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协劳办[2022]5号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1-29
文号:常协劳办[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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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协劳办〔2022〕5号              2022-11-29

各辖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全面推广“区块链+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实施方案

  电子劳动合同是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实现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是营造诚信用工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为创新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驱动引擎作用,促进全市企业享受数字经济红利,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通过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与互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深度融合,丰富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场景应用,持续提升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计划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提升我市企业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知晓度与认可度,打造“零距离、零跑腿、低风险”服务新模式,助力企业降低用工管理成本,2023年底,在全市完成500家企业以上的推广应用,2025年底力争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在全市的基本覆盖。

  三、推广对象

  (一)国家、省和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先试用;

  (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大中型企业,建筑业、新业态、劳务派遣企业重点推广使用;

  (三)中小微企业,其他社会组织逐步推广使用。

  四、工作步骤

  (一)试点推开

  2022年,会同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开发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为不同行业、规模和性质的试点企业提供免费的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签署(限新签、续签合同情形)及相关的存证、出证服务(指签署服务平台提供的出证服务,不包括公证和司法鉴定)。征集各辖市区70家企业(优先选择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试点开展电子劳动合同在线签订,根据试点情况,持续优化完善电子签署系统。

  (二)重点推进

  2023年,选择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如新业态行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建筑业企业等,积极参与启用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加快探索电子签署系统与政务服务系统的融合对接,丰富应用场景,实现政企直连,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三)全面铺开

  2025年,实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各类企业新签、续签普遍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形式。通过新技术的加持与资源要素的互动耦合,有效节约社会成本资源,助力企业加速实现数字化转型,激发释放改革活力,赋能我市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成立市级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将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维护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对推广工作积极的地区给予一定的鼓励激励政策。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辖市(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根据市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辖区电子劳动合同的宣传推广,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开展线上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企业宣传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政策和具体操作流程,知道企业快捷、高效创建电子劳动合同,及时协调解决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注重规范引导

  电子劳动合同对企业实现降本增效和建立诚信守法用工环境大有裨益,是惠企利民的创新举措。各相关单位应当鼓励创新,大胆实践、宽容不足,同时注重加强对电子劳动合同推进过程中的指导与规范,持续推进互联网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治理方面的流程再造和制度创新。

  (四)及时整理评估

  定期对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掌握劳动用工动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波动,分析和预判劳动用工风险等问题。注重收集企业在签订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开展满意度调查,通过不断升级和完善电子劳动合同的服务功能,真正发挥数字经济最大红利,惠企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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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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