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1-21
文号:国税发[200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8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最近指出,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要大力进行税收重要性的宣传。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连续10年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2002年4月继续开展第1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主题及指导思想

  2002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诚信纳税与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税收是国家的命脉,规范的税收秩序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要形成规范的税收秩序,除了要有相对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外,还必须加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做到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诚信纳税是履行公民法定义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将公民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诚实性、自觉性同健全的税收法制、税收征管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治税环境的改善,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税水平的全面提高,才能推动和促进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

  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基本道德规范。诚信纳税是落实公民道德规范中“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诚信纳税会赢得社会的广泛尊重。每个公民都应用法律、道德规范来引导和约束自己的涉税行为,自觉增强诚信纳税的道德观念,树立纳税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争做诚信纳税的时代楷模。

  诚信纳税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就是诚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需要加强信用制度的建设。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具体到税收征纳双方,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严格执法,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要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做到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利国利民。诚信纳税是衡量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个人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和对人民贡献的重要标尺,是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是最好的形象宣传。每一个纳税人都应把诚信纳税作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明礼诚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

  开展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应时代要求,有利于社会各界关注和理解税收工作,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纳税;有利于税务部门进一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方针,努力完成组织收入的任务;也有利于密切征纳双方的关系,促进税务机关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各级政府机关增强勤政为民的意识,努力搞好各项公共服务,增强公民诚信纳税的自豪感和成就感。

  2002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宣传“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意义,宣传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指导方针,宣传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的重要性。采取各种有效宣传形式,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二、宣传月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宣传。要着重宣传“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意义,宣传诚信纳税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宣传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及其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作用的宣传。要着重宣传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宣传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宣传税收对提高公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的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三)大力加强依法治税和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要结合“四五”普法工作,加强开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宣传;开展税收与信息化、税收与中西部开发、税收与现代科技、税收与服务等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大力开展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的宣传。

  (四)开展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宣传,加大对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和扩大“三个关键战役”成果宣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发展动态,适时组织对集贸市场、加油站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涉税案例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涉税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扩大影响,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五)大力开展税收征管法知识的宣传。新的税收征管法已于2001年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征管法实施细则有望于年内出台。要加强对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促进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实施到位;要围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的宣传;要开展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全面促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指导方针的宣传。税收工作要坚持“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方针,是党中央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现行税制虽然还不够完善,但应当说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不宜做大的改革。2002年的税收工作就是要在完善和稳定税制的同时,以加强税收征管为重点,把跑冒滴漏的税收收回来。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一指导方针的宣传,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科技加管理、征管改革的宣传。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金税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打击偷逃骗税、强化征管、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宣传,加强对金税工程进展、运转及成果、作用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那些企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不法活动的人,认识“金税工程”在打击偷骗税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效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八)认真做好税收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宣传。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2002年是正式接轨运行的第一年。要围绕我国加入WTO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新形势、新问题,认真做好税收与WTO接轨和新出台税收调整措施的宣传。

  三、宣传月的基本形式

  税收宣传月活动要因地制宜、区分层次、创新形式,讲求实效。要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努力增强宣传效果。

  (一)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作用,形成税收宣传的集中声势。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传播面广、形象直观、受众广泛的优势,在宣传月期间集中组织做好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税收新闻宣传。要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播出税收新闻、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以及电视剧、综合文艺节目等,形成税收宣传的声势,扩大影响。特别要注意利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受众范围广、群众参与性强的名牌栏目,开展税收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等媒体,通过开设专版、专栏、专题等开展税收宣传;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充分发挥其快捷、便利、广泛的优势,及时把税法知识宣传给纳税人。

  (二)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广泛开展纳税咨询与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收宣传。要通过纳税咨询服务窗口、语音电话、触摸屏、税法资料等,因地制宜、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税法知识宣传给广大公民、广大纳税人。

  (三)要继续发挥传统宣传方式的作用,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传统的宣传形式有着现代媒体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要组织编演税收题材的文艺节目、编写税收宣传资料,在集市、学校、机场、车站等繁华的公共场所演出、散发;要利用好中国税务出版社发行的税收宣传月挂图,做好公众场合的宣传;要继续加大利用公益广告牌开展税收宣传的力度,在主要场所树立大型公益广告宣传牌。

  (四)要做好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宣传月征文比赛和收看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税收题材电视连续剧《血脉》的组织工作。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和中国税务报社将共同举办以“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为主题的宣传月征文比赛,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还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由总局办公厅和中央电视台影视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拍摄的税务题材电视连续剧《血脉》,这是一部反映税务干部献身税收事业、维护税法尊严的电视剧,有较强的艺术性、可视性,对宣传税法、树立良好的税务队伍形象将起到积极作用,届时各地要组织干部职工收看。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宣传月活动已成为向全社会宣传税收的知名“品牌”,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这种“品牌效应”,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制定专项计划,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

  (二)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联系,主动汇报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思路、部署,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变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要以税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税收知识,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带头依法治税,在各级领导中形成学税法、讲税法、严格遵守税法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力争通过邀请领导撰写文章、发表电视、广播讲话、题词、致信等形式,扩大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影响、形成声势。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共同组织一些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形成合力、扩大影响。

  (三)区分层次,加强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指导。要注意区分层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人员的实际,安排多种形式的宣传项目,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对涉及税收政策调整、涉及群众利益、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进行宣传、防止出现偏差。

  (四)加强交流,做好总结。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02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各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同时,为了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效果,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赴各地了解、检查、督促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5月20日前,将宣传月总结报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

  附件:税收宣传月标语口号

  1.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2.税收:国家的命脉

  3.完善和稳定税制,强化税收征管

  4.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5.深入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

  6.深入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7.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

  8.有效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9.有了您的纳税,才有共和国的繁荣

  10.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1.发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

  12.依法索取发票,维护消费者权利

  13.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14.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15.依法纳税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16.偷税抗税违法,纳税协税光荣

  17.全国少年朋友都来做税法小小宣传员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