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和填表说明:不能忽略的“角落”
发文时间:2021-07-09
作者:谭飞燕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616

纳税人在研读税收征管类文件时,会发现一些税收征管类文件有附件,需要填报的表格后还附有填表说明。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11个附件,仅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里就有14项填表说明。这些附件和填表说明,往往富含信息量,是准确理解税收征管类文件不能忽略的“角落”。


  需要填报的资料大多以附件形式出现


  一般来说,税收征管类文件会明确某类涉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其中就涉及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而大部分需要提交的资料往往以附件的形式出现,以方便纳税人自行下载后填报、提交。征管类文件的附件,通常包括具体涉税事项的办理表格、资格清单、相关证明、办理委托书等。


  举例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是出口退税方面最新的征管类文件。15号公告整合出口退税系统,大幅简并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等。其文件末尾附有19个附件,基本涵盖了文件中要求报送的资料。以纳税人填报退税申报表时的必填项“业务类型代码”为例,15号公告的附件15《业务类型代码表》根据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具体类型,列举了61项业务类型代码,纳税人可对照实际情况,自行查阅该附件,进而填写“业务类型代码”。


  需要注意的是,15号公告附件中的表格,均是与整合后出口退税系统相匹配的新表格,与公告实施前的表格有所区别。纳税人应加以区分,并以新表代替旧表,熟悉新表格的格式。如未及时下载附件中的表格进行填报,很可能会影响后续办税的效率。


  填表说明是填报各类表格的具体指引


  填表说明往往出现在表格末尾,对纳税人需要重点注意的栏次进行说明。一般而言,根据用途划分,需要填报的表格有申请(领)表、申报表和备案(登记)表。其中,申请(领)表、备案(登记)表涉及的数据往往较为简单,多涉及一些基本信息的填写。申报表则对数据填报的准确性要求较高,且表格栏次之间往往有逻辑勾稽关系,一旦填错,会发生连锁反应,影响后续的数据比对。


  以上文提到的9号公告为例,纳税人在申报一个或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要准确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此时,就需要根据填表说明内容,了解业务政策依据、表格填写逻辑等重点。《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项,就明确了适用该表申报的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10个税种。填表说明第2项则对表间关系作了说明。根据这一说明,纳税人申报某一税种的税款时,应先填写税源明细表,该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将根据其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税务局各税种申报系统在设计之时,已经根据各种表格的数据规则,将表内和表间的勾稽关系内嵌其中,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升申报准确性。纳税人网上申报时,如果能根据填报说明、如实填写基础数据,系统会根据勾稽关系自动计算生成申报表数据,避免人工计算出现的错误,可大大提升申报的效率和准确性。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