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4]5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2-4
文号:财库[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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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2023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2023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2号)规定,扎实有序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部门财务报告布置、编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加强编制工作指导,推动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级部门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二)强化基础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及时组织对账。推动在建工程及时转固,扎实做好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和应付工程款的会计核算,着力夯实编制基础。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


  (三)注重分析利用。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深入开展分析研究,探索确定分析指标合理区间,科学评价部门单位财务情况。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四)完善系统建设。各地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2.0》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规定,及时升级完善本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模块,增强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功能,不断提高编报效率。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查实编制主体。全面梳理应纳入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维护单位基础信息,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准确界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和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


  (二)做实对账抵销。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规定,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中央部门应积极配合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扎实开展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对存在的差异要查找原因,及时处理,为抵销提供信息支持。


  (三)强化编审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要切实履行编报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细化审核内容,优化编审流程。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不断提高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四)做好数据衔接。要从基层单位做好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衔接。进一步厘清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的差异情况,编制本年预算结余与盈余调节表。认真梳理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差异原因,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


  三、按要求报送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一)中央预算单位报送要求。


  各部门应使用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财务报告,按时完成编报工作,并认真总结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做法、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


  各部门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部门间对账,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部门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以下简称衔接说明,详见附件)、部门编制工作总结,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财政部。部门财务报告、衔接说明、部门编制工作总结的纸质版应于财政部集中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报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门认定为机密级及以下的涉密信息,可通过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内网的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也可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财政部将适时组织2023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要求。


  各地应组织本地部门单位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财务报告,加强数据报送管理。各地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本地纳入编制范围的所有部门单位财务报表电子数据通过全国预算管理数据汇总系统确认并报送财政部。


  各计划单列市的部门单位财务报表电子数据,除按规定报送财政部外,应按所在省的要求报所在省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所在省财政厅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单位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中不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编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010-68552372 68552039。


  附件: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提纲)


财政部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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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