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会协[2021]67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豫会协[202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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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组织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河南省注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要求,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将作为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工作和重大任务,优先部署。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各市注协应抓好本地学习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做到主要负责人靠前部署、靠前指挥、靠前督导,切实履职尽责,推动学习宣传任务落地,省注协将把学习宣传《意见》工作纳入对各市注协的考核范围,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省直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兼顾,落实好学习宣传任务,切实将学习成果成效体现具体行动之中。为有效推动《意见》落实落地,省注协将建立督办制度,指定专人督导、记录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市注协和秘书处各部室工作分解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每两周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联系人:省注协综合二部


  杜洪敏(0371-65739358)


  电子邮箱:hncpaxx@163.com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直接印发的指导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个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心和重视。为切实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意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肃财经纪律,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为目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扎实有效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意见》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采取专题宣讲会、媒体专题、开辟学习专栏、编辑我省行业成果案例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阐述《意见》的重要意义、任务措施、贯彻落实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掀起行业学习《意见》的高潮,使《意见》在广大行业从业人员中入脑入心,调动全行业从业人员发挥主体作用、担当作为,努力营造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把握。


  (三)《意见》关于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强化行业日常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升审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任务措施。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价值。


  (五)省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


  (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三、主要任务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注协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全覆盖、从业人员全覆盖”要求,从实际出发,动员部署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开展围绕“学、研、践、提”四个方面开展专项行动。在学习中领会把握《意见》的精神主旨和关键所在,在研讨中对照反思和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与重点任务,在实践中落实好《意见》的政策要求与工作任务,使《意见》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中深入人心、耳熟能详,在质量提升实践中开花结果。


  (一)落实中注协十大专项行动,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省注协每两周(第二周周五12点前)向中注协报送方案所涉及以下任务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1.配合做好“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班。10月18日,中注协举办行业学习宣传《意见》动员宣讲暨“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班,省市注协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分会场,分别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参加培训。


  配合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0月份。


  2.组织系列教育培训。10-12月,中注协将委托三所国家会计学院承办8期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把学习《意见》作为培训的核心课程。


  配合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3.全国行业党委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举办代表人士和青年骨干培训班,把学习《意见》纳入培训内容。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1月份。


  4.参与中注协知识竞赛。11月,中注协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面向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知识竞赛,参与答题情况纳入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省市注协发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参赛。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监管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5.配合中注协做好宣传专题。宣传省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学习宣传动态和工作实效,省注协及时搜集整理,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简报。


  配合落实: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6.配合搜集典型案例。11月,中注协结合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搜集整理、汇编形成与财务审计秩序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优化行业执业环境、提升审计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相关的典型案例,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学习教材。


  配合落实:监管部、会员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7.配合开展系列访谈交流。9-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赴各地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采访有关领导、业内人士,详细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和成效,结合3个宣传专题集中报道。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二)在落实中注协“十大专项行动”基础上,围绕“学、研、践、提”四个方面,与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我省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专项行动。


  1.制定我省学习宣传《意见》实施方案。成立我省行业学习宣传《意见》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省市级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10月份。


  2.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行业各级党组织要结合行业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利用集中培训、“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做好广泛宣传,组织事务所党支部集中自主学习宣传《意见》,准确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任务要求。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12月份。


  3.开展“行业党建创新引领业务创优”案例展评活动,把行业党建与行业发展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行业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高效联动。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4.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持续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探路者,研究制定《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明确财政厅党组和各级行业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继续实施行业党建“321工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5.将学习《意见》覆盖今明两年我省各层级继续教育课程,并组织我省学习宣传《意见》专题面授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责任落实:培训部、考试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份。


  6.发挥我省行业领军人才的模范带动作用。征集行业领军人才开展贯彻落实《意见》典型经验、典型做法,整理汇总后推广分享给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落实:培训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7.组织主任会计师大讨论。利用举办主任会计师研讨班契机,组织学习贯彻《意见》大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助力《意见》落实落地。


  责任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1月份。


  8.媒体一次集中宣传。在《河南日报》等新闻媒体做一次集中宣传展示,结合贯彻落实《意见》,展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新发展周期的风采和面貌。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9.搜集整理我省整治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专项行动案例,警醒行业会员恪守诚信底线。


  责任落实:会员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0.整理汇集执业质量检查中突出和具有代表性案例,加工整理后报中注协,并组织事务所进行学习借鉴。


  责任落实:监管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1.与省内高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高校的专业研究力量,直面行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意见》开展实践研究,召集专家举行研讨会,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2.召开各层级宣讲座谈会。组织省直管部分事务所学习贯彻《意见》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和主任会计师参加;分片区组织豫北、豫南、豫西、豫东四区域贯彻落实《意见》座谈交流宣讲会,邀请有关专家、各市秘书长及部分主任会计师参会。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13.搜集有关宣传素材。对各市注协收集整理上报的宣传本地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的典型经验、典型做法、典型成果,省注协将进行整理汇编,并以适当方式加以宣传推广。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14.在协会网站开设专栏。宣传报道行业学习贯彻《意见》的政策、信息简报、工作动态等;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同步集中宣传。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作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任务,省注协成立行业学习宣传贯彻《意见》工作领导小组,省行业党委副书记庞军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崔延铮、鲍国俊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部室负责人。各市注协负责本地学习宣传的组织推进,应参照建立健全学习宣传领导机制,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宣传任务的具体落实。


  将学习宣传《意见》纳入省注协对各市注协的考核,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及时提醒和督促落实。将建立督办制度,指定专人督导、记录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市注协和秘书处各部室工作分解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每两周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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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