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体改[2023]1447号 关于再次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27
文号:发改体改[2023]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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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再次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3]1447号            2023-10-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司法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党中央部署开展深圳综合改革试点以来,各项改革举措陆续落地,推出了一批创新举措并取得明显成效,落地了一批地方标准乃至国际认证标准,形成了一批被国家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吸收借鉴的制度性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典型经验交流推广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综合改革试点的突破和带动作用,在2022年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对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最新进展及成效作了深入梳理研究,形成了新一批创新举措及典型经验,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借鉴。

  本次推广借鉴的创新举措及典型经验共22条,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移全链条服务、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等4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举措;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新模式、国际职称视同认可等6条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典型经验;绿色金融监管服务机制、破产制度突破创新等6条优化涉企服务的创新举措;医疗服务跨境衔接便利、行政复议职责统一行使等6条改善民生、提高治理效能的典型经验。其中,创新低空经济发展新机制、医疗服务跨境衔接便利、行政复议职责统一行使等举措拟在符合条件的特定范围内先行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拟在具备条件的北京、上海、浙江、广东、陕西、青岛、宁波七省(市)先行推广。

  各地要立足自身实际,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展复制推广,将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形成的有效举措、适宜场景及管用经验用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对涉及利益广、影响范围大的举措,可在符合条件和具备基础的范围先行推广、逐步推开。对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的举措,要在符合本地实际、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按照相关部门指导有序借鉴推广。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要按程序取得相关授权后实施,做到于法有据、依法合规。

  附件: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第二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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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