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进度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2-28
文号:国税函[2002]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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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规定,“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各地国税局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重要决策,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积极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目前,全国安装工作已完成75.81%。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2月10日,全国加油站74391个,加油机260286台,其中,中石化加油站20031个,加油机93194台;中石油加油站8301个,加油机38112台;社会加油站46059个,加油机128980台。目前,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共有129373台,更换税控加油机67962台,已经安装和更换的合计197335台,占加油机总数的75.81%。其中,中石化安装了34067台,更换了30568台,完成了69.36%;中石油安装了18814台,更换了13785台,完成了85.53%;社会加油站安装了76491台,更换了23609台,完成了77.61%。各省市完成的情况(包括两大集团)按完成百分比排列:

  ——完成100%的有(4个):陕西、吉林、上海(石化加油站IC卡联网)、甘肃。

  ——完成90%至99%的有(13个):湖南97.7%(石油已完成)、宁夏96.54%、云南96%、贵州95.73%(石油已完成)、广西94.84%(石油已完成)、浙江94.3%、宁波94.3%(石油已完成)、厦门93.3%、四川92.89%(石油已完成)、大连92.47%、青海91.3%、福建91.2%、山西90.2%。

  ——完成80%至89%的有(5个):海南87.7%、深圳87.32%、青岛85.13%(社会和石油已完成)、江苏81.4%、河北81.3%。

  ——完成70%至79%的有(5个):内蒙78.3%、山东73.7%、(社会和石油已完成)、河南72.5%、安徽71.5%、重庆72.2%。

  ——完成60%至69%的有(2个):江西69.1%、新疆63.1%(石油已完成)。

  ——完成50%至59%的有(2个):天津57.5%(石油已完成)、黑龙江57%。

  ——完成50%以下的有(4个):广东47%、湖北36.3%、辽宁28.9%、北京22.8%。

  为了确保在2002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更换税控加油机任务,总局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要认真贯彻2002年2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各项要求,如期完成加油站税控改造任务,促进加油站的全面整治,使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有明显好转。

  二、安装工作要进入倒计时。对于那些税控改造工作量未达70%的地区,特别是刚进入安装阶段的地区,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加倍努力完成;对于税控改造工作量超过70%的地区,也要抓紧做好扫尾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三、督促两大集团抓紧对所属加油站的税控改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文件规定,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的税控改造工作,由两大集团自行组织实施。目前,石油集团工作正常,石化集团进度不够理想。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在抓好社会加油站安装工作的同时,要主动与各地经贸委、质检部门协调,加大对两大集团尤其是石化集团安装工作的督促力度,确保安装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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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