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专精”同时涉税管理也要“专精”
发文时间:2022-01-14
作者:方诗桐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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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正式开板,首批135家“专精特新”企业在该板块集中挂牌。随着国家持续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力度,除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外,从创业板到科创板再到北交所,“专精特新”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途径日益丰富,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公布的4000多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有超过300家为A股上市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在服务当地“专精特新”企业时发现,有的企业忽视了涉税管理工作,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可能对后续的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基于此,税务人员提醒,“专精特新”企业不仅要在技术上“专精”,涉税管理也应当“专精”。


  优化业务模式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面


  为了满足专业化分工的需要,不少企业通过设立多个子公司、成员企业组成整体产业链。通常情况下,承担技术研究、实体化产品开发等功能的子公司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此时,如果该子公司因主体身份或指标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无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减轻负担,可能会对企业整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于制定了上市计划希望扩大融资渠道的企业来说,其智能产品的科技含量、税收优惠的享受力度等,都会给企业上市进程乃至未来的股价带来影响。


  ◇典型案例◇


  A公司是第二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也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智能化能源和资源计量管理,设计生产水表、燃气表、热计量表、仪表传感器等仪器仪表类电子和软件产品,年产值达3.5亿元左右。2018年,A公司成立了计量仪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持续投入3600多万元用于产品研发。2020年底,A公司通过了拟赴A股上市融资的决议。


  为确定合适的上市主体,A公司对其资产与业务进行优化重组,为后续股权架构的调整做准备。A公司在梳理公司整体股权架构、业务模式和相关政策时发现,企业属于设计生产带有智能计量芯片仪器仪表的嵌入式软件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进一步分析发现,由于企业业务模式不够合理,企业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基于这一情况,A公司在上市改制的过程中进一步优化业务模式,科学重组业务架构,提高财务核算与涉税处理的合法合规性。经调整,企业可充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据测算,以目前的生产规模为基础,A公司预计每年至少可享受50万元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分析建议◇


  当前,互联网创新发展与新工业革命正处于历史交汇期,顺应“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潮流,大型工业企业纷纷致力于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产品深度结合,通过提升创新和应用水平,走出传统制造业的发展困局。笔者建议,在进行技术创新、规划调整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时,企业应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使其经营活动更符合业务实质,从而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高成长性的技术型企业,上市的过程也是一次难得的调整股权架构与商业模式的机会。笔者建议“专精特新”企业,以上市为契机,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与财税处理标准,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软实力”。此外,企业也应通过优化业务模式,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面,进一步扩充企业的“资金池”,助力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实施股权激励 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融智”的重要手段,能够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效结合起来,达到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收益共同发展的双赢目标,已成为不少“专精特新”企业吸引人才的热门选择。实务中,股权激励的持股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持股、他人代持(通常是公司创设股东代持)、间接持股三种。其中,间接持股方式是通过搭设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最常用的持股平台就是有限合伙形式。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拟上市企业,主要从事高端集成电路先进封装测试。集成电路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不仅需要雄厚的资金投入,而且需要大量的人才资源、智力资源。为此,B公司设立了两个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确保在核心技术研发上能够获得足够的智力保障。


  2019年,B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股本4500万元,由企业总经理及两个持股平台以货币资金4500万元认缴,对于公司员工超过原持股份额的增资部分,作为股份支付处理。B公司向税务部门咨询:企业发生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否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B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B公司提出的第二个问题,由于企业采用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受益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自然人,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因此,B公司通过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股东,不能适用递延纳税的政策。


  ◇分析建议◇


  考虑到企业管理决策的灵活性和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少科技创新企业往往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持有实体公司股权,即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开展股权激励,留住核心技术人员。但是,员工持股平台的搭建形式不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同,会对持股员工的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进而影响股权激励的实际效果。因此,“专精特新”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提前统筹考量税收因素,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合理制订方案。在合规前提下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的同时,也避免因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合理引发税务风险,甚至阻碍上市进程。


  开展资产重组 勿忘考虑税收成本


  并购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成功的并购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资源的重新整合和配置,对优化企业经营效益具有积极意义。资产划转作为资产整理、剥离的方式之一,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从税法层面来看,资产划转可能会触发相应的纳税义务,税收成本也是企业资产划转重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和权衡的因素。


  ◇典型案例◇


  A股上市公司C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饲料生产、销售。为进一步明晰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工作权责,C公司拟整合现有生产线资源,将宁波分公司的饲料生产业务、与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劳动力,一并划转至旗下一家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


  税务部门在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时发现,C公司名下有账面价值为6400余万元的房产土地。如果C公司此次资产划转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纳600余万元的增值税。由于C公司为饲料行业企业,免征增值税,缴纳了600余万元的增值税后无法在下一环节抵扣,将产生较大的税负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虽然资产划转并未在该条目中明确列出,但是资产划转属于企业重组的形式之一。同时,公司的划转方案为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原则。据此,C公司此次资产划转可以适用36号文件的不征税规定。经初步测算,适用不征税规定后,C公司此次重组可节约1700多万元的税收成本。


  ◇分析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成功上市并非终点,而是新的起点。笔者提醒“专精特新”企业,即使已经成功上市,也要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的精细度,尤其是开展资产重组等重要业务时,在重组方案设计环节就要充分考虑方案的实操性,并将涉税问题纳入考量,提前做好税收成本测算。同时,企业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商,在合规前提下选择最优方案,在更好防控风险的同时有效控制整体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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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