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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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带动就业能力强。为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重点群体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就业创业扬帆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着力强政策、优服务、重激励、促发展,挖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潜力,激发劳动者创新创业活力,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鼓励创办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创业帮扶力度,统筹用好各类创业载体,对创办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劳动者,优先提供创业孵化支持,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实战模拟等服务,聚焦不同创业阶段,针对性开展创业培训,促进创意成果转化。加强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政策,提升申领便利度,缓解融资难题。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国创翼”等创业创新活动,组织优秀企业家开展交流沙龙、合作对话等,提供项目展示、管理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

  (二)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工。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部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范围,指定人社服务专员,开展企业岗位空缺和用工需求情况调查,提供用工指导服务。强化招聘对接,在“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中,设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招聘专区,归集发布岗位信息,促进供需匹配。深化劳务协作机制,建立跨区域劳务协作联盟,有组织开展省内外劳务协作,对季节性用工需求明显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建立用工余缺调剂机制,缓解临时用工难题。

  (三)保障技术技能人才供给。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围绕智能制造、大数据、区块链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联度高的新领域,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信息,及时更新本地区技能培训专业目录,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支持开展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领域技能人才联合培养。

  (四)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要,增设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专业,健全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标准体系。贯通继续教育、职称评审、职业培训政策,依托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纳入人才引进目录、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加大对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支持力度。

  (五)支持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青年就业见习领航行动,动员企业结合实际需求,开发见习岗位,建设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对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提前留用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加强就业见习指导服务,做好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待遇保障、专人带教、权益维护等工作,对见习岗位质量好、见习留用率高的,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六)支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鼓励围绕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开展集体协商,指导企业强化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隐患排查,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妥善化解因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苗头性问题,稳定用工规模。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处置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公正处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争议案件,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打包兑现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大数据应用,定期开展就业失业、用工备案、社保参保以及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信息等数据比对,精准识别政策享受对象,主动向受益对象推送政策,实现“政策找人”。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深化涉企“一件事”集成改革,大力推广“直补快办”模式,对直接吸纳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一揽子兑现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扩岗补助等政策,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享受、员工招聘、参保缴费、档案转递等事项打包办、提速办。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吸纳就业作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健全数据共享、定期会商、政企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用工指导服务、技术技能培训、就业政策落实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联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了解企业用工形势和意见诉求,定期更新企业清单并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协调推动解决困难问题。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当地产业体系和重点行业,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清单,细化工作举措,明确任务安排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问需于企、问计于民,真正摸清企业和劳动者的急难愁盼,稳步推动落实解决,切实提高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强化调度推进。各地要加强指导调度,密切跟踪工作进展,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政策落实、技能培训、用工服务、开展见习、吸纳就业等情况,及时掌握工作成效。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对工作进度慢的,及时通过调研、督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四)注重宣传推广。广泛挖掘选树一批吸纳就业数量较多、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时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等活动范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各类主流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广泛解读政策举措,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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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