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费都涉及滞纳金吗?
发文时间:2023-08-21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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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最近一段时间反馈,特别是建筑行业需要处理大量税务局推送的数据比对异常风险报告。这些报告通常会列出一些疑似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需要逐一进行核实和处理。财务最担心的是税费多交了可以退,少交的是否有滞纳的处罚?在这里需要纠正大家一个观念误区:不是所有的补缴税款都要缴纳滞纳金!接下来由小编来给大家将其中参差娓娓道来~


一、滞纳金的本质


立足于税务领域,滞纳金是一种因迟延缴纳税款或罚款而产生的罚款性费用,是一种对超期未完成金钱缴纳义务的惩罚措施。对逾期未缴纳相关款项的义务人,按照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的款项。


二、征收主体


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机构,税务部门承担着维护国家财政秩序、确保税款征收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其主要职责为收取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滞纳金的部门。通过发出罚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等方式,对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和处罚。


三、政策依据


目前对于滞纳金征收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据文件,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当中明确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以及金额计算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1.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金额计算比例: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应当加收的情况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

1.起始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二)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1.追征期:3-5年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1.处罚比例: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

1.结清税款期限: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2.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1.起始日: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2.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五、不应当加收的情况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

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


(二)预缴结算补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特别提示: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


(五)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部分失效)


(六)申报期内更正申报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特别提示: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已进行“更正申报”操作。


(七)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7〕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九)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十)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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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