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3]1号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8
文号:湘人社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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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3〕1号                2023-04-2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工作原则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城镇化进程,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民生福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和“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省指导、市州负责、县市区实施”分级负责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应保尽保,维护权益。根据“全民参保”行动要求,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全力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先保后征,专款专用。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

  (四)防范风险,守住底线。及时分析研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困难、风险隐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应对处置,做到防范风险、引导预期、兜牢底线、确保稳定。

  二、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

  (一)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县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审核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原已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按照各地之前已明确的条件进行严格甄别核实,经甄别核实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要依规依政策予以纠正)。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就被征地农民人员基本情况、参保情况、补贴到位情况、待遇享受情况等建立详细台账。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联管联控、信息共享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二)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问题。各地要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之前已甄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各地也要积极稳妥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当方式参保并缴费,同时按照“基本平衡”的原则做好待遇水平过渡衔接。

  (三)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或100%)×12%(或20%)×补贴年限(具体补贴年限和比例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经国家认定为不符合条件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发放待遇增加的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各地一般公共预算承担,具体核定和分担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符合条件一次性补缴被征地农民,可在其退休前,将已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改为按月正常缴费,逐月正常缴费的基数差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层级政府承担。

  三、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及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确保足额筹集到位。

  1.适时调整提高用地单位缴纳标准。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当地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征地所在县市区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落实土地出让收入划拨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比例,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3.落实集体补助资金。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二)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费标准、金额以及欠费清缴等相关情况的审查。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审核意见。上述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对此前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划拨不到位的,各地要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缴纳、划拨到位的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三)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四、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州、县市区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其他未明确的职责及未尽事项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市州、县市区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特殊情况需作个别调整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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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