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消费者的物联网企业收入确认案例解析
发文时间:2021-10-11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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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入确认的话题已经谈论了若干次,或许我们会一直谈下去,因为对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来说收入太重要了,那么对财务人员来说收入准则也就太重要了。不知道有没有读者在逛商场的时候会比较疲惫,或许会坐到商场里的按摩椅按摩一会,消除疲劳。当然按摩椅也不局限于商场,笔者身体不算好,去医院时看见医院也摆放着更大规模的按摩椅。你有没有发现,如果按一次支付一次会比较贵,充值的话会有赠送,比如充值200元,送20元,合计得到220元。


  一、案例背景


  实际,我这个标题将该业务的普遍性严重缩小了,这个业务模式非常普遍,随便聚两个例子:打游戏充值和餐饮充值,比如大家都经常去的呷哺,最近店员也在推销多充值多送活动,我也充了300元,得到了330元。对企业来说,这提前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补充了流动性,降低了财务风险,一般充值后也无法再退款,这不仅不会发生坏账,而且还可以像房地产业一样,利用消费者预付的资金开展活动。


  在乐摩吧冲100元,可得120元,每次按摩20分钟一般是15元,周三的优惠价是8元/20分钟,每次消费还有少量积分可以抵减以后的款项。


  二、案例解析


  在这个案例中,这个业务包含了以下三类活动:


  ①充值一定金额会赠送一定的金额;


  ②定期优惠;


  ③赠送积分


  可以说,这个小小的业务,包含了较复杂的处理,不仅存在我们以前谈过的积分问题和商业折扣问题,还存在我们之前没谈过的多充值多赠送的活动。面向众多客户,而且涉及到诸多类型的活动,这就必须依靠强大的信息化支撑,否则是无法进行准确和及时的会计核算。对于定期优惠,就是商业折扣,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即可,赠送的积分我们在以前的文章也专门介绍过,可以翻阅,这里由于积分金额很小,我们不每次预提,而是在最后一次性抵减合同金额,以做展示之用,读者需了解这是简化处理,为了凸显本文话题。


  三、具体分录


  ①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合同负债  94.34


  贷: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5.66


  ②实际消费时,这里就需要注意120元只是业务上的数据,与充100元游戏币,得到120个游戏币是一个道理,需要根据业务数据的消耗率或使用率来折算为实际的金额。比如某客户按摩一次花费了15元,对应的会计上的金额=100*(15/120)=12.5元,差额正是无偿赠送的部分。


  借:合同负债  【12.5/(1+6%)】11.79


  借: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0.7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71


  该消费者在非优惠时段消费了7次,优惠时段消费了1次,合计花费业务金额=15*7+1*8=113元,余额还剩7元。


  ③到最后一次消费时,消费者发现只剩下7元和可以抵现的积分0.2元,还需要另外支付7.8元。这时对于剩下的7元,在会计上来说=100*(7/120)=5.83元。


  借:银行存款  7.8


  借:合同负债  【5.83/(1+6%)】5.5


  借: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6%*5.83/(1+6%)】0.3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8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77


  本次确认的收入金额即用户充值余额折算为会计金额加上补充充值的不含税金额,对于以前销售赠送的积分递延确认的收入,本次使用要转入收入,如前所述,关于积分问题,这里简化处理,未编制分录。


  四、增值税的规定


  充值时的预收款暂时不缴纳增值税,在实际提供服务时产生纳税义务;每次消费时计提积分时会在会计上少确认收入,收入在使用积分或积分失效时再确认,但增值税不能递延,仍应该按照包括积分在内的总合同收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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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