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企业函[2025]50号 关于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2-14
文号:工信厅联企业函[2025]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总工会、工商联、贸促会,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高质量完成《“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共同组织开展2025年“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发展与帮扶并举,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求,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线下“一张网”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线上“一张网”作用,推动两网一体,组织各类服务资源、服务力量深入企业、园区、集群,推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和针对性强、实效性好的服务举措,以服务助企为抓手,统筹推进政策惠企、环境活企、创新强企、人才兴企、法律护企,助力中小企业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行动内容

  “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贯穿2025年全年,并于6月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动员系统力量,结合各地实际和产业特色,按照《服务行动清单》(见附件),重点从5个方面开展服务行动。

  (一)政策惠企。广泛宣贯各地区各部门惠企政策,强化政策深度解读、智能推送和精准辅导,确保各类政策落地见效,提升中小企业获得感。发挥政策互联网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基于企业画像精准推送涉企政策信息。加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运行分析、调查研究和政策预研,推动出台更多普惠性针对性政策举措,及时帮助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二)环境活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成就宣传报道,讲好中小企业故事。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综合督查作用,以评促优、以督促优。积极打造消费场景,加强交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拓展市场、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强化跨部门跨领域数据信息共享,优化融资促进服务,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水平。

  (三)创新强企。坚持专精特新发展理念,统一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组织开展管理诊断、质量诊断、节能诊断、中试验证、检验检测和专精特新赋能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开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持续开展质量管理能力评价。

  (四)人才兴企。坚持以人才为第一资源,完善人才“引育留用”机制,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搭建多渠道产才、校企对接平台,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供需对接活动,助力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和用工保障。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优化培训资源供给,持续提高中小企业人才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法律护企。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响应和反馈机制,形成“问题受理-办理-反馈-跟踪回访”工作闭环。开展法律宣讲、法治体检和协商调解等专项服务,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同推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统筹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细化服务措施和任务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系统观念,以本部门确定的服务行动清单内容为基础,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开展特色服务活动。

  (二)线上线下,联动发力。发挥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www.chinasme.cn)和各地“一站式”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提升服务覆盖面和精准化、便利化水平。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引领带动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市场化服务机构,优化服务供给,形成服务合力。

  (三)宣传推广,扩大影响。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了解各地区各部门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通过现场交流、编发简报、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开设专栏等方式加强经验交流,推动互鉴互促、共同提高。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合作,及时宣传推广服务行动特色亮点,不断提高影响力,相关工作进展和经验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附件:服务行动清单.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