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2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3-9
文号:京政办发[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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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6〕7号     2026-03-0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2026年本市将重点实施以下政策措施,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奋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一、惠企赋能

  (一)强化企业融资支持。更好发挥市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与国家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协同联动,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完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增信。对赴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开展专项培训,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实施北京“专精特新”专板股权融资奖励。支持企业围绕高精尖产业开展战略性项目布局。(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北京证券交易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优惠政策。加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稳外贸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的,1年内可按有关政策申请补办减免税和退还手续。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壮大中小企业。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对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配券产品,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创客北京2026”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优化升级“北京服务”。新增30个以上“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场景。严格落实“扫码检查”,全面推广“综合查一次”,推动非现场监管标准化建设。优化“京策”功能,推进更多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境外专利等,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增强数字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等能力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优化共建“一带一路”直通车服务平台“线上+线下”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功能。建设数字经济企业出海创新服务基地。支持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引入高水平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域外法查明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朝阳区政府、丰台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对本市应届及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农村劳动力及入乡创业人员等首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推行职业伤害“小伤快赔”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扩大内需

  (七)激发消费活力。优化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活动。对商场、商街等品质提升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市商务局负责)

  (八)促进文旅消费。加快打造大运河、“两园一河”、南中轴、奥林匹克中心区等城市活力片区,推动一批标志性项目投用。出台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并支付利息的重点旅游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900万元贴息支持。对工业企业厂区或园区适旅化改造、数字化示范应用和融合业态场景创新等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各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生活服务消费。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家政业务、拓展数智化家政消费新场景。加大对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政策支持。(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城市更新。编制城市更新项目通则、典型场景技术导则,形成基础通用、场景适配的技术标准体系。对危旧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老旧厂房加层改造等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建筑规模支持。鼓励在轨道交通站点毗邻地块开展城市更新,按有关政策给予建筑规模支持。加强腾退低效产业空间改造利用,对老旧厂房改造、低效楼宇改造等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重点推动实施50个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促进民间投资。出台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加快推动实施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化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推介、交流渠道,全年推介项目总投资不少于2000亿元。服务民营企业基础设施REITs项目常态化上市发行,做好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服务。合理划分产业用地年期,明确弹性年期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底价。(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升级

  (十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50个左右非共识创新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特色产业园区提升发展,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开展关键技术创新的高精尖产业领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

  (十三)加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支持。对由独立法人主体建设运营的中试平台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亿元支持。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对科技成果首单应用给予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对新型研发机构及相关企业的算力租赁成本,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支持。对首次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重点行业典型应用场景需求并实际落地的优质方案,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重点领域“人工智能+”示范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质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对集成电路“首流片”、新材料“首批次”、医药“首试产”、信创“首方案”、机器人“首试用”等,给予资金奖励和推介。对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给予资金、市场推广、研发协同等支持。对有新获批产品且临床推广应用和产业规模化成效突出的医疗器械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创新药合同研发生产机构提质增效,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巩固优势服务业。对信息服务业企业实施的智能技改工程,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数字广告业、法律服务业提质升级,按有关政策给予人才、研发等支持。对在“两业融合”示范园区内建设专业化一站式产业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产业共性服务设施的项目,给予投资支持。(市人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壮大未来产业。深化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主要产业部门投向未来产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20%。发现培育100家以上“创赢未来”企业,并通过“拨改投”政策给予支持。阶梯式提升世界人形机器人运动会等热点赛事竞赛难度与标准,实现以赛促研、以赛促用。支持拓展星箭制造、卫星运营等业务,对商业航天投保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保费补贴。加强对新食品原料、原料药等合成生物制造领域新产品申报的服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革攻坚

  (十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深化平台企业“内卷式”竞争全链条整治。对增强服务能力、拓展网络销售渠道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等,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做大做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重点领域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合作对接,支持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提升规则引领、技术支撑、交易定价能力,拓展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技术评价、融资、推广等功能。推动城市副中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城市副中心管委会、通州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民营经济领域立法。推荐优质民营创新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诉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区域发展

  (二十一)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积极推动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资助项目60个左右,单个项目支持额度60万元。协同开展高精尖产业筑基工程,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平原新城综合承载力。推动不少于300项科技创新成果在平原新城落地转化。布局不少于10个符合平原新城主导产业定位的重大项目。顺义区加快建设京津冀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科技生态港。大兴区着力打造空港物流贸易枢纽。亦庄新城系统布局人形机器人产业链、创新链。昌平区加快探索形成“人工智能+能源”应用场景。房山区大力推进新型储能电站应用示范区建设。(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房山区政府、顺义区政府、昌平区政府、大兴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大力促进乡村振兴。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带)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农业产业强镇项目,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首都现代农业新模式新业态新机制的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育种创新产品产业化等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扩大点状配套设施用地适用范围,拓宽正面清单,实现全市各类点状配套设施项目管理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育人才

  (二十四)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对入选“高聚工程”、科技新星等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按有关政策给予经费支持。有序推进青年公寓试点。加大青年人才创业支持力度,盘活闲置空间资源,提供100万平方米创业空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要抓好统筹协调,强化跟踪问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靠前发力、主动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做好政策宣介,推动各项措施加快落地见效。

《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本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企业发展需求、聚焦企业关切推出的综合性惠企政策,主要目的是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出台背景

  五年看头年,起步最关键。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今年的各项政策举措都力争靠前发力,早释放、早见效。在一季度统筹推出一套集成性强、获得感实的综合性政策包,将分布在各领域的重点支持政策举措进行系统整合和集中发布,旨在第一时间向市场传递清晰的政策信号,推动各项惠企助企举措落到实处,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考虑

  《若干措施》体现“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本市全年重点工作部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发挥首都优势,聚焦内需主导、创新驱动,聚焦改革攻坚、区域协同,聚焦惠企赋能、人才服务,更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是突出企业获得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广泛调研收集企业意见建议,聚焦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共性问题,坚持“切口小、靶向准、落点实”,精准发力,努力让企业感受到政策温度。一方面注重集成性,力求覆盖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兼顾不同规模、不同领域企业的发展需求,从企业初创期的融资扶持、成长期的市场拓展,到成熟期的产业升级,从中小微企业的系统帮扶,到龙头企业的提质升级,都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重点集成了资金支持、要素保障、服务升级、人才支撑等方面政策,力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发展服务,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另一方面注重可得性,为提升政策知晓度和享受便利度,《若干措施》涉及的资金支持、服务保障相关政策都将纳入“直达快享”机制,不断优化申报条件、明确办理标准、压缩办理时限,切实让政策更好、更快兑现,让企业群众获得更多实惠。

  三是突出政策早见效,《若干措施》将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对企业的支持方向统筹起来,在一季度集中发布,促进各项政策细则和资金安排靠前发力,更好、更早释放政策效能,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助力经济实现良好开局。

  三、具体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6方面24条政策。

  第一方面惠企赋能,围绕企业成长周期和融资、成本、市场等核心关切安排了系列支持措施。在融资支持上,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扶持初创期企业成长;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完善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增信,服务成长期企业壮大;对北交所上市企业提供“一对一”咨询,实施“专精特新”专板股权融资奖励,支持企业围绕高精尖产业开展战略性项目布局,助力企业蓬勃发展。在减轻负担上,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在企业培育上,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对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配券产品给予资金支持,对“创客北京2026”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在优化服务上,新增30个以上“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场景,全面推广“综合查一次”和“非现场监管”,优化“京策”功能,推进更多政策“直达快享”。在开拓市场上,完善“一带一路”直通车服务平台,建设数字经济出海服务基地、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在促进就业上,对本市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农村劳动力等首次创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推行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小伤快赔”模式。

  第二方面扩大内需,主要聚焦优化消费供给和扩大有效投资激发需求潜力,对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场商街品质提升、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项目以及会展等大活动举办给予支持,对工业企业适旅化改造、数字化示范应用等给予投资补助,同时加快打造大运河、“两园一河”、南中轴、奥林匹克中心区等城市活力片区,鼓励家政服务数字化创新,进一步丰富优质消费供给;围绕城市更新等重点领域强化要素保障,对轨道交通站点毗邻地块更新给予建筑规模支持,对老旧厂房、低效楼宇改造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出台专项措施促进民间投资。

  第三方面产业升级,发挥首都创新资源优势,全链条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在“从0到1”的创新突破阶段,对非共识创新项目、中关村高品质科技园区建设、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给予资金支持,筑牢创新策源根基;在“从1到10”的成果转化阶段,支持建设技术转移、概念验证、中试平台等成果转化服务载体,让创新成果快速落地;在“从10到100”的产业发展阶段,围绕人工智能算力、应用等环节做好资金保障,对先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重点产品首次应用等给予支持,发现培育100家以上“创赢未来”企业,培育人形机器人、商业航天、合成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支持企业在新赛道上大展身手。

  第四方面改革攻坚,加力推动改革,为企业打造更加优质的市场环境,将积极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做大做强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等要素交易平台,通过立法和场景开放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第五方面区域发展,强化区域协同,为企业拓展更加广阔的发展舞台,全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加快建设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支持实施京津冀自然科学基金合作专项和高精尖产业筑基工程;大力提升本市平原新城综合承载力,支持各区因地制宜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空港物流、人形机器人、智慧能源、新型储能等特色产业,激发平原新城发展潜力;积极支持农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新模式新业态新机制项目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更多动力和活力。

  第六方面引育人才,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对入选“高聚工程”、科技新星等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经费支持,有序推进青年公寓试点,盘活闲置空间资源,提供100万平方米创业空间,切实解决人才发展的后顾之忧,增强在京发展的归属感,同时也让企业引才不用愁、育才有支撑、留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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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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