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计函发[1994]33号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关于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补充通知
发文时间:1994-10-28
文号:国税计函发[1994]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07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对税收票证尺寸、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等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票证尺寸问题。根据常用纸张规格和裁切损耗,经进一步计算,票证尺寸修改如下:税收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尺寸规格由14.55cmX21.2cm改为15cmX21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5X 5)25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5张,1092mm分切5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X21cm):税收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尺一寸规格由13.06cmX18.15cm改为13cmX19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4X8)32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4张,1092mm。分切8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完税证等凭证的边沿尺寸为13cmX19cm);税收定额完税证的尺寸规格由9.78cmX18.15cm改为9.2cmX17.5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8X6)48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8张,1092mm分节6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定额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9.2cmX17.5cm);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尺寸规格由9.05cmX13.06cm改为8.4cmX12.4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6X12)72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6张,1092mm分切12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8.4cmX12.4cm)。上述计算方法供各地印制票证时参考,由于各地印制票证时使用的纸张规格可能不同,具体排版方法由各地根据纸张规格自定,但票证尺寸不得变动。

  二、税收票证监制章问题。税收票证监制章内环细圈与外边粗圈的间隔由1mm改为0.5mm。监制章样喜胶片(每单位2枚。一枚归档存查,一枚供(时源证时使用)已发往各地,请查收。

  三、征税专用章问题。征税专用章的税务机构名称刻在章的环边位置,机构名称中不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称(城市分局、区局除外);“X号”字样刻在章的中央偏上位置,“X”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加“号”字样,如“1号”、“2号”等;“征税专用章”字样刻在中央偏下位置。税务机构名称字数多的,机构名称可适当简化,如云南省双江拉袖族侗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可刻为“双江县国家税务局X\所”;又如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实验开发区税务所,可刻为“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开发区所”。各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和县级市)税务分局、区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城市名称,如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XX税务所,必须刻为“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XX所”。如果税务机构名称简化后字数仍比较多的,税务所名称可不刻,而通过专用章中央的编号表示税务所,即设置两位数号码,前一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四、车船使用税标志和印花税票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文规定,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定点印制,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印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要按照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报送车船使用税标志印制数量和印花税票领用计划(票证管理尚未分开的,国税和地税可以合报;取消计划单列市的省会城市,不再单报,应由所在省统一上报)。因此,凡是尚未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1995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印制数量、发运地址及印花税票需用量计划的地区,应根据(国税发[1994]207号)文、(国税函发[1994]547号)文和(国税计函[1994]33号)文要求,尽快上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