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政办[2023]7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汴政办[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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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23]7号         2023-02-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开封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在部分城市先行先试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工作。其中,第一批8个、第二批18个,开封市被选定为第二批试点城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全面有序整合社会数据资源,推动构建符合本市特点的房地产数据库系统,积极探索涉税价格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新机制、新模式,全面完成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和上级文件精神,以建设数字化转型试点为契机,全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数据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跨专业、跨领域汇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全面推行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对市场价格异常情况预警,系统构建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体系,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动态智能管理,为涉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提供价格认定公共服务,有效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群众办实事,争创第二批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排头兵。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平台。进一步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开封市发改、税务、住房、资源规划等部门相关数据资源,建立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对接机制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平台。全面系统构筑涉税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算法模型工作新模式,在数字地冬上标注每一栋楼、每一套房的信息,建立每套权属登记信息、房屋空间位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成年代、建筑结构等,标注坐标,以科学的云计算技术,建立存量房“一房一价”数据库,实现存量房电子评税。

  (二)推广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工作。全面系统构筑涉税房地产价格动态批量估值和认定算法模型工作新模式,分批分期推广全市涉税房地产价格认定工作,为未来房地产税征收、指导价格公布等做好技术准备。同时,通过房地产地理信息系统,为我市社会综合治理以及后疫情时代基层社区智能化管理提供优质平台。

  (三)建立涉税房地产价格争议处理流程和价格认定机制。对价格争议事项,纳税人向开封市税务部门提交价格认定申请资料后,开封市税务部门与开封市发改部门之间通过价格认定平台系统实现业务“一窗受理、电子传输、内部流转”,整个办事过程纳税人无需来回奔波、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真正实现全过程“零支出、零跑动”,切实让群众享受到精准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政务服务。

  (四)打造涉税房地产城市模型。通过整合辖区范围内房地产要素数据,利用“数字孪生”技术,以楼幢为单位对全市所有住宅小区,实现房屋信息空间展示,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教育医疗配套等信息,搭建起一个全方位、可视化、立体化的信息展示平台,有效解决了价格认定工作现场勘验耗时耗力的难题。同时,对不动产成交量、月均价格、业务办理进度、争议处理数量等业务数据进行实时动态分析,定期生成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实现对房地产市场全流程、全区域、多维度动态监测。市场价格出现波动过大、争议数过多或税款缴纳异常等情况,平台将自动发出风险预警,并提供应对策略的建议,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动态智能管理,助推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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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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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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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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