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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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部署要求,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增强包容性、适应性,强化资本市场在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推动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低碳、普惠民生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集聚,更好满足高质量发展对优质金融服务的需求,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深刻把握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天职,树牢金融为民的理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着力打通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堵点难点,创造良好制度环境,提升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

  ——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用好改革“关键一招”,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配合。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既要做到每篇文章各有侧重,又要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与金融、财税、产业等领域政策的协调衔接。

  二、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

  (一)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持续推动《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等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坚持“四个面向”,进一步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途径,进一步健全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更大力度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持续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完善科技型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动态评估科创板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实施效果,适时扩大适用范围。稳步推动“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落地见效、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发布实施。引导科技型企业合理用好境内外上市“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境外上市优质科技型企业回归A股。

  (二)优化科技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实施好《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鼓励科技型企业开展同行业上下游产业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找第二增长曲线开展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收购有助于强链补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支持科技型企业合理开展跨境并购。提高科技型企业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采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特征的多元化估值方法。完善吸收合并制度规则,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吸收合并。鼓励科技型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多种支付工具实施并购重组,建立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推动并购重组审核简易程序落地见效。鼓励并购基金发展。编制更多科技创新指数,开发更多科技创新主题公募基金和相关期货期权产品。提升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包容性和灵活度,优化实施程序和预留权益安排,对股权激励授予及归属优化适用短线交易、窗口期等规定。

  (三)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安排,畅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多元化退出渠道,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反向挂钩”政策。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研究完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制度机制。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发展。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金来源,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发展耐心资本。

  (四)加大多层次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优化发行注册流程,鼓励有关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科技型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探索开发更多科创主题债券。将优质企业科创债纳入基准做市品种,加大交易所质押式回购折扣系数的政策支持。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人工智能、数据中心、智慧城市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等领域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

  三、丰富资本市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产品制度体系

  (五)完善资本市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持续优化绿色债券标准,统一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研究完善评估认证标准。鼓励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指标纳入债券发行评级方法。落实交易所可持续信息披露规则,持续强化上市公司践行绿色发展的信息披露要求。研究加强可持续评级、鉴证体系建设,健全监管机制。主动参与制定国际可持续准则,推动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进一步提升准则包容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制定绿色股票标准,统一业务规则。推动完善绿色金融统计体系。

  (六)丰富资本市场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并购及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进一步提升绿色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注册便利度。推出更多绿色主题公募基金。鼓励绿色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稳妥有序推进碳期货市场建设和碳排放权期货研发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研发更多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绿色低碳期货期权品种。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打造绿色期货交易所。丰富绿色指数体系及其衍生品。持续深化绿色国际合作,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

  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

  (七)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制度安排。深入推进北交所、新三板普惠金融试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加快建立北交所、新三板普惠金融服务统计评价体系,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市场机构将资源向普惠金融服务倾斜,加大中小微企业对接服务力度。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全“专精特新”专板综合服务,加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有机联系。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八)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完善“保险+期货”模式,稳步推进常态化运作,推动更多资金参与,因地制宜拓宽实施区域。支持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开发。积极发展乡村振兴公司债券,进一步提升审核注册便利度,支持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现代乡村产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领域。支持农业科技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研究编制反映乡村振兴、现代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聚焦“三农”领域的指数。

  (九)更好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需求。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快财富管理转型。丰富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公募基金产品谱系。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规范基金销售收费机制,引导短期交易资金转为长期配置资金。完善投资顾问制度规则,推动公募基金投顾业务试点转常规,探索构建行业执业标准,培育壮大人才队伍,有序扩大可投产品范围。

  五、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满足多元化养老金融需求

  (十)服务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稳健增值目标。落实好《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指数基金等权益类公募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监管制度,更好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权益投资,扩大保险资金开展长期股票投资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探索放开企业年金个人选择,鼓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探索开展差异化投资。支持各类中长期资金开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推动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全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

  (十一)提供优质养老金融产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养老等银发经济企业股债融资,探索以养老设施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和REITs。支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养老金融服务。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大对营业网点、服务APP等亲老适老化改造力度。加强老年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保障老年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赋能资本市场

  (十二)提升证券期货行业数字化水平。推动行业机构数字化转型。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和“数据要素×资本市场”专项试点,稳妥推动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在资本市场重点领域的应用实施。健全公募基金账户份额信息统一查询平台功能,稳步推进证券公司账户管理功能优化试点转常规。推动更多数字经济、平台企业股债发行“绿灯”项目落地。

  (十三)加强证券期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智慧监管平台。深入推动监管大数据仓库、行业基础数据库建设,优化完善行业数据标准,打通数据孤岛,持续开展数据治理行动,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加快监管智能化转型,加强系统互通,强化跨部门数据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持续提升全市场、全行业技术信息自主安全可控能力。

  七、加强行业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能力

  (十四)完善行业机构定位和治理。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端正经营理念,把功能性放在首位。引导行业机构将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纳入经营发展长期战略,加强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在内部机构设置、资源投入、绩效考评等方面作出适当倾斜。引导行业机构结合股东特点、区域优势、人才储备等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鼓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行业机构积极投身乡村振兴事业,开展“一司一县”结对帮扶。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统计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服务科技创新、信息科技投入等行业机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加强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督促行业机构树牢“合规创造价值”理念,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避免一哄而上,严防“伪创新”“乱创新”。针对金融“五篇大文章”不同领域的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督促行业机构健全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压力测试机制。

  八、提升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合力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做好政策研究、制定的统筹协调,持续推动完善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督促各项措施落地实施。切实发挥各方面主观能动性,稳妥做好创新性举措的研究推进工作。

  (十七)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工作。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完善对创新活动的风险评估和反馈改进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坚守监管主责主业,从严打击以金融“五篇大文章”为名实施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脱实向虚、自娱自乐,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围绕资本市场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重大改革、重要政策的宣传解读,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投资者教育。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对典型做法、示范案例的宣传与推广。动态评估政策效果,适时优化相关措施安排。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7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周小舟就《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日期:2025-02-07         来源:证监会

  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周小舟就《实施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已经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新“国九条”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也提出明确要求。

  资本市场在分担创新风险、促进创新资本形成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既是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责所在,也是资本市场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方面持续加力,加快构建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体系,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普惠民生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4年,中国证监会重点围绕做好科技金融这篇文章,先后发布实施“科技十六条”“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等政策文件,不断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监管体系和市场生态。一是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批处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先后登陆A股市场,其中一些在上市后实现技术突破和跨越式发展,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有效促进了资本、产业、技术、人才的深度融合。截至目前,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均超过九成,全市场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家数占比超过一半。二是提升并购重组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适配性。2024年下半年来,并购重组市场活跃度明显提升,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转型升级、产业整合和寻找第二增长曲线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尤其是集成电路等硬科技行业领域并购重组活动显著增多,收购未盈利科技型资产、“A并H”等标志性案例顺利落地。三是逐步构建引导私募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市场生态。近年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半导体、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规模占比持续提升,目前在投项目超过10万个,在投本金超过4万亿元。四是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转常规并迈向高质量发展。科创债试点以来累计发行1.2万亿元,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半导体、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端制造等前沿领域,审核注册、融资担保等制度机制不断健全。

  同时,资本市场在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方面也取得了积极成效。绿色金融方面,指导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披露制度规则,系统规范了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要求,截至2024年底有220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ESG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同比增长超两成,进一步彰显了优质公司投资价值。绿色公司债券发展势头强劲,试点以来累计发行约8700亿元,制度规则和技术标准持续健全,碳中和债券、低碳转型债券、蓝色债券等创新品种不断涌现。绿色主题基金快速发展,截至2024年底已有350只、3100余亿元,涉及ESG、低碳、新能源、气候变化等主题,涵盖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低硫燃料油、工业硅、碳酸锂等绿色低碳类期货品种相继上市,受到实体企业欢迎。普惠金融方面,开展普惠金融试点,建立健全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合作对接机制,便利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通过考核评价等制度安排,推动行业机构加大普惠金融业务投入和中小微企业服务力度。“保险+期货”通过期货市场为农户提供风险管理和价格保障,已平稳运行十年,涵盖20余个涉农品种,惠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户超700万户次,海南白沙天然橡胶、陕西黄陵苹果项目相继获评全球减贫最佳案例。养老金融方面,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中央金融办、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完善养老金等各类中长期资金入市配套政策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养老金稳定回报与资本市场稳健运行的良性互动。2024年12月,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将个人养老金制度扩展到全国,公募FOF基金、公募指数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投资标的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截至2024年底已有近300只基金纳入。公募基金行业受托管理各类养老金资产超6万亿元。数字金融方面,稳步推进证券期货行业技术自立自强,开展“数据要素×资本市场”专项试点,发布首批11个试点项目,稳妥推动相关技术在资本市场应用实施,赋能行业数字化转型,同时统筹加强数据安全保障。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资本市场的应用,在智能舆情、财报分析等应用场景中落地验证了大模型技术,协同推进资本市场人工智能应用基地的共建共享。

  近期,中国证监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全面深入调研,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旨在对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作出系统部署和明确要求,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二、问:《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共分为8个部分、18条措施。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调要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强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强化资本市场在促进创新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功能,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把握好四个原则,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坚持守正创新、稳中求进,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配合。

  第二部分为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统筹运用好股权、债权、保险等手段,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实施意见》围绕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举措。一是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持续推动“科技十六条”“科创板八条”等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引导科技型企业合理用好境内外上市“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二是优化科技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实施好“并购六条”,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强链补链等实施并购重组。三是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拓宽资金来源,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四是加大多层次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优化科创债发行注册流程,支持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第三至六个部分分别围绕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提出具体举措。一是丰富资本市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产品制度体系。健全绿色债券、可持续信息披露等标准体系,支持绿色产业股债融资,研发更多绿色期货期权品种。二是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部署,完善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制度安排,丰富服务涉农主体方式,更好满足居民多元化投资需求。三是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满足多元化养老金融需求。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支持银发经济企业股债融资。四是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赋能资本市场。推动行业机构数字化转型,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智能化转型。

  第七部分为加强行业机构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能力,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完善定位和治理,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第八部分为提升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合力,加强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统筹做好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问:《实施意见》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主要有哪些政策考虑?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资本市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系统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中国证监会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动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落地见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加快推进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推动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等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实施意见》是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坚持用改革的思维和方法,聚焦“五篇大文章”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落实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等部署要求,研究提出更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聚焦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包括:进一步健全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的制度机制,支持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上市;完善科技型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适时扩大发行承销制度试点适用范围;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优化并购重组估值、支付工具等机制安排,等等。二是加大投资端改革力度。包括:落实好《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稳步降低公募基金行业综合费率,完善投资顾问制度规则;推动养老金、保险资金等合理扩大投资范围,推动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全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机制,等等。三是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和多层次债券市场。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任务。《实施意见》围绕完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作出多方面安排。包括:促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募投管退”良性循环,推进基金退出“反向挂钩”政策优化和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研究完善基金份额转让机制,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深入推进北交所、新三板普惠金融试点,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综合服务;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乡村振兴债券,等等。

  四、问:中国证监会对于推动《实施意见》落实落地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实施意见》是推动金融“五篇大文章”在资本市场落实落细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国证监会将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地实施,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市场关切。二是压实行业机构责任,发挥好考核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端正经营理念,加强组织管理和资源投入,因地制宜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三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从严打击以金融“五篇大文章”为名实施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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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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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