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税发[20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13
文号:黑税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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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税发〔2023〕8号               2023-02-13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要求,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全省“两会”精神,稳步推进全省税务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省税务局决定,2023年在全省税务系统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分批次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措施,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助力推动新时代新征程龙江税收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为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落实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构建六大体系、增强六大能力的总体目标,紧盯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深入开展2023年“春风行动”。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充分发挥、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打连发、呈递进,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推动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让政策支持更称心、惠企实事更暖心、宜商环境更舒心,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二、行动内容

  先行推出第一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出若干接续措施。第一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

  1.组织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改进提升税费服务工作。(1)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持续推出有针对性的便民服务措施。(2)与省、市(地)、县(市、区)工商联合作,建立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直联机制,推动改进税费服务工作。(3)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常态化开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难点、堵点问题。(4)针对征集的意见建议,个性问题点对点解决,共性问题由相应税务主管部门层级对应制定解决方案,积极响应反馈。

  2.结合税务总局“税直达”试点,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不断优化服务策略,探索推出相关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5)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税直达”工作,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研究分析,做好分析应用。(6)根据纳税人缴费人行为习惯,从政策精准推送、办税提示提醒、资料递交送达等方面不断优化服务策略。(7)结合实际,不断拓展研究内容和方向,探索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服务产品,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

  3.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创新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8)及时更新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通过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新政微课视频,加大税收政策培训辅导力度,不断提高政策知晓面和惠及面。(9)以税收大数据为抓手,精准筛选潜在符合税收优惠的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对纳税人开展精准政策推送,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环节,持续在简化企业申报流程上发力。(10)加大与财政、民政、科技、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交换基础数据,积极开展对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基础研究资金收入等企业所得税支持科技创新类新政的一对一线下线上并行培训辅导,形成政策落实合力。

  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11)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宣传。(12)对符合优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辅导。(13)加强优先退税工作跟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税审核。(1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系统升级和运维工作,确保系统平稳运行。(15)及时处理、反馈纳税人提出的运维问题,缩短运维时限。

  5.建立区域税收分析合作机制,联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税收经济分析,发挥以税资政作用,助力东北全面振兴。(16)制发东北地区联合税收经济分析工作方案,做好东北地区联合税收经济分析工作。(17)明确常用税收统计分析指标口径、分类标准,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建立完善分析指标体系。(18)开展联合选题,联合开展东北地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推进东北全面振兴专题分析。(19)加强分析成果交流共享,强化区域分析人才培养。

  6.深入开展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便民办税政策措施。(20)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集中采访等方式开展宣传,提高新闻宣传影响力。(21)举办税收开放日等活动邀请纳税人缴费人切身感受便利服务措施,开展体验式宣传报道。(22)与各省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

  (三)精细服务提档

  7.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3)扩大对困难企业梳理范围,从制造业扩展到其他行业,充分运用大数据筛选锁定帮扶目标。(24)探索新模式,努力实现自主寻找上下游目标企业。(25)提出“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优化建议,推动扩大使用范围。

  8.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不断提高智能咨询服务水平。(26)做好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相关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27)做好系统相关知识库维护工作,结合12366话务咨询热点,持续完善知识库问题及解答口径,提升问题识别和解答准确率。(28)调配12366坐席人员专职负责系统监测和人工解答,压缩问题解答和答复审核时间,提升问题解答效率和精准度。

  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2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全电发票和征纳互动等平台按期上线。(30)优化征纳互动平台建设。通过线上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远程视频咨询。(31)开展内部人员培训,组织人力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的咨询服务。(32)加强宣传辅导,征求意见建议,优化服务方式,逐步引导纳税人转变办税缴费习惯。

  10.加深部门间合作,为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提供便利化服务,进一步减少城乡居民缴费时间。(33)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缴费人反馈情况及时优化升级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优化完善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实行城乡居民社保费选档缴费一体化,在税务机关一次办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丰富宣传手段,通过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发布缴费提示、操作指引、缴费指南等推文、视频,及时解答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34)持续拓展线上缴费渠道,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和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拓展自然人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云闪付、小程序、龙江税务APP等“掌上办”社保缴费渠道,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掌上办”社保缴费全覆盖,提高线上缴费率。(35)积极协调人社、医保部门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推行人社、医保经办业务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11.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提高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水平,强化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达产增效。(36)发挥行业专家团队服务职能,针对不同企业开展定制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手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7)提高“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使用效能,利用平台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最新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2.结合东北区域边境特色,探索联合开展“一带一路”企业服务,打造“改革+国际税收”精品工程。(38)加强东北区域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沟通、协调、配合、反馈机制,协力组织推进落实一体化工作任务。(39)加紧推进完成以大庆市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室为牵头“一带十二、辐射全省、功能齐备、运转高效”的“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新模式,总结完善形成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做法,积极做好推介。(40)组织召开东北区域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座谈会,共同商定细化进一步联合推进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打通跨境税收服务“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境外税收服务品质。

  13.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联合开展东北区域多元化、主题式纳税缴费宣传辅导活动。(41)共建宣传品牌。共商确定振兴东北宣传辅导品牌和宣传主题,整合宣传资源,共享宣传渠道,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对东北区域税收工作的知晓度和关注度。(42)分享宣传产品。围绕振兴东北,聚焦减税降费、税费服务、东北区域征管服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共享共推宣传产品。(43)开展宣传合作。区域内部门协作,开展涉税宣传服务,加强联动互动,提升宣传效果。

  14.推广就近办税系列服务举措,打造就近办税服务圈。(44)推广协税共治服务模式。结合各地实际,在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等便民场所设置协税共治服务点,部署24小时自助办税设备,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业务。(45)在具备条件的基层税务分局(所)设立具有办理、咨询、辅导、宣传职能的“便民税费服务室”或“便民税费服务角”,以网格化布局实现就近办税。(46)深化银税互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具备条件的地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银税互动服务点,部署自助办税终端,开展银税互动产品、业务的宣传辅导,实现税银业务“一站办”。

  (四)智能办税提速

  15.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有序开展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建设,方便纳税人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业务。(47)做好现有纳税人身份信息的比对关联,确保纳税人能够通过原有身份顺利登录电子税务局等办税渠道办理涉税业务。(48)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人操作培训。

  16.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逐步实现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4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和电子税务局改造。(50)积极协调人民银行,落实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联合开展业务测试,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实现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51)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宣传辅导和操作培训。

  17.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5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信息系统升级。(53)积极协调人民银行,联合开展业务测试,推动实现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多元化税费缴纳需求。(54)结合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常态化开展纳税宣传辅导和操作培训。

  18.提速涉税涉费业务事项办理,优化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55)梳理办税指南业务事项,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发布税务业务提速办清单。(56)开展一线人员培训,公开并履行服务承诺,严格按照新时限办理税费业务。加强对业务办理全流程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业务按时办结率。(57)开展纳税宣传辅导,邀请办税人员现场体验,监督服务制度落实。

  19.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的广度和深度。(58)持续推行网上办税为主、掌上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模式,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渠道和业务功能。(59)优化申报表填报功能,推行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60)多渠道征集意见建议,持续优化系统办税缴费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

  (五)精简流程提级

  20.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61)做好系统升级及相关岗责配置工作。(62)及时处理、反馈纳税人提出的运维问题,缩短运维时限。

  21.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63)进一步优化登记自动变更功能,增加变更信息精准提醒,变更完成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推送变更成功提示信息。(6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进一步扩大自动变更事项范围。

  2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为试点城市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65)做好相关功能推广,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66)提供数据支撑,按共享原则及时推送共享数据。

  23.推进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67)进一步优化安全策略和相关程序,不断压缩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与税务总局大数据云平台响应时间。(68)进一步完善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全国税务机关车船税直征信息核定库”相关功能,落实全国车船税直征信息实时在线自动核验,降低保险机构代收风险,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环节征管质量。

  (六)规范执法提升

  24.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持续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汇算清缴事中、事后风险提示结果应用。(69)做好相关功能推广,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70)加强汇算清缴事中、事后风险提示结果应用,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避涉税风险,进一步提升申报数据质量。

  25.落实税务总局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7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72)开展精准宣传。了解纳税人信用评价需求,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预评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春风行动”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提升政治站位,将“春风行动”作为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税务机关重要工作内容。要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党建强引领主业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推动税收更好地融入服务国家治理,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坚持统筹推进,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把握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围绕行动主题和六个方面行动内容,建立“定清单、抓宣讲、听声音、督落实”机制,做好“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依据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对标对表推动各项措施及时推出、落地。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责任,加强与各处室和各市(地)局的横向沟通、纵向联系、定期督办,及时掌握各相关责任处室及各市(地)局“春风行动”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各相关责任处室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指导督促,及时推进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交流互鉴。“春风行动”推进情况及时向省税务局党委报告,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各市(地)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靠,按月报送措施落实进展情况,省税务局根据各地情况按季度开展落实成效评估。

  (三)坚持守正创新,探索复制推广。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性,鼓励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过程中探索创新,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强化成果转化,形成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常态化机制。

  (四)坚持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春风行动”开展成效,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热点,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适时推出有声有感、有形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运用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春风讲坛”、纳税人学堂等载体平台,加大对“春风行动”有效做法、工作亮点和成功经验的宣介力度,提高服务措施知晓度和宣传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第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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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