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企业函[2025]50号 关于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2-14
文号:工信厅联企业函[2025]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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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总工会、工商联、贸促会,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高质量完成《“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共同组织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发展与帮扶并举,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求,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线下“一张网”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线上“一张网”作用,推动两网一体,组织各类服务资源、服务力量深入企业、园区、集群,推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和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服务举措,以服务助企为抓手,统筹推进政策惠企、环境活企、创新强企、人才兴企、法律护企,助力中小企业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行动内容

  “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贯穿2025年全年,并于6月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动员系统力量,结合各地实际和产业特色,按照《服务行动清单》(见附件),重点从5个方面开展服务行动。

  (一)政策惠企。广泛宣贯各地区各部门惠企政策,强化政策深度解读、智能推送和精准辅导,确保各类政策落地见效,提升中小企业获得感。发挥政策互联网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基于企业画像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信息。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运行分析、调查研究和政策预研,推动出台更多普惠性针对性政策举措,及时帮助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二)环境活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成就宣传报道,讲好中小企业故事。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综合督查作用,以评促优、以督促优。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拓展市场、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强化跨部门跨领域数据信息共享,优化融资促进服务,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水平。

  (三)创新强企。坚持专精特新发展理念,统一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组织开展管理诊断、质量诊断、节能诊断、中试验证、检验检测和专精特新赋能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开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持续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

  (四)人才兴企。坚持以人才为第一资源,完善人才“引育留用”机制,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搭建多渠道产才、校企对接平台,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供需对接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和用工保障。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优化培训资源供给,持续提高中小企业人才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法律护企。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和反馈机制,形成“问题受理-办理-反馈-跟踪回访”工作闭环。开展法律宣讲、法治体检和协商调解等专项服务,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同推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统筹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和任务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系统观念,以本部门确定的服务行动清单内容为基础,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开展特色服务活动。

  (二)线上线下,联动发力。发挥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www.chinasme.cn)和各地“一站式”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提升服务覆盖面和精准化、便利化水平。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引领带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市场化服务机构,优化服务供给,形成服务合力。

  (三)宣传推广,扩大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了解各地区各部门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通过现场交流、编发简报、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强经验交流,推动互鉴互促、共同提高。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合作,及时宣传推广服务行动特色亮点,不断提高影响力,相关工作进展和经验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附件:服务行动清单.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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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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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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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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