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发[2023]6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19
文号:云市监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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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市监发[2023]6号           2023-9-19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省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政策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独有的重要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向好,但在降本提质、要素支持、营商环境、发展质量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发展成本

  (一)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延续执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时间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个体工商户水、气等费用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水、气使用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扶持。引导省内保险机构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强化财产安全、员工安全、公共责任等方面风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实施减费让利、灵活缴费等支持政策。(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发展要素

  (九)开展网上购物节活动。联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网上购物推广活动。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美团、抖音等电子商务平台以及携程等平台,开展“神券节”、“必吃榜”等专题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在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云品乐购”专区,实施“七彩云南、乐购好礼”计划。组织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三品一标、老字号、县域农产品公共品牌、非遗和优质旅游商品等产品入驻“一部手机云品荟”、“一部手机游云南”平台。(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打造特色商圈。鼓励各州、市立足本地旅游、文化、民族、沿边开放等优势,以历史文化、餐饮美食、文化创意、国际购物、旅游休闲等为主题,结合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打造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特色商圈。加快“一部手机逛商圈”在全省推广应用,鼓励对商圈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打造“智慧商圈”。持续开展步行街改造提升,打造一批环境优美、管理规范、业态丰富、功能完善、智慧便利、特色鲜明、底蕴深厚的步行街。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持续加大省级试点示范步行街、智慧试点商圈建设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鼓励各州、市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推动便民商业设施进社区,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优先配齐居民生活基本保障类业态,不断丰富社区商业业态、补齐设施短板、创新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持续加大国家级、省级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支持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夜间经济业态向多元化发展,把培育壮大夜间消费与美丽县城、特色小镇、旅游景区、度假区建设结合起来,不断丰富城市夜间经济业态,大力发展夜游、夜娱、夜品、夜购等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提升全省中心城市夜间消费占比,打造一批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促消费活动品牌。持续开展“云集好物”及“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彩云购物节”。鼓励各州、市结合民族节庆、突出地方特色,组织开展“彩云”系列促消费活动,积极整合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资源,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彩云购物节”、“云南名特小吃节”等系列节会活动。对各州、市组织举办的重点促消费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及成效,按照既有政策和规定择优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省内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灵活用工服务。搭建灵活用工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个体工商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招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和职业安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品牌建设、咨询指导等服务,加强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返还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稳岗扩岗类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岗保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较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力创新创业支持。自2023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个人担保贷款倾斜支持力度,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市场、闲置厂房等场地资源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划定区域内摆摊经营。在开展市容环境治理时要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有效实施引导帮扶,加强经营场所供给,避免“一刀切”关停或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特色商圈、步行街、便民生活服务、县域商业体系等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全国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园、电商园等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鼓励农贸市场设立自产自销、平价摊位、共富摊位等公益化交易区,为创业提供便利。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线上经营模式,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降低支付手续费。落实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政策,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金融服务环境。落实对个体工商户有关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要求。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要求。充分发挥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作用,数字化赋能普惠性金融,不断提高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及便利度,助力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引导其持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督促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已延期贷款到期后的接续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贷款户数稳步增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鼓励经营主体开发岗位吸纳就业。对吸纳我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按照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对激发市场活力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就业创业平台、园区、基地在政策性奖补认定过程中给予一定倾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四)支持经营者直接变更。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或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涉及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最大限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结清税款等提供便利。(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省级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便利“个转企”登记。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变更方式登记为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企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原经营地址;原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在有效期内可允许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相关许可的变更;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个转企”企业,保持前后登记档案的延续性。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级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登记备案事项清单动态管理。进一步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行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同步发放,便利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事。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智能化审批和开办“掌上一窗通”。推进经营主体歇业登记“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试点,优化歇业登记各类事项集成服务。(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省级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建议,保障其在政策制定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推进反垄断执法,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挤压个体工商户生存空间;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秩序。(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消除市场隐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限制个体工商户准入、变更的,不得变相设置条件、增加申请文书及材料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业协会、水电气等公用事业领域违规收费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深化合同行政监管。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推广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经营者、消费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经营者规范合同行为,防范不公平格式条款。引导经营者主动公示合同格式条款,接受社会监督。联合消费者协会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公布不公平格式条款典型案例,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同意识。强化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加大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和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支持线上平台经营。引导平台企业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鼓励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推进网络直播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大力培育“绿色直播间”,开展网络直播助农共富行动,推进直播行业良性有序竞争。(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支持文化和旅游业主体参加各类宣传推介活动。积极组织和推动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和旅游推介活动,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中国—南亚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发展保障

  (三十二)加强“小个专”党建。持续推进“小个专”党的建设,在个体工商户群体中持续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蓬勃发展。加强党建工作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等重点工作有机融合,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要素对接、市场拓展,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党建促发展、发展强党建”工作格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完善质量服务。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技术帮扶,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强化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服务,提高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能力。帮助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体系),组建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咨询和帮扶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强标准和计量服务。加大对标准化政策的宣传,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和鼓励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个体工商户实施服务业标准、参与服务业标准制定,推动服务质量提升。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进一步提升计量服务水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提高知识产权能力。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提供公益性服务。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辅导、审计评估、财务管理、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等服务。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对接。依托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村(社区)法律顾问等载体,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提供集成高效服务。依托国家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优化资源,在“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建立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专区,推广使用省中小企业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平台,强化政策宣传、创业培训、招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在线智能法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个体工商户投诉维权路径,完善问题转办和跟踪督办机制,及时回应合理诉求。(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标准,开展分类培育和梯次帮扶。根据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型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鼓励支持“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支持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鼓励各地依托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培养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加强表彰激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全国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表彰奖励推荐工作,加大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着力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良好氛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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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