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发改财金[2026]299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4-8
文号:云发改财金[2026]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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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发改财金〔2026〕299号      2026-04-08

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云政发〔2024〕1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效率,提升企业获得感,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6年3月底前,依托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实施方案》《办法》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完成存量数据的更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业务系统通过数据接口、物理归集等方式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联通,及时共享行政处罚信息修复信息、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数据。暂时无法实现对接联通的,可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手动录入或其他渠道,完整、准确、及时共享信用修复“一件事”相关数据信息。

  2027年3月底前,省级各责任部门应配齐配强专职信用修复工作人员,制定完善本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办理机构、岗位职责、审核标准、办理流程、办结时限与档案管理要求,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省级各责任部门办理修复,根据工作实际,将信用修复审核流程实现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认定单位)受理、审核,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核查,国家信用牵头部门抽查”办理模式动态转换。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层面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信用修复“一件事”的整体推进,组织开展政策法规、业务流程、系统操作等培训,提升专业化办理水平,适时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统筹“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建立相关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指引,编制办事指南、工作指引等范本,明确信用修复“一件事”实施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供省级各责任部门、各州(市)参考执行。

  2.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配合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联通,信用修复后实现同步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用修复结果。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分别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修复,及时将对应列入名单信息或修复结果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省税务局:受理或归集汇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修复,及时将对应列入名单信息或修复结果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加强对地方法人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地方法人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地方法人征信机构应及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出数据共享需求,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

  6.省级各责任部门:一是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排查本部门主管主办网站或平台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是在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并向信用主体宣传“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申请流程,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三是信用修复后,及时在本部门网站或平台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四是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通过前置库对接方式提供省级各责任部门系统、网站进行获取。已共享到其他系统、网站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省级各责任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五是建立完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二)州(市)、县(市、区)层面

  有权限的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通过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电子审查或线下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或提交上级审查。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5个州(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技术对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的各类信用修复结果,通过前置库对接方式提供各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获取。州(市)发展改革部门高效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用好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召开信用修复专题会议,分析问题查找短板,研究解决措施办法,合力抓好各项工作。

  三、技术保障

  (一)强化业务指引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信用修复指引窗口,详细说明信用修复受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引导用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修复申请。做好与“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业务衔接,按照修复流程,高效完成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查,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同步完成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同时做好与“信用中国”网站、省市场监管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确保信用修复“一件事”服务功能有效运行。

  (二)保障数据共享

  省发展改革委加强与省市场监管局数据共享,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前置库对接方式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归集上报,实现“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做到一次信用修复办理、两个系统同步修复。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及修复结果信息共享,及时完成“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相关信息公示及撤销下架。省级各责任部门系统、网站应及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技术衔接,完成系统数据共享相关联调对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对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全力推进工作落实落地,合力提升全省信用修复工作质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各州(市)、县(市、区)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办件量大、任务重的地区要重点关注,集中攻关解决。各责任部门要加强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异常经营名录信息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数据报送工作,落实专人专岗负责,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责任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经营主体宣传解读信用修复“一件事”,扩大政策知晓度,引导经营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

  税 屋附件:

  1.信用修复“一件事”清单

  2.信用修复“一件事”申请表

  3.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指南

  4.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时限

  5.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6年4月8日,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云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等文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紧密结合云南实际,经征求36个省级有关部门、16个州(市)发展改革委以及不同行业6家企业代表意见建议,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印发《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职责分工、技术保障、工作要求4部分: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明确信用修复“一件事”落地见效的具体目标,为信用修复审核流程实现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认定单位)受理、审核,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核查,国家信用牵头部门抽查”办理模式动态转换做准备。第二部分,职责分工。明确信用修复“一件事”牵头部门、责任部门以及州(市)、县(市、区)层面职责分工,形成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第三部分,技术保障。提出强化业务指引、数据共享保障,做好信用修复“一件事”各项支撑工作。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宣传引导,提高信用修复“一件事”重视程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

  三、主要特点

  《工作方案》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直面信用主体关心的信用修复办理时限、申请渠道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一件事”清单、申请表、办事指南,压缩办理时限、明确申请流程,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一件事”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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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