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制设计提升税法确定性
发文时间:2019-12-18
作者:厦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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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王亚南研究院和厦门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了“税收治理现代化与增值税立法研究”专题研讨会。研讨会由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联合承办,来自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司法部门、企业、高校的代表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代表,结合自己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经验,对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提出建议。


  参加厦门大学“税收治理现代化与增值税立法研究”专题研讨会的代表认为,相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现行增值税法规,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在立法体例、具体内容、税制构建等方面都取得明显的进步,如采用总则、分则的立法体例,在分则设置上按照税收构成要件进行细分,引入“应税交易”,重新划分征收范围等。在此基础上,与会代表提出,意见稿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及条款或用语的界定,仍有待改进与完善。


  关于整体立法风格及总则的规定


  有代表认为,意见稿全文立法风格更像一种技术性规范,重在解释说明增值税的征纳操作规则,欠缺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等法律元素。有代表建议,可以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出的税收中性原则、效率原则等原则纳入意见稿中,并酌情确定立法目的条款。


  此外,意见稿全部条款中授权国务院立法、部委立法的条款偏多。有代表建议,应减少授权条款数量,提升税法确定性。


  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应税交易与纳税人概念。


  意见稿第五条将纳税人界定为达到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第六条明确单位和个人的范围,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亦属“个人”。有代表认为,这是对国际通行的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的变通引入。关于纳税人的规定,有代表认为在以下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未引入“经营活动”要素的情况下,个人的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无法准确界定。尽管第八条引入了“应税交易”的概念,但应税交易概念不明确、未界定纳税人概念引发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例如,在C2C情况下,个人非基于经营活动而向其他个人销售自己持有的财产,金额可能超过起征点,当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交易有偿性的特点,按照意见稿的要求,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是,这种交易属于非持续经营的偶然性交易,按照国际惯例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会极大增加征管成本,有违效率原则。


  上述情况会给征管实践带来困难,有代表希望意见稿能够对相应条款予以修改完善,明确应税交易及纳税人概念。


  二是明确跨境交易中的纳税人。


  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规定跨境交易中购买方是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这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以及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1项行动计划中奉行的消费地课税原则和制度不符。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对应建构的具体税制更是不同。在B2B、B2C交易模式提供跨境服务时,B2B交易采用逆向征税制度,由境内的B作为纳税义务人而非扣缴义务人计算、预扣、缴纳税款,而B2C交易采用登记制度,由境外的B作为纳税义务人到C所在国办理简单的税务登记,计算、预扣并缴纳税款。这一做法已得到全球60多个国家的肯定并承诺落实。因此,有代表建议,意见稿可以根据OECD《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以及BEPS第1项行动计划中的相关要求作出必要回应和调整。


  关于金融商品和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金融商品与金融服务之间的界限。


  意见稿第八条第一款创造性地将金融商品纳入征税范围,这与很多国家对金融商品和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做法不同。有代表认为,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之间界限通常不易清晰界定,对此,意见稿应当明确金融商品的定义和范围。


  二是明确视同销售的范围,尤其是“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


  意见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是对现有增值税法规“视同销售”规定的承继和简化,但法律条文的简化并不能减少实践中这方面的争议。如果不能就此明确作出相应规定,现有增值税法规中规定的多种视同销售和不视同销售的情形仍可能存在争议。比如,第十一条中更为重视货物视同销售的情形,而极少提及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形,实践中易产生争议。因此,有代表建议意见稿需要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


  关于增值税征管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凭证”的类别、要求及其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形式条件是“合法有效凭证”,并未用“发票”或“专用发票”等表述。此种表述存在两大争议焦点:其一,作为修饰词的“合法”“有效”如何界定并不清晰;其二,作为被修饰词的“凭证”界定不清晰。有代表认为,上述用语界定较为模糊,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增加了税法的不确定性,建议在后续修改中予以完善。另外,意见稿全文统一使用“发票”而未出现“专用发票”,但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用的是“专用发票”的表述。有代表认为,增值税立法应当与刑法的相关条款保持必要的法际互动和协调,关于“发票”还是“专用发票”的表述应当慎重考虑。


  二是将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不得变更的期限缩短。


  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延续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但在选择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虽然此一期限具有防止纳税人通过选择计税方法逃避税和提高征管效率等功能,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复杂多变,纳税人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原因多样,三十六个月内纳税人的相关情况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不允许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计税方法调整,则容易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因此,有代表认为,三十六个月的变更期限较长,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建议适当缩短这一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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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职工退休新规(2026年)

  近期,人社部发布新规,涉及养老保险、退休等重要事项,达到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权益怎么保障?到龄退休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处理?2026男女退休规定,一文读懂↓

  超龄用工新规:权益有保障了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这一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意见明确:

  ● 要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办理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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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以下这几种办法供你选择↓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