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23]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28
文号:湘政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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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南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湖南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对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湖南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实施创新、快捷、常规“三通道”审批,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加快创新产品、重点建设项目审评审批。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支持境外知名高校在湖南落地各类研究机构,与省内高校结对开展科研项目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拓展吸引外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湖南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着力打造吸引外资的载体和平台,重点推进中欧(湖南)国际合作示范区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组建湖南省投资促进基金,鼓励和支持境外基金参与,协助引进境外项目。加快推广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按规定开展境内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湘江新区、国家级开发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湖南)等各类开放平台,探索通过产值、利益分享机制,积极承接东部地区、沿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对在中国境内整体性转移至湖南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建立外资重点项目库,推动总投资等值10亿美元以上(含跨境人民币)的重大外资项目申报纳入国家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专班服务,总投资等值1亿美元以上(含跨境人民币)的外资项目申报列入国家重点外资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湖南省重点外资项目的申报认定机制和跟踪服务机制,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力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外资项目,在资金、人才、用地、用能、出入境便利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好供需对接机制。根据“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以及省级以上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链发展情况,建立外资招引需求清单。研究境外重点国家、重点产业和目标企业,建立招引目标清单。完善招商信息资源汇聚传导分配机制,为各地精准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对接服务,确保供需信息对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重点地区的深耕拓展。聚焦欧美、日韩、金砖国家、东盟等重点国别地区,建立市州对口重点国家联系机制,持续开展常态化的对接交流,建立针对重点国家外资招引的深耕拓展机制。鼓励市州充分利用友城机制和境外商(协)会开拓招商资源和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严格执行“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权益救济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损害其权益行为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活动。实行标准化政策一致、机会均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制定企业标准并积极开展标准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九)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十)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畅通侵权举报受理渠道,强化涉企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联合查证涉外商投资相关谣言及虚假不实信息,加强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的受理、研判、复核、转办等工作。密切关注外商投资领域敏感舆情信息,及时清理网上涉侵犯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坚决打击恶意炒作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和账号。落实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依托外商投资协会创新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密切关注外商投资遭遇的各类歧视性待遇、隐形门槛和招商惠企政策不落实等情况,协调推动问题妥善解决。(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进一步提升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质效。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展会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湖南省参展产品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和举报投诉,畅通展前、展中、展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加强部门沟通会商,通报相关产品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压缩办案时限,提高维权效率。(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涉外经贸政策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充分考虑政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并合理设置过渡期,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高管、外籍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在按规定核验本人有效护照后,可不留存护照原件。落实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等便利措施,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提供出入境政策便利。做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全省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的便利化应用。(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中国民航湖南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扎实推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发布相关工作指引,指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工作,促进湖南省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


  (十六)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健全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银行依法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依法高效为企业提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提升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贸促会、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八)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落实招商引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开展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按规定对符合政策导向的优质外资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各地更大力度利用外资,加大对重点产业链引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重点外资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广泛开展宣传辅导,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纳税服务,积极引导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湖南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开展个人所得税政策专题培训,辅导外籍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准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建立“一对一”联络机制,优化申报材料,缩短审核时间,指导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用足用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省税务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不予免税目录所列商品外,依法予以免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二)健全引资工作机制。持续打造“跨国公司湖南行”品牌活动,办好欧洽周、港洽周、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等重大经贸活动,积极参加商务部“投资中国年”活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招商引资机制。推动构建商务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商(协)会、校友会、产业链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的“大招商”格局。鼓励各地、园区建强专业招商队伍,根据园区性质分类优化工资收入分配办法,除性质为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的园区外,探索更加灵活有效的招商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加强招商干部帮学促带,推动招商干部多岗位、跨部门跟班学习和实务培训。(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在因公临时出国政策范围内,全力保障各地“走出去”招商团组,对相关重点园区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出访批次数、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开启重大项目团组“因公签证直通车”,持续推进省内国有企业因公出国“一张表审批”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走出去”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外事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支持各地依托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的沟通,按规定在全球范围内聘任一批招商顾问,建立完善全球招商服务网络。加强与重点跨国公司常态化联系和合作机制,提升全球招商引资的决策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依法实施外资项目长远发展评估。持续优化评估体系,注重外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激励地方更大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落实各地主体责任,加强外资招引和服务,切实真招商、招真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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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