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2]59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7-04
文号:中税协发[2022]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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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会长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将《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年7月4日

  附件:

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税务师行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新时代税务师人才培训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拔和培训领军人才,发挥其在引领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领军人才培训对象每两年遴选一批。遴选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遴选。

  第四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设立领军人才培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中税协领导、税务师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领军人才培训对象建议人选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培训办)设在中税协教育培训部,由中税协和清华大学相关人员组成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担任高等级(5A级、4A级、3A级)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特殊情况放宽至A级以上);

  (三)登记成为中税协会员10年及以上;

  (四)“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

  (五)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

  第七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选拔:

  (一)“两代表一委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录取领军人才培训对象: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二)违规提供涉税服务牟取利益,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培训办根据行业发展战略、领军人才培训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由个人自愿申报,执业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初审汇总上报中税协。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通过执业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执业所在地地方税协应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培训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分为材料复核和评委会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培训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培训办对地方税协推荐的申请人材料情况进行复核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评审规程另行制定。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中税协。

  评审结果在中税协官网(www.cctaa.cn)进行公示。

  第五章 培训模式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培训班(基地)设在清华大学,由中税协与清华大学联合举办。每期培训周期为两年,以集中培训为主,每年不少于13天、200个学时。每期学业结束时学员须参加考评。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培训每期人数不超过40人。

  第十七条 学员培训效果考核。培训第一年末提交一份调研报告(不少于5000字),培训结束时提交结业论文(不少于10000字)。

  第十八条 评委会考评。评委会对调研报告和结业论文进行综合考评,均为90分以上,准予结业;90分以下,退回修改;60分以下,不予结业。

  考评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中税协,调研报告和结业论文版权归中税协所有,优秀报告、论文汇编出版。

  第十九条 学员结业后,中税协和清华大学联合颁发《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结业证书》,并为学员编制个人唯一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在中税协和清华大学官方网站可以查询。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应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领军人才积极服务行业和社会。

  第二十一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以调研、座谈、课题等形式,着重在以下方面发挥行业领军人才作用:

  (一)参与行业立法研究;

  (二)参与税收政策实施分析;

  (三)参与国际税收业务研究;

  (四)参与行业信息专报调研和编写;

  (五)参与行业业务准则、指引的研究制定;

  (六)参与行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课题研究;

  (七)参与行业其他重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领军人才参与服务行业工作,按会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三条 领军人才服务行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作为重要参考条件,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协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向行政机关和社会推荐参与国际和国家重大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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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