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发[2022]59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7-04
文号:中税协发[2022]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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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会长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将《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年7月4日

  附件:

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税务师行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新时代税务师人才培训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拔和培训领军人才,发挥其在引领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领军人才培训对象每两年遴选一批。遴选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遴选。

  第四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设立领军人才培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中税协领导、税务师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领军人才培训对象建议人选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培训办)设在中税协教育培训部,由中税协和清华大学相关人员组成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担任高等级(5A级、4A级、3A级)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特殊情况放宽至A级以上);

  (三)登记成为中税协会员10年及以上;

  (四)“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

  (五)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

  第七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选拔:

  (一)“两代表一委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录取领军人才培训对象: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二)违规提供涉税服务牟取利益,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培训办根据行业发展战略、领军人才培训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领军人才培训对象由个人自愿申报,执业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初审汇总上报中税协。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通过执业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执业所在地地方税协应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培训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分为材料复核和评委会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培训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培训办对地方税协推荐的申请人材料情况进行复核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评审规程另行制定。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中税协。

  评审结果在中税协官网(www.cctaa.cn)进行公示。

  第五章 培训模式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培训班(基地)设在清华大学,由中税协与清华大学联合举办。每期培训周期为两年,以集中培训为主,每年不少于13天、200个学时。每期学业结束时学员须参加考评。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培训每期人数不超过40人。

  第十七条 学员培训效果考核。培训第一年末提交一份调研报告(不少于5000字),培训结束时提交结业论文(不少于10000字)。

  第十八条 评委会考评。评委会对调研报告和结业论文进行综合考评,均为90分以上,准予结业;90分以下,退回修改;60分以下,不予结业。

  考评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中税协,调研报告和结业论文版权归中税协所有,优秀报告、论文汇编出版。

  第十九条 学员结业后,中税协和清华大学联合颁发《税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结业证书》,并为学员编制个人唯一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在中税协和清华大学官方网站可以查询。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应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领军人才积极服务行业和社会。

  第二十一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以调研、座谈、课题等形式,着重在以下方面发挥行业领军人才作用:

  (一)参与行业立法研究;

  (二)参与税收政策实施分析;

  (三)参与国际税收业务研究;

  (四)参与行业信息专报调研和编写;

  (五)参与行业业务准则、指引的研究制定;

  (六)参与行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课题研究;

  (七)参与行业其他重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领军人才参与服务行业工作,按会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三条 领军人才服务行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作为重要参考条件,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协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向行政机关和社会推荐参与国际和国家重大项目及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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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