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2月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5-13
文号:国税函[2002]4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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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及时掌握、分析金税工程各系统的运行情况,总局通过监控台,对2月份全国委托收到的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统计结果予以通报。

  一、2月份情况

  2月份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比前几个月有所下降,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略有上升(2月份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见附件1,2月份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见附件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见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

  (一)2月份全国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为28.83%(2001年11月31.33%,12月41.96%,2002年1年为46.62%)。

  (二)2月份全国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准确率为47.17%(2001年11月30.29%,12月36.44%,2002年1月42.33%)。

  二、存在问题

  2月份,全国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还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些省(区、市)国税局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甚至为0。当前影响认证系统、稽核系统选票准确率主要原因是:

  (一)认证系统提供

  1、认证不符

  造成认证不符的主要原因有:A、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失误,有的将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各要素填开错误,有的发票错位填开,密码区号码与发票号码不符;B、个别售票税务机关使用发票发售系统时,因操作失误造成提供给纳税人的发票电子信息与实物发票上的代码、号码不一致,造成认证不符;C、认证装置扫描明文出现扫描错误,个别税务机关认证岗位未进行人工干预就直接定性为“认证不符”,误入协查系统;D、部分税务机关未严格按照规定界定认证不符发票范围,降低了选票准确率。

  2、密文有误

  造成密文有误的原因有:A、纳税人开票时打印机故障造成密文有误;B、个别纳税人未能妥善保管发票,将发票折损或在密文区签写文字;C、密码输入错位;D、认证装置扫描密文区时出现扫描错误,个别税务机关认证岗位未在密文编辑框中将扫描密文与实物发票上的打印密文进行交互编辑,就直接定性为“密文有误”,误入协查系统;E、售票系统软件原因使个别局售出的发票版本号在认证时发生错误。

  (二)稽核系统

  1、比对不符

  造成比对不符的主要原因有:A、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后纳税人识别号变化,形成稽核比对不符;B、税务机关售票时将发票代码输错,造成稽核系统在清分比对过程中,出现比对不符的发票;C、购货方登记号中小写x在认证时变成大写X;D、加油站晚间开票,退出时为零时后,产生日期相差一天。

  2、属于失控

  造成失控的主要原因有:A、个别纳税人在税控机出现故障时,擅自安装税控软件,未及时升级,税务机关误操作,导致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B、个别税务机关为达到100%采集率,将未采集到的发票,擅自做失控处理

  3、属于作废

  造成作废的主要原因有:A、销售方未收回抵扣联时将发票报作废,又重新开票,纳税人已手工填报纳税;B、经营双方在开具发票后业务发生变化,而系统内信息没有及时变更;C、纳税人操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将正常发票作废;D、个别税务机关误将不属于本地的专用发票出售给纳税人,发现后在稽核系统中将发票全部作废,导致发票所属地区的纳税人开出的同号发票全部作废,受票方无法抵扣税款。

  4、缺联

  造成缺联的主要原因有:A、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信息不全、错误或纳税人变更而税务机关信息采集不及时造成缺联;B、开票纳税人自行作废且未报税,受票方认证后,造成缺联。

  三、几点要求

  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偏低,影响了金税工程的整体运行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总局要求各地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至少要达到85%,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抓紧时间,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各地税务机关对受托协查发票要认真组织协查,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此外,对违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进行查处。

  (二)建立健全制度。要提高认证系统、稽核系统的选票准确率,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包括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干部的管理,要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三)加强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人员的培训。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的涉嫌违规发票相当部分是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错误。因此,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减少操作失误。

  附件: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略)

  2、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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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