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协劳办[2022]5号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1-29
文号:常协劳办[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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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协劳办〔2022〕5号              2022-11-29

各辖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

  电子劳动合同是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实现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是营造诚信用工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为创新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驱动引擎作用,促进全市企业享受数字经济红利,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通过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与互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深度融合,丰富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场景应用,持续提升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提升我市企业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知晓度与认可度,打造“零距离、零跑腿、低风险”服务新模式,助力企业降低用工管理成本,2023年底,在全市完成500家企业以上的推广应用,2025年底力争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在全市的基本覆盖。

  三、推广对象

  (一)国家、省和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试用;

  (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大中型企业,建筑业、新业态、劳务派遣企业重点推广使用;

  (三)中小微企业,其他社会组织逐步推广使用。

  四、工作步骤

  (一)试点推开

  2022年,会同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开发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为不同行业、规模和性质的试点企业提供免费的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签署(限新签、续签合同情形)及相关的存证、出证服务(指签署服务平台提供的出证服务,不包括公证和司法鉴定)。征集各辖市区70家企业(优先选择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试点开展电子劳动合同在线签订,根据试点情况,持续优化完善电子签署系统。

  (二)重点推进

  2023年,选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如新业态行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建筑业企业等,积极参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加快探索电子签署系统与政务服务系统的融合对接,丰富应用场景,实现政企直连,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三)全面铺开

  2025年,实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各类企业新签、续签普遍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形式。通过新技术的加持与资源要素的互动耦合,有效节约社会成本资源,助力企业加速实现数字化转型,激发释放改革活力,赋能我市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市级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将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维护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对推广工作积极的地区给予一定的鼓励激励政策。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辖市(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根据市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辖区电子劳动合同的宣传推广,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开展线上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企业宣传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政策和具体操作流程,知道企业快捷、高效创建电子劳动合同,及时协调解决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注重规范引导

  电子劳动合同对企业实现降本增效和建立诚信守法用工环境大有裨益,是惠企利民的创新举措。各相关单位应当鼓励创新,大胆实践、宽容不足,同时注重加强对电子劳动合同推进过程中的指导与规范,持续推进互联网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治理方面的流程再造和制度创新。

  (四)及时整理评估

  定期对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掌握劳动用工动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波动,分析和预判劳动用工风险等问题。注重收集企业在签订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开展满意度调查,通过不断升级和完善电子劳动合同的服务功能,真正发挥数字经济最大红利,惠企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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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