构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这是我国2007年企业所得税立法时已经明确的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应用场景不同

  应用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计税价格,主要针对已发生交易、未用货币计量的情况,如取得实物、股权、劳务等,需要量化收入;或者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资产,需要量化计税基础。其中也包括极少情况下,对特定业务拟制发生交易而需要使用公允价值,如根据有关财税文件规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存续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债转股、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都要使用公允价值。

  相比之下,会计上应用公允价值的范围要广得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其他相关准则,会计上除了未用货币计量的交易,还涉及许多实际并无交易发生的情形,如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部分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资产减值、企业合并中的后续会计计量等都要使用公允价值。同时,会计上的公允价值一般不考虑税法视同交易的情形。

  会计上,公允价值计量是在交易发生前确认“浮盈”“浮亏”,调整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负债的价值,并计入当期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这实质上源于金融分析的需求,其制度环境是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地区。另外,公允价值在实务中广泛应用,导致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加剧、可理解性下降,在会计理论上不无争议。计税是将具体纳税义务量化为“真金白银”,与会计确认、计量、信息披露的“纸面富贵”相比,其公允价值的应用场景完全不同,不宜直接使用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概念。

  技术方法差异

  我国税法对计税依据的确认,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技术方法。

  在价格层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较系统的方法主要是,关联交易规定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在单行税种法规中,一般都有自身可比价格、外部可比价格、成本加成价格等类似方法。在税额层面,法定方法有参照可比税负水平、按照成本加成或收入利润水平、按照原材料或能耗水平推算,以及其他方法。相比而言,我国税法对一般非货币计量的转换,总体使用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法,只有反避税领域,受OECD转让定价指南等国际经验影响,明确了更系统复杂的技术方法。

  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与税法的公允价值大不相同。基于与国际趋同的政策框架,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似,采纳了一整套较复杂的技术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会计上公允价值有几个特点:其一,公允价值假设的是出售或转移场景,即所谓脱手价格,与税法要求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价格不完全一样;其二,公允价值假定的是有序交易,即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与清算等特殊场景不一样;其三,公允价值假设的是市场参与者视角,是会计主体以外的主要市场中非关联的、熟悉情况的、有能力且自愿的交易者。税法公允价值与之差别最大的是,税法通常会考虑特定企业视角;第四,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准则允许仅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估值技术之一来计算价格,与税法确定公允价值可以参照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要选择两种以上估值技术综合分析的原则要求不一样。另外,会计上还有其他技术性规则。在实务中,会计上计量公允价值需要较多复杂的职业判断,因而往往邀请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为此专门制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予以指导。

  以常见的有活跃市场、公开报价的股票资产为例。假设在股权收购业务中,被收购企业持有一个上市公司10%的流通股,如该收购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要求,“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那么,这里10%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允价值怎么判断?根据证监会对大股东减持的限制规则,正常情况下,该股票若“有序交易”减持,需较长周期。按照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其市场价值须打流动性折扣。但如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要求,该减持限制是对持有者,并非对股票资产本身,因而不在公允价值的资产特征考虑范围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会计上公允价值不考虑“大宗持有因素”的溢折价,本质上是会计准则对资产特征的独特认识,这方面与税法公允价值适用的资产估值原理已有很大差别。

  概而言之,税法的公允价值和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在政策意图、使用场景、技术方法均不同的情况下,应用结果必然不同。会计准则在相当程度上只是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投资者导向、会计准则趋同等一系列因素推动的结果,对增强会计信息可比性、促进国际资本流动有积极意义。但是,会计准则意义上的公允价值并非真正唯一“公允”的价格,有些情况下会计准则的公允在税法上甚至不见得公允。会计公允价值技术性的规则,与税法上公平、合理量化税基的内在要求,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计税价格规则体系下,更加合理可行的确定公允价值方式是:结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在税法专门性规则的基础上,参照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必要时借助评估专业人士的意见。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