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3]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17
文号:新政办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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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5号         2023-01-17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受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影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需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巩固经济发展基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支撑宏观经济大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破除隐性i槛,降低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配合国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排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推动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大培训解读力度,提升地(州、市)掌握政策、服务企业的能力。外商投资核准和备案项目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落实工业产品系族管理,取消或者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

  (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清单。2023年6月底前,自治区、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统一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随意变更、超时办理,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实行最大程度函告审核、最优限度容缺受理、最快速度并联审批。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探索开展审管联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探索建设多CA互认管理系统,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限时完成保证金“应退尽退”。(牵头单位: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规范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和审查标准,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企业开办专区”“企业注销专区”一网通办。发挥数据共享优势,持续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注销。为纳税人提供“一件事一次办”的套餐式服务。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全程电子化、企业开办专区办理设立登记。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和规范

  化经营范围功能。(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疆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3年3月底,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司法厅、新疆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企业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加强市政公用服务价格指导监督,规范水、电、气、暖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领域涉企收费,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收费问题。不断完善供暖价格机制,科学统筹调价时机,通过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合理确定供暖价格,并保持供暖价格稳定,逐步将政府对供暖.补贴改“暗补”为“明补”。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严格执行相应目录电价。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分时计量的,按照对应目录分时电价执行;非分时计量的,按照以目录平段电价为基准,不超过最高加价幅度收取电费。(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新疆通信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

  (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金融服务收费规定,着力规范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征信服务等金融服务收费,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证券、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督促银行机构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不断完善融资收费管理,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鼓励银行机构,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保险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者理财产品等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地方金融监管局、新疆银保监局、新疆证监局等有关部门)

  (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作用的同时,要想方设法引导企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收费行为,公示收费详细信息。有关部门通过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换届选举等途径和方式,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引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履行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及公示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或以评比、表彰、推荐等名义向企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违规收费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等减税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微利企业货物铁路运输,给予降低物流税费成本。落实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落实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依照规定,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提高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效率。落实阶段性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有关规定。落实口岸收费公开制度,依法依规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加强口岸收费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加强清单动态管理,规范收费公示,确保清单项目有依据、有标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优化涉企服务,降低办事成本

  (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不断扩大.“一件事一次办”业务范围,重点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梳理电子证照共享事项清单,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全面开展证照(证明)梳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证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推动企业开办、不动产、机动车、社保、医保、公积金等高频事项实现异地办理、“跨省通办”。(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有效投资。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全面推行多图联审、联合验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备案制等措施。积极推动“多测合一”系统接入自治区“工改”平台,推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推动区域综合评估成果应用转化,推广区域综合评估成果应用范围,研究出台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助推园区(开发区)建设。利用市场机制和土地利用预警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2023年6月底,各地建设并完善地方市政公用一站式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服务、全程网办,实现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一站式服务平台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十三)优化跨境贸易服务。利用区位优势,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突出抓好“一港”“两区”“五大中心”和“口岸经济带”建设,着力打造我国内陆开放和沿边开放高地。发挥中欧班列集散中心辐射作用,落实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政策,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进出口模式和出口海外仓模式落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外事办公室、乌鲁木齐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四)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推动实现金融机构与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高效对接。鼓励跨省经营企业使用经营地以外的银行结算账户缴纳税款。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积极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压缩留抵退税办理时限,简化退税审核程序。推行税费业务集约式全疆通办,不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实现就近办、一次办、集约办,解决“地域广、管户散、路途远”税源特点造成的办税缴费难点堵点问题。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业务事项范围,持续降低办税缴费成本。(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新疆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公布、实行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网上中介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化管理,清理规范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动态调整我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严格按目录清单规定实施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任何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指定服务和强行收费。规范交通、物流中介机构信息服务收费公示工作,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3年3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各地各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部门)

  四、加强公正监管,保护合法权益

  (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健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落实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开,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企业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将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推动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利用大数据技术和智慧监管手段,有效实现对食品生产、全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单位非现场监管,实现智慧监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监管领域,也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把握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发生任性执法、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坚决纠正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无执法权限的单位随意查处市场主体、强制市场主体停产停业,严禁执法单位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停产停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系统提高全区公平竞争治理水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严格履行公平竞争自查程序。鼓励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推进公平竞争治理,持续开展“守护公平竞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联合协作,完善线索排查、移送工作,重点查处民生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监督考核,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项考评。(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倡导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自治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参与度。加强协作,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提升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创新监管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重点领域和区域进行执法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司法厅等有关部门)

  五、规范行政权力,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惠企助企,培育市场。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制定惠企政策,要保持稳定性、普惠性、可执行性、可预期性,让惠企政策直达、见效、暖心。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壮大市场,诚信先行。政务诚信,在引导市场、治国理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要带头守信践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诚信度。要区分市场与政府的界限,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错位、不缺位。要认真履行行政合同,按时按要求兑现承诺。加强对行政机关、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的信息披露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开展对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者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过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制定相关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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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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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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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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