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注协[2021]223号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24
文号:粤注协[2021]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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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附件)已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注协。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1月24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目录


  一、行业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十三五”行业发展取得的成绩


  (二)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二、“十四五”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十四五”行业发展的具体任务


  (一)夯实诚信建设,筑牢发展之基


  (二)培育人才队伍,增强专业能力


  (三)健全内部治理,强化品牌建设


  (四)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业务规模


  (五)强化自律管理,提升审计质量


  (六)加快数字转型,提升服务能级


  (七)对标国际一流,赋能湾区发展


  (八)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专业形象


  (九)强化协会治理,监督服务并举


  (十)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政治保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统筹协调


  (三)确保责任落实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领“十四五”期间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结合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十三五”行业发展取得的成绩


  “十三五”时期,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重要批示精神,持续加强行业服务和管理,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业务建设,行业发展呈现新面貌。五年来,全省行业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稳步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不断提升,行业管理不断规范高效,行业专业价值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党团建设和统战工作持续深化,行业“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在提高经济信息质量、引领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促进经济双循环、防范重大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撑。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有会计师事务所1016家(含分所104家),其中年业务收入超亿元的达20家。全省有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10746人,非执业会员21736人,共服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客户40多万户,服务种类18类579项,其中服务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近千家。2020年全省行业业务收入达115亿元,五年平均增长13%,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同行前列,为“十四五”时期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行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时期,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虽然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进步,但也要看到行业仍面临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特别是审计质量与公众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五方面的“不相适应”:事务所规模质量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行业人才结构与业务多元化发展形势不相适应、行业信息化水平与数字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行业执业环境与行业高质量发展愿望不相适应、事务所和协会治理与行业职业化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从国际来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疫情蔓延加剧全球经济衰退,新一轮科技竞争日益激烈,全球产业链加速调整,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加快重构,行业发展面临日趋复杂的发展环境。从国内来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正在加快推进,国家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等,要求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从鉴证服务向增值增信服务拓展,大力提升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注册制的推行和新《证券法》的实施,对行业服务能力、审计质量与监管又提出新的挑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新的重大发展机遇。从省内来看,广东物质基础雄厚,产业体系完备,市场空间广阔,社会大局稳定,市场主体总量、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户数等指标持续稳居全国第一,到2020年,广东已迈入全球创新型地区行列。广东举全省之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力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效应”充分释放,特别是横琴粤澳、前海深港“两个合作区”建设蓝图的擘画,必将为行业创造更加广阔的服务新需求。


  综上可见,“十四五”时期,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挑战和机遇并存,向前发展的机遇更大。全省行业必须紧跟国家和广东省重大发展战略,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抢抓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发挥专业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产业优化升级和现代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实现行业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五”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以加强党的建设为保障,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以满足社会公众对行业期望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依托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全面推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和国际化,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着力打造成为全省现代服务业标杆,为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贡献行业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坚持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行业治理各方面、贯穿于行业发展全过程,实现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坚持主题主线。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持续完善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增进行业专业价值的社会认同,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坚持质量至上。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将质量管理意识贯穿行业发展全过程,转变发展方式,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实现行业更高、更快、更可持续发展。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服务广东“双驱”和两个合作区建设,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加强与港澳及国际同行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更好满足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


  坚持系统观念。注重前瞻性研究、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坚持全省行业工作“一盘棋”,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实现全省行业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平衡相统一。


  (三)发展目标


  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实现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跨越,成为高端现代服务业广东标杆,注册会计师行业地位和职业尊荣感提升。行业诚信水平、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提升国家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更加凸显;行业发展能级、竞争力迈上新台阶,职业化建设取得新突破,基本实现数字化转型;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治理水平显著提升,行业专业价值更加彰显;行业公信力、价值与地位、国际话语权以及影响力显著提升。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综合考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优势和资源环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到2025年,实现行业服务专业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诚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国家和广东发展大局的能力不断增强。力争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行业规模质量再上新台阶。推动行业发展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我省“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发展对专业服务的需求,着力推进行业区域布局合理、业务结构多元、优化人才队伍和提升国际业务,统筹协调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力争到2025年,行业业务收入稳定增长,总收入达180亿元,年均增长11%左右;年业务收入超亿元的大型事务所达35家。打造10家左右实现一体化管理、信誉良好的品牌事务所;培养一批做优做特、做专做精中小事务所。


  ——行业专业化水平得到新提升。通过加大人才培养,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等,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行业,着力打造一支较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能适应新经济发展需要的注册会计师队伍,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和道德操守明显提升,注册会计师作为我省高端专业服务人才的地位得到确认和巩固。到2025年,力争新增培养全国、全省高端人才100人以上。


  ——行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新进展。以协同办公、公共信息服务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导向,完成地方注协秘书处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推动事务所施行集中函证和数字函证,建设审计作业系统、内部管理系统以及数字化效率工具,广泛应用数字化技术,形成以大数据为核心、新技术为支持和信息安全管理为保障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格局,构建事务所专业服务数字化,行业信息交流互联化、移动化、智能化,为行业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可靠基础。力争培养10家左右数字化转型示范所。


  ——行业国际化发展取得新成效。行业国际化人才培养成效明显,事务所国际网络建设进一步扩大,建立大湾区事务所联盟网络综合平台,提升服务“一带一路”跨国业务能力,拓展广东资本“走出去”国际业务范围,国际业务收入的份额进一步提升,行业国际化服务能力与广东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相适应。培养熟悉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国家财税政策,具有国际视野的国际化人才300名。


  ——行业党建质量取得新突破。行业党的组织体系健全,党领导下的行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行业“两个覆盖”更加有效,行业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作用发挥更加充分,行业党建基础保障更加有力,党建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三、“十四五”行业发展的具体任务


  (一)夯实诚信建设,筑牢发展之基


  1.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全行业深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15条”落地落实,持续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践诺制度,规范会员在执业和接受服务管理过程中的诚信守信行为。建设会员诚信档案查询系统,加大对会员奖惩信息、执业信息等的披露力度,强化行业诚信约束。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行业从业人员的必修课程,利用继续教育相关应用实现职业道德教育全覆盖。建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台账制度,推动事务所将从业人员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及遵循职业道德要求情况作为年度考评晋级的重要参考。


  3.夯实诚信文化建设。加强诚信建设宣传引导,营造行业诚信执业良好氛围。定期开展诚信宣誓和警示教育活动,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和推广诚信自律公约制度,扩大自律公约签署覆盖面,督促和约束事务所及从业人员积极承诺践诺和履行诚信自律义务。


  (二)培育人才队伍,增强专业能力


  1.打造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持续加强高端人才培养数量,着力培养一批“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的行业高端人才,推动注册会计师和专业职称衔接挂钩,鼓励更多注册会计师取得国际资格。推动将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纳入广东省政府及地方政府高端人才培养体系,享受相应的激励政策和经费支持。发挥高端人才引领作用,建立高端人才反哺我省行业的制度机制。


  2.深化职业继续教育。以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职业道德为重点,优化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模式、完善培养机制,完善分类分级分模块人才培养体系。优化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模式,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适应新发展阶段我省行业继续教育平台系统,加大远程培训与移动端学习力度。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务所设置专门培训机构,配备专门培训人员。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非执业会员培训。


  3.加强后备人才培养。用“全生命周期”理论指导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推动行业与省内高校会计学院、财经学院的合作互动,共建实践型教学基地,完善行业人才定向培养常态机制。结合行业实践经验,从职业素养、专业技能、数字化转型等多方面,与高校共商注册会计师方向相关专业的课程设计;组织行业高端人才走进高校课堂,通过“双师”教育与实训相结合的方式,多维度培养行业急需人才。搭建高校招聘平台,吸引高校毕业生在事务所就业。


  (三)健全内部治理,强化品牌建设


  1.提升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推动事务所以诚信体系为核心的合伙文化建设,建立合伙人(股东)道德规范,制定合伙人(股东)行为准则,建立和完善适合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伙人(股东)治理机制。提升合伙人(股东)队伍的综合素质,打造有担当、高素质、精专业的核心团队。推动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持续提升一体化水平,实现财务、人员、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系统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引导事务所和从业人员树立“以质量为导向”的发展理念,促进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从业人员发扬“工匠精神”,确立诚信执业底线思维,塑造职业精神,提升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


  2.健全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事务所建立以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为关键标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晋升机制。引导事务所优化内部质量管理环境,建立崇尚质量、尊重专业的内部文化。基于近年重大审计案例经验教训,推动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实质性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加强行业风险警示教育,强化事务所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行业整体风险警示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鼓励事务所发布透明度报告,提高公众对行业的信任度。及时发布风险提示,组织事务所研讨、座谈,邀请监管部门开展案例教育,提高事务所的风险防范意识,积累抵御风险的能力。探索新《证券法》等法规对行业发展的深远影响,推动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推动建立审计责任仲裁机制。


  3.持续打造事务所品牌。改革完善全省行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优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推动评价成果应用,不断提升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的认可度和信赖度。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将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经营战略、文化建设、人才建设、业务发展相结合。通过标杆典型引领、学习国内先进等做法,帮助事务所科学建设品牌;通过开展行业公益服务品牌活动、品牌建设专项培训和交流活动等积极推广行业品牌,持续提高我省事务所在全国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


  (四)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业务规模


  1.引导事务所差异化发展。鼓励大型事务所抓住注册制试点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机遇,继续在资本市场发力,并深入服务金融业、大型国有企业和“大智移云”新基建领域等高端服务市场,推动业务领域从鉴证服务向增值服务拓展,从国内服务向国际服务拓展,从价值链低端到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小事务所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经营方向发展,通过开展专项培训和组织行业内交流,提升在各类专项审计、司法鉴定、破产清算、税务稽查、公司秘书、村社会计、碳中和背景下碳审计等专项领域的专项服务能力,做精做专。研究扶持粤东西北事务所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区域发展不平衡短板,建立健康有序的行业生态。


  2.拓宽事务所服务新领域。立足国家和我省“双区”、两个合作区建设、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与政府、企业等搭建多方合作平台,组织行业服务进园进区,拓展行业新业务、服务新领域,实现行业专业服务供需对接。提升事务所服务我省财政、金融、税务及审计等不断深化改革的能力,承接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事务,助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和防控风险。进一步推动政府加大购买会计专业服务力度,将绩效评价、政府会计等纳入事务所服务领域。


  3.积极拓展数字经营业务。鼓励事务所加大研发力度,发挥行业在数据处理上的传统优势和专业潜力,重视数据要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开发数字应用工具,在企业管理流程再造、财税领域数字化变革、财税风险预警、政府数据采集等新业务领域开拓高端咨询业务。


  (五)强化自律管理,提升审计质量


  1.加大力度规范审计秩序。全行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不断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深化监管协同机制,联合广东证监局、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等部门开展信息共享、联合监管、能力提升等方面合作,全面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的执业引导和管理。持续深入开展挂名执业、超胜任能力执业等整治工作,加大惩处力度并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治理行业乱象。制订完善自律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行业惩戒等制度办法,强化检查及处理力度,落实从严监管要求。


  2.强化行业自律日常管理。健全事务所执业情况监测机制,运用报备系统加强对超胜任能力执业、低价竞争等异常执业行为的预警提示,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警示劝诫。探索建立审计项目监管指标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实现对高风险审计项目的识别预警,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专职检查队伍,实现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协同。


  3.突出专业帮扶。优化专业指导委员会设置和运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优势加强专业指导。针对准则守则执行及事务所开展新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发布工作指引或风险提示。建设行业综合交流服务平台,开设专家咨询渠道,建立审计知识库,强化专业交流和指导。建立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监管第一课”及新晋合伙人集训机制,强化执业引导辅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回头看及专家帮扶,坚持教育帮扶与行业惩戒相结合。


  4.优化执业环境。积极参与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法工作,反映行业呼声,争取有利发展环境。强化与国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开展事务所选聘机制研究,推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事务所选聘机制。建立低价投标监测机制,畅通压价竞争投诉举报渠道,对不正当低价竞争事务所严肃追责并公告。实施职业责任保险行业集中投保,提升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


  (六)加快数字转型,提升服务能级


  1.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大型事务所从项目管理、客户管理、质量控制、财务资产、人力资源、继续教育、通讯服务、行政办公和知识共享等多维度,持续建设一体化管理平台,实现协同即时办公、远程办公、移动办公,提升内部管理信息化水平。支持中小型事务所基于成本效益原则,选购市场上成熟的行业内部管理信息化产品,或基于钉钉、企业微信等云平台构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助力中小型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2.推进事务所审计作业数字化转型。引导省内大型事务所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前沿信息技术,打造智能审计作业平台、集中数据平台及共享平台,实现远程审计、大数据审计和智能审计。组织对市场上成熟产品进行评审和推荐,实现二次开发,引导中小型事务所选购智能作业辅助系统,或向市场租赁具有智能审计作业功能的公共云平台,以适应企业信息化发展、新兴商业模式及质量和效率管理的要求。


  3.协调机构数据共享。引导事务所与平台公司、大数据公司、软件供应商、开发商合作,探索在数据治理、云计算、数据挖掘、软件系统开发、信息技术工具共享等领域的合作模式,全面提升事务所的信息化水平和数字化转型能力。根据国家关于政务资源共享制度措施,协调共享事务所执业和行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财政、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政务数据资源。


  4.提升协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省市协会协同办公、移动办公,搭建全省行业综合服务交流平台,完善行业“互联网+”模式,建立注册、监管、服务、培训、诚信档案、党建、业务报备、收费监控等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打造有温度的行业服务管理生态圈。


  (七)对标国际一流,赋能湾区发展


  1.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发挥广东优势,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事务所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吸收国际知名事务所在审计理念、质量控制、风险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推进事务所国际服务网络建设,鼓励本土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成为国际成员所或联系所,提升事务所的品牌国际化水平和行业影响力。推广事务所国际化业务开拓和服务经验,增加对事务所国际化业务的研究与技术的援助。


  2.搭建三地协同新机制。拓展粤港澳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协议,搭建多方交流平台,深化务实合作,推动粤港澳事务所在人才、技术、业务、资源等交流合作,促进湾区三地行业融合发展,服务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探索建立湾区事务所咨询服务平台,提供事务所在湾区执业政策查询、信息咨询等便利。深化与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在市场准入条件、执业资质认可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推动三地规则对接和资格互认。


  3.打造湾区人才新高地。围绕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把握大湾区战略定位、发展方向,按照“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的人才标准,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注册会计师能力框架,着力培养满足国家建设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探讨推动设立以培养行业国际化和数字化人才为主的大湾区会计学院,加强粤港澳三地青年注册会计师交流,吸引更多青年注册会计师到两个合作区事务所就业任职。


  4.挖掘湾区服务新动能。支持、鼓励内地和港澳在横琴粤澳和前海深港两个合作区建设联合经营,融合优势资源共同服务湾区客户。收集发布湾区投融资政策,组织资深事务所专业人士为湾区企业进行深入解读,拓展湾区客户资源,创新服务供给。支持事务所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对接湾区各企业,宣传企业对外投融资相关政策,普及“一带一路”国家财税制度,为湾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拓展“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境外市场业务。


  (八)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专业形象


  1.加强宣传组织统筹。组建省协会、市协会、事务所三级宣传网络,建立通讯员机制,健全全省行业宣传工作组织架构。增强宣传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细化宣传专题,充分发挥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主流财经媒体、主管部门官网等宣传阵地作用,多形式、多工具、多渠道开展行业正面宣传,构建多层次、立体式宣传模式,提高宣传效果。加强与政府、企业的沟通协调,积极反映行业诉求,争取社会各方面对行业发展政策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培育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加强行业舆情监控,及时发声作出回应。


  2.加大行业宣传力度。聚焦国家战略、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行业工作重点热点,加大对行业专业优势、执业特征、职能作用、社会贡献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对行业的正确认知,展显广东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崇高职业精神,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舆论环境。结合专项工作或重大活动的开展,加强对行业诚信建设、先进事迹、公益活动等的宣传,提高会员的归属感,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探索公布年度行业有影响力大事,适时推出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扩大行业社会影响。


  3.拓宽参政议政渠道。联动统战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新联谊阶层组织,推荐行业人才作为党代表、人大、政协候选人,推荐专业人才参与各类智库和入选专家库等,代表行业发声,献计献策。搭建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平台,为行业各类委员提交优质议案提供素材。推荐行业专家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的提案与建议征集,及时向上传递行业声音。鼓励与推荐行业专家接受各类新闻媒体采访,对热点问题进行专业解读与及时回应。


  (九)强化协会治理,监督服务并举


  1.持续推进行业“放管服”。优化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职责分工,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方式的线上线下会员服务,实现精准服务,靶向管理。深化行业工作“一盘棋”机制,强化省市协会工作协同,不断跟进并研究解决行业各种新情况与新问题,提升行业服务广东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2.规范职能机构的职责。规范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秘书处权利、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机构的作用和影响力。明确常务理事和秘书处工作目标,建立年度述职制度和年度考评制度,完善进入和退出调整机制。健全协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管理和决策的工作机制,强化党领导下的行业工作协同。


  3.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作用。结合形势任务适时调整专业委员会设置,增设战略发展、数字化等委员会,重塑人才发展、申诉与维权等委员会职能,完善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建立秘书处各部门对应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对协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支持作用,提高协会工作的决策水平和运行效率。发挥专业委员会专家优势,组成若干由注册会计师、学术机构、企业组织和监管部门代表参与的工作小组,评估各细分领域的重要议题和前沿课题。鼓励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前瞻性的调研,定期发布年度报告,评价、规范,引导行业发展。


  4.提升各级注协服务和管理能力。坚持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宗旨,健全各级注协工作运行规则和制度规范,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注重前沿理论、实务热点、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建立完善行业课题激励机制,提高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能力。严格依法依规依章履职,加强对行业建设重点领域的投入,拓展行业服务的新领域,提高治理效能,提升会员服务的获得感。


  (十)坚持党建引领,强化政治保障


  1.压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发挥省市财政部门领导的体制优势,推动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行业党建责任体系和责任落实机制,加快理顺行业党建体制和组织体系。推进落实行业党内监督制度,探索行业监督执纪工作与行业监督管理有机衔接。建立完善行业党建监督考核制度,探索行业党建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完善行业统战工作相关制度机制,探索建设具有我省行业特点的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


  2.构建行业党建支撑体系。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组织行业全体从业人员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行业党校,完善党校制度和运作机制,并依托党校载体,搭建与红色学院、高校合作办学的线下平台,建设行业党员教育培训线上平台,健全完善“省级示范+市级覆盖”的培训体系。构建行业党建信息化管理系统,着力提升基层党建规范化建设、提高行业党建管理效能。


  3.夯实事务所党组织基础。拓展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四个同步”工作的通知》和省委两新工委底数摸排和组织建设“双同步”要求,推进事务所党组织“应建尽建”“应联尽联”“应纳尽纳”,抓好“两个覆盖”工作落实。持续推动事务所落实“党建入章”“一肩挑”“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工作,强化事务所党的全面领导。结合信息化手段落实事务所党建工作手册,推进事务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培育党建示范点,打造标杆党组织。


  4.推进业务与党建双向融合。坚持党建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统筹省市协会服务管理职能,持续推进行业党建与协会管理相结合。探索“党支部+企业”“党小组+项目”“党员+执业团队”等载体,将党建工作深度融入执业过程,强化党建工作与机构执业相融合,提高党建工作生命力。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党建引领全省行业在服务省委“1+1+9”工作部署,助力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构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建功立业,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全省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从业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各会计师事务所的积极性,形成全省行业“一盘棋”、步调一致落实规划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


  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筹谋划,充分发挥理事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作用,做好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实施的衔接和统一,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配合,推动行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激发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广大从最大合力。


  (三)确保责任落实


  细化规划任务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业人员的主人翁意识,以规划目标为引领,凝聚行业发展的,加强工作督促,适时组织开展行业规划落实情况评估,确保行业规划落到实处,行业发展改革政策措施执行到位,持续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新征程国家和广东经济高质量贡献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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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