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办发[202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09
文号:苏税办发[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38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苏税办发〔2023〕18号                 2023-06-09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设区市工商联:

  现将《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走深走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3〕23号),江苏省税务局与江苏省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3年“春雨润苗”行动以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为重点,围绕“提质效、强赋能、促升级”主题,以三项特色活动为载体,推出“税惠助益强信心”“实措纾困解难题”“重点护航促成长”三大类12项服务措施,通过部门间协同联动,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助其稳预期、强信心、焕活力。

  二、特色活动

  本次行动共推出了三项特色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围绕“一场直播”“一次体验”“三方协作”活动,加强协作、探索创新,进一步丰富活动内容,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激发成长活力、增添远航动力。

  (一)举办“一场直播”活动

  紧密围绕落实好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做细做实面向小微经营主体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省税务局和省工商联举办全省“春雨润苗”线上直播活动,保障小微经营主体对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易办快享。

  (二)组织“一次体验”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组织开展小微经营主体专题体验活动,结合“走流程、听建议”活动,充分发挥“税费服务体验师”作用,重点收集并快速响应好其涉税涉费意见建议。

  (三)试点“三方协作”活动

  试点开展“产业园区+税务专员+企业协会”三方协作活动,发挥各方优势,深化精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优质中小企业相对聚集的产业园区作为试点,联合产业园区及当地商协会,三方各选派园区代表、税务专员和协会代表,探索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协同解决小微经营主体的共性问题和典型诉求,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三、服务举措

  (一)聚焦办事便利,提升服务效能,开展“税惠助益强信心”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税惠助益强信心”系列活动,精准聚焦小微经营主体共性需求,以精细服务、优化体验为着力点,持续提升宣传辅导精准度、政策落实匹配度、办税缴费便利度、诉求响应满意度、志愿服务感受度,为小微经营主体强信心、减负担、添活力。

  1.加强政策宣传,深化精准辅导。依托征纳沟通平台,根据小微经营主体自身属性和行为偏好分析,实现税费政策、系统操作、提示提醒、风险告知等内容的精准推送。持续拓展红利账单推送形式,增强依法纳税缴费、依规享受优惠政策的示范效应。结合地方实际推出图解、动漫、短视频等新媒体宣传产品,不断提升税费政策知晓度。联合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政策宣讲活动,通过直播连线、分设会场等方式,为政策适配的特定行业提供政策辅导、咨询答疑服务,探索优惠政策宣传联合直播新模式。

  2.坚持税费皆重,落实优惠政策。树牢“税费皆重”理念,深入落实小微经营主体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将“六税两费”减免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助力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经营主体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更好发挥非税收入在支持经营主体中的积极作用。

  3.便利办税缴费,提升服务体验。结合本地实际,依托街道办、产业园区、大型社区、商场楼宇等场地,在小微企业聚集区域科学合理配备自助办税终端等便民办税设施,深入推进税费服务就近办、即时办。推广征纳互动服务,通过智能应答等服务辅导小微经营主体解决线上办税缴费遇到的政策、操作等问题,协助其完成业务办理。推行“首次服务”机制,第一时间为新办小微企业建立“新办企业—网格员”紧密关系,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帮助企业快速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方便快捷办理纳税缴费事项。

  4.拓宽收集渠道,快速响应诉求。常态化开展“走流程、听建议”活动,全面征集并响应小微经营主体诉求。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推进诉求收集反馈信息化渠道建设,着力提升响应质效。在商会组织设立服务站或服务顾问,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满足商会会员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对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经营主体高频、突发涉税诉求保持高度关注,及时进行研判提醒。

  5.依托志愿力量,传递惠企声音。联合工商联所属商会、社会公益团体、涉税行业协会、财经高校等组建志愿者服务队,提供创业辅导、税费专题培训等志愿服务。探索建立由税务部门主导,志愿者服务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税费服务需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及时反馈”的服务模式,以手段创新实现与小微经营主体的良性互动。

  (二)聚焦要素支持,强化融资保障,开展“实措纾困解难题”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实措纾困解难题”系列活动,针对小微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困境,加大纾困支持力度,聚焦融资难、产销难、合规难等问题,从税银互动、牵线补链、规范增信等方面主动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排忧解难、轻装快行。

  6.深化税银互动,降低融资成本。建立以纳税信用信息为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参与、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监管为保障的协同推进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对外贸易等领域小微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简化申贷流程、提速贷款发放,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并有效利用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网络,拓宽贷款渠道,为小微经营主体缓解融资难问题。

  7.引导主动合规,提升信用水平。做好小微经营主体涉税涉费业务办理带来的信用失信风险事前提醒。动态获取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变动情形,以“定向投递”的形式主动向纳税人推送纳税信用评分变化情况,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并修复信用级别。探索推出小微经营主体纳税信用合规建设指引,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小微经营主体以守法合规为导向,将遵守税费法律法规、践诺履约等内容融入自身信用合规建设,有效规避失信风险,提升主动合规能力。探索建立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更多小微经营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8.补链强链延链,激发产业活力。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统筹,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广泛收集汇总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配套需求,形成“产销清单”,充分利用登记信息、信用级别、发票流向等税收大数据筛选定位适宜的小微经营主体,形成“推荐清单”,拓展原材料供给来源、畅通国内销售渠道。通过“两个清单”发挥“链式效应”,促推薄弱环节“补链”,优势领域“强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串珠成链”,打通小微经营主体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通道,推动小微经营主体融入产业链、供应链。

  (三)聚焦重点行业,扶持重点群体,开展“重点护航促成长”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重点护航促成长”系列活动,探索建立小微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聚焦小微经营主体成长中的关键节点和服务重点,精准发力,持续护航,助力小微经营主体不断创新升级、发展壮大。

  9.强化多元协同,助力创业就业。加强与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街道等部门的协作,在广场、大型社区等场地设立“春雨润苗”信息角,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返乡人员等就业创业群体提供优惠政策宣传、创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助力大学生就业创业税费服务站”建设,结合大学生毕业等关键时间节点,联合高等院校等部门组建税收政策青年讲师团,广泛宣传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等知识。深化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成立拥军涉税服务团队深入军创企业和招聘退役军人企业,结合企业经营状况、行业特点等开展专属服务,助力军创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小微经营主体招聘退役军人。

  10.开展定向服务,助力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化服务。主动对接“个转企”企业涉税涉费诉求,持续跟踪服务响应诉求,及时推送涉税风险提示,帮助其做好事前风险防控。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个转企”纳税人提供一定期限的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纳税申报、代理记账等服务,帮助转型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树立依法纳税理念。

  11.支持梯度进阶,助力创新发展。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需求,提供多层次税费服务。探索与高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开展深入合作,定期举办“专精特新”主题讲座、合作开展企业发展研究等活动,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实现“专精特新”发展。主动对接工信、商务等部门,动态管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和“中华老字号”企业档案,常态化开展针对性税费服务。探索与科技部门合作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行业趋势性大数据分析,为其发展提供政策指引,深入开展政策匹配、疑难解答、信用预警、风险筛查等“一站式”服务,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支持工商联开展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共同构建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的创新服务体系。

  12.凝聚惠农力量,助力乡村振兴。聚焦乡村农企农户所需所盼,成立“税务助农团”,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配备“税费政策讲解员”和“快速响应联络员”,帮助用好用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乡村税费服务站,提供自助办理服务和远程可视化交互业务,实时解决企业涉税难题。探索构建“税村共治”协同服务机制,通过党群合作、税村联动等协同共治服务举措,切实提升乡镇企业及村民办税缴费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四、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积极协作配合,形成部门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合作机制。要树立全局理念,加强上下级、前后台和部门间的合作,构建多部门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发掘创新亮点,营造宣传氛围。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要勇于守正创新、精于发掘亮点,在打造特色化行动措施的同时,总结推广阶段性、创新性工作成果,做好经验提炼和案例归集,并持续有序开展宣传,不断提升行动成效。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