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0-11-09
文号:国税发[2002]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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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有效控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规范国税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特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市(地、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税务局新建的办公业务用房,购建、改建和扩建的办公业务用房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和实有办公人数计算使用面积(以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办公业务用房各类建设项目的面积指标实行分项计算。

  第四条 办公业务用房分为三大类:办公用房、专业用房和其他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其他用房包括车库和人防工程。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有关办公用房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

  省级国税局人均不超过19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

  县级国税局人均不超过12平方米

  第六条 专业用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列指标控制,其中:

  (一)票证(包括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库房:

  省级国税局不超过300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

  县级国税局不超过80平方米

  (二)纳税人资料、档案室:

  省级国税局不超过90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

  县级国税局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服装(装备)库房:

  省级国税局不超过150平方米

  地、市级国税局不超过50平方米

  县级国税局不超过30平方米

  (四)征收服务大厅按纳税户数确定:

  纳税户在5000户以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

  纳税户在3000户至5000户不超过500平方米

  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七条 其他用房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汽车库及自行车库。扣除地面停车场临时停车数量后,计列使用面积。每个车位按3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摩托车(或自行车)库按每辆1.8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

  (二)人防工程应按国家人防部门及当地的规定计列使用面积。

  第八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在方便纳税人、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并尽量符合城镇规划要求。

  第九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要适应现代化管理发展的需要,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十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汽车库和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十一条 办公业务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电梯间、走廊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总使用面积系数(办公业务用房总使用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分别为: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十二条 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低于二级(50年至100年);建筑安全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第十三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在财力和建设规模与城镇规划要求相矛盾时,首先要考虑财力的可能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十五条 办公业务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装修材料选择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第十六条 办公业务用房外装修,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做局部重点装修。

  第十七条 办公业务用房内装修应以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一般办公室、会议室采用普通装修,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超过25%;

  有特殊用途和技术要求的应按工艺要求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国税系统办公业务用房装修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国税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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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