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统计局 移民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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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党委宣传、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资、广电、统计、移民管理、中医药、外汇、知识产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商务部等部门制定了《“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统计局 移民局


中医药局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3日


“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目录


  一、发展背景


  (一)发展基础


  (二)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


  三、深化服务贸易改革开放


  (一)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二)提高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


  (三)打造高水平改革开放平台


  四、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


  (一)大力发展数字贸易


  (二)推进服务外包数字化高端化


  (三)促进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


  (四)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五、优化服务贸易行业结构


  (一)推动传统服务贸易转型升级


  (二)加快发展新兴服务贸易


  (三)培育特色服务贸易竞争新优势


  (四)扩大优质服务进口


  (五)发挥绿色转型促进作用


  六、完善服务贸易区域布局


  (一)拓展和提升东部地区服务贸易


  (二)培育和创新中西部与东北地区服务贸易


  七、壮大服务贸易市场主体


  (一)培育服务贸易领军企业


  (二)增强中小服务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


  (三)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


  八、深化服务贸易对外合作


  (一)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


  (二)强化与主要服务贸易伙伴合作


  (三)完善服务贸易国际合作与促进机制


  (四)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治理


  九、强化服务贸易保障支撑


  (一)强化统筹协调机制


  (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三)健全统计监测体系


  (四)加强风险评估防控


  (五)夯实人才智力支撑


  (六)推进规划组织实施

专栏目录


  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编制本规划,主要阐明服务贸易发展方向和任务,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一、发展背景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深入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服务贸易日益成为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引擎、对外开放深化的新动力,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为“十四五”时期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量规模稳步增长。“十三五”时期,我国服务进出口额累计达3.6万亿美元,比“十二五”时期增长29.7%(据商务部统计,下同)。2020年,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服务进出口6617.2亿美元。规模保持世界第二位,全球占比提升至6.9%。其中,服务出口2806.3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28.4%,年均增速5.1%,高于全球5.3个百分点;服务进口3810.9亿美元,比2015年下降12.5%;服务贸易逆差1004.6亿美元,比2015年下降53.7%。


  行业结构显著优化。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平稳增长,金融、个人文化娱乐、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其他商业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快速增长,成为服务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2020年,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2947.6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比重达44.5%,比2015年提升17.1个百分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1057.8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63.7%,成为稳外贸的重要力量。


  改革创新深入推进。经国务院批准,先后启动实施三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地区拓展至28个,先后有4批经验案例推广到全国,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增加到31个,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加强,转型升级取得积极进展。文化、数字服务、中医药服务等首批42个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步伐加快,成为扩大服务出口的有力支点。总体看,全国服务贸易“一试点、一示范、多基地”的改革开放创新平台网络基本建立,多领域、多区域协同发展势头强劲。东部地区服务贸易发展居主导地位。中西部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成为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的重要突破口。


  开放合作持续深化。与巴西、日本、乌拉圭、俄罗斯、阿根廷、巴拿马、葡萄牙等7个国家新签双边服务贸易合作协议,总数达14个。达成并实施《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合作路线图》《中国–中东欧国家服务贸易合作倡议》。2020年,我国与金砖国家服务贸易额合计达116.4亿美元;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额合计达844.7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从2015年的12.3%提升至12.8%。


  发展贡献不断增强。2020年,我国服务出口占出口总额比重为9.8%,比2015年提高1个百分点。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1172.6亿美元,占全国外资总额的78.5%,比2015年提高8.7个百分点。服务外包从业人员1290.9万人,比2015年增长73.3%。服务贸易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


  (二)发展环境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国已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服务贸易日益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培育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力量。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机遇。从国际看,全球服务业发展推动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全球价值链加速重构,以研发、金融、物流、营销、品牌为代表的服务环节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愈加凸显。服务领域跨国投资方兴未艾,带动服务贸易蓬勃发展,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不断提高。服务数字化激发服务贸易发展潜力。数字技术广泛渗入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推动服务供给端数字化创新和需求端数字化消费,大幅提高服务的可贸易性。产业深度融合加速,制造服务化、服务数字化外包化进程加快,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扩大国际合作空间。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服务贸易规则协调加速推进,服务领域开放合作日益成为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国内看,进入新发展阶段,服务贸易发展基础日益牢固。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万美元,人民群众对优质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推动服务贸易规模扩大与质量提升。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贸易发展动能显著增强。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突破和广泛应用,服务业提质增效态势明显,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活力持续释放。加速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贸易发展潜力巨大。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得到进一步强化,内外贸一体化推动国内国际市场联动发展。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跨境服务贸易限制措施逐步放宽,我国服务领域开放合作前景广阔。


  与此同时,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面临复杂严峻的新挑战。从国际看,发展环境日趋复杂,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供应链本地化、区域化倾向上升,限制措施由“边境上”向“边境后”转移,服务贸易显性和隐性壁垒增多。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服务贸易复苏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从国内看,部分服务领域开放不够,国际竞争力不足,服务供给无法充分满足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需要。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改革深度、创新能力、发展动力仍显不足。


  综合判断,我国服务贸易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要牢牢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


  二、总体要求


  “十四五”时期服务贸易发展要把握以下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推进服务贸易深层次改革、高水平开放、全方位创新,推动服务贸易总量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升,为推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协同互促。以改革推动开放,以开放促进改革,破除制约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统筹利用全球资源要素,持续增强服务贸易发展动力和活力。


  坚持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共同驱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服务贸易体制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拓展服务贸易发展领域,助推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培育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


  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有机结合。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找准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堵点和痛点,破解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发展难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提质增效。


  坚持系统谋划与重点突破相互统一。坚持系统观念,促进服务贸易与服务产业、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出口与服务进口协调发展。发挥比较优势,促进服务贸易特色优势领域突破发展。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服务贸易协同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与绿色发展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稳增长、扩就业、惠民生的促进作用,推动服务贸易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坚持服务贸易绿色低碳发展。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目标是: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规模稳中有增,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服务出口增速高于全球平均增速。服务贸易在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增速快于服务出口增速,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年均增长8%左右。服务进出口更加均衡。国内布局更加优化,国际市场空间布局进一步拓展。


  竞争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出口竞争力明显增强,向价值链高端持续攀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市场主体不断壮大。参与服务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不断提升。


  制度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促进机制、监管模式更加完善,服务贸易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制度型开放迈出重要步伐。


  展望2035年,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格局全面确立。服务贸易发展内生动力更加强劲,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服务贸易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的贡献更加凸显。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位居全球前列,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明显增强,“中国服务”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显著提升。


  三、深化服务贸易改革开放


  统筹推进服务贸易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促进要素流动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相结合、“边境上”准入与“边境后”监管相衔接,努力形成全球资源要素强大引力场,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一)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扩大外资准入领域。健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持续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支持商业存在模式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相关业务开放。


  推进服务领域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限制,破除负面清单之外隐性准入壁垒。精简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归并资质资格许可,规范涉企检查。创新监管模式,设立自我承诺等便捷通道,减少服务进出口企业合规成本。


  (二)提高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


  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国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提升自主开放水平,有序减少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下服务贸易限制措施。制定与负面清单相配套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制度。完善开放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服务贸易监测预警和开放安全审查。


  促进服务要素跨境流动便利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实施技术进出口管理便利化措施。适应服务贸易企业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外汇收支管理措施。完善与现代服务贸易相适应的灵活就业政策,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


  (三)打造高水平改革开放平台


  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平台建设。深入推进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打造服务贸易发展高地。根据国家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需求,对服务贸易重点领域进行开放压力测试,在放宽准入限制、接轨国际规则、推动数据自由流动、职业资格互认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成效明显的试点地区升级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专栏1、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探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在改革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政策体系、健全促进机制、创新发展模式、


  优化监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122项改革、开放和创新举措落地见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为服务贸易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专栏2、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遴选若干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成效显著的地区,升级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创新服务贸易监管模式,深化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完善适应服务贸易发展需要的财政、金融、投资、人才等政策体系,壮大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培育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挥全方位集成创新作用,打造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高地,为我国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路径。


  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领作用。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出台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定出台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大幅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加大在要素自由流动方面的制度创新力度,在服务领域标准、规则等方面探索加大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力度。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产业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开展差异化探索。


  建设服务贸易重要展会平台。做大做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国家级综合展会,面向东盟、东北亚、南亚、中东欧、西亚、非洲、拉美和加勒比等区域,打造一批区域性展会平台。办好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中国国际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数字和软件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交易博览会等服务贸易领域重要展会,推动服务贸易国际合作。


  专栏3、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服贸会)


  提高服贸会发展质量,强化服贸会在引领行业全球前沿理念、先进技术、创新成果、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功能,提升市场吸引力、国际关注度和全球竞争力。优化服贸会开放合作平台功能,建立适应服务贸易发展特点和需要的办会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服贸会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推动形成更多务实合作成果,将服贸会打造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一流展会。


  四、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


  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新趋势,抢抓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发挥新型服务外包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


  (一)大力发展数字贸易


  完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加强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积极支持数字产品贸易,为数字产品走出去营造良好环境。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进一步促进专业服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服务贸易业态创新发展。稳步推进数字技术贸易,提升云计算服务、通信技术服务等数字技术贸易业态关键核心技术自主权和创新能力。积极探索数据贸易,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数据贸易模式。提升数字贸易公共服务能力。建立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布局数字贸易示范区。加强数字领域多双边合。


  专栏4、数字贸易示范区


  依托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国际规制对接、跨境数据流动、数据规范化采集和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开展压力测试,培育科技、制度双创新的数字贸易集聚区。开展数字营商环境评价,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引领我国数字贸易蓬勃发展。


  (二)推进服务外包数字化高端化


  实施服务外包转型升级行动,培育龙头企业,加强对外发包,助力构建稳定的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推动云外包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市场份额,为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云服务。扶持众包众创、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模式做大做强,推动零工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空间。积极发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租赁等生产性服务外包。大力发展生物医药研发外包。加快服务外包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进程,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利用5G、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数字制造外包。


  专栏5、服务外包转型升级行动


  培育一批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提升服务外包数字化发展水平。建设一批国家级服务设计中心,大力发展设计、会计、法律等重点服务外包业务领域。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鼓励对外发包,支持中国技术和标准走出去。高标准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有序开展扩围工作,鼓励更多中西部地区城市创建示范城市。发挥示范城市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的平台作用,推广一批示范城市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


  (三)促进传统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


  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运用数字化手段,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打破传统服务贸易限制,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可贸易性。大力发展智慧物流、线上支付、在线教育、线上办展、远程医疗、数字金融与保险、智能体育等领域,积极支持旅游、运输、建筑等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支持签发区块链电子提单。


  专栏6、服务贸易企业数字赋能行动


  支持信息服务企业开发稳定、便捷、安全、先进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鼓励构建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生态系统,为企业“数字赋能”提供强有力支撑。架好“赋能–使用”桥梁,利用服务贸易公共平台,整合数字化转型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低价高质、获取便捷的战略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数字化转型服务。


  (四)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加强数字贸易治理,在数字贸易主体监管、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重要数据出境、数据产权保护利用等领域,及时出台符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特点的政策法规。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推出系统性综合举措。充分利用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风险防范,提升数字贸易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优化服务贸易行业结构


  提升传统服务贸易综合竞争力,培育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拓展特色优势领域服务出口,扩大优质服务进口,同世界共享中国技术发展成果,推动服务贸易均衡协调发展。


  (一)推动传统服务贸易转型升级


  提升旅游国际竞争力。建立健全国家旅游对外推广体系,实施促进入境旅游行动。优化旅游产品结构,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打造一批入境游品牌和精品线路,提升中国旅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进一步提升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水平,增加退税商店。大力推进康养旅游发展,建设一批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实施亚洲旅游促进计划,推动亚洲旅游品牌建设与营销推广。


  专栏7、促进入境旅游行动


  健全入境旅游宣传推广体系,建立行业联动推广机制,实施全球推广计划,丰富旅游宣传品种类,扩大品牌传播。丰富入境旅游适销产品供给,加强优质旅游产品建设,培育主题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服务质量一流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度假区品牌。创新入境旅游新业态,满足入境游客个性化和体验化需求。提升入境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双边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方面的合作。进一步优化签证政策、通关措施,为外国人来华旅游提供更多便利。提升境外游客在行前预订、金融结算、移动支付、网络服务、证件使用、语言交流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


  增强国际运输服务能力。支持国内航运企业开辟新航线,完善国际海运服务网络,推进基于区块链的全球航运服务网络建设,推广进口集装箱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应用。更好发挥中欧班列和西部陆海新通道作用,完善国际铁路运输服务网络。完善国际空运布局,扩大国际航线网络覆盖度,提升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对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作用。完善国际道路运输服务网络,畅通中欧国际道路运输走廊,加快推动双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商签实施。推进邮政快递业国际化发展,提升跨境寄递服务水平和国际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推进现代国际物流供应链发展,加快构建开放共享、覆盖全球、安全可靠、保障有力的现代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


  做优建筑服务贸易。鼓励建筑企业对标国际先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发展智能建造,提高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增强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促进投建营综合发展。鼓励企业投身“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国际合作、并购、属地化经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企业海外市场风险管理,支持行业商会协会积极探索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互通互补,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


  (二)加快发展新兴服务贸易


  完善技术贸易管理促进体系。压缩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为技术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创造良好环境。优化调整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构筑技术安全屏障。完善技术贸易促进体系,鼓励引进先进技术,推动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支持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带动标准与合格评定、产品和设备出口。积极打造创新资源对接平台,拓展国际技术合作网络。充分发挥技术进出口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生产要素流动、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和锻造长板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技术进出口均衡发展。


  稳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支持国内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境外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轻资产的服务贸易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功能升级完善,促进跨境支付便利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新型信息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提升我国金融服务国际市场竞争力。


  支持专业服务贸易发展。支持通信、研发、设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推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语言服务、地理信息、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走出去,拓展专业服务国际市场,保持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三)培育特色服务贸易竞争新优势


  推进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创新文化贸易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推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和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贸易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品牌。大力发展数字文化贸易,积极推动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演艺、数字艺术展览、动漫游戏、网络综艺、网络音乐、创意设计等新型文化服务出口。搭建版权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数字文化版权保护。扩大重点领域文化服务出口,加大中国影视节目、出版物海外推广力度,拓宽国际营销渠道。鼓励数字文化平台国际化发展,建设网络营销、播出、译制、社交平台,大力推进跨境新媒体传播。


  专栏8、创新中华文化对外传播方式


  实施视听中国播映工程,强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内容、渠道、工程、品牌建设和走出去主体培育,把广电视听领域的内容、渠道、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要素禀赋转化为国际传播优势,打造“视听中国”国际传播旗舰品牌,形成全方位、多主体、多层次的广电视听对外传播格局。做强中国联合展台,组织国内影视机构集中参加国际知名影视节展,开展推介交流活动,树立中国影视整体品牌,促进中国影视对外销售与传播。实施亚洲经典著作互译计划,与亚洲国家商签经典著作互译计划备忘录,确定互译输出引进书目,开展书目互换、互译、出版发行、搭建交流、合作、互鉴平台。推广中国书架项目,推动中国书架落户世界主要国家主流城市的重要书店、大学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重点推动中国书架落户央企海外分支机构,展销外文版中国出版物,开拓对外传播新渠道;推动中国书架落地国内机场、涉外景点、旅游景区,吸引更多国外游客阅读中国图书。


  加快发展教育服务贸易。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做强“留学中国”品牌,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留学教育。扩大与全球知名高校及机构合作,优化出国留学全球布局。构建国际中文教育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应用和推广。配合支持各国开展国际中文教育和“中文+职业教育”,加强教师、教材、教学、考试资源和品牌建设。积极培养小语种人才,提升语言服务贸易水平。


  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加强传统医学领域的政策法规、人员资质、产品注册、市场准入、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为中医药走向世界搭建平台。吸引境外消费者来华接受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体验。大力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鼓励中药产品开展海外注册。


  扩大特色优势服务出口。支持中华老字号等知名餐饮企业走出去,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企业,加强餐饮劳务合作交流,引导国际餐饮服务评价机构规范发展。加快推动中国园林和以中国武术、围棋为代表的传统体育等特色服务出口,提升中华传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全球农业科技合作,建设农业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打造农资农机、农业信息、农产品仓储流通等服务“走出去”的平台载体,加快发展农业服务贸易。


  专栏9、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壮大、创新、拓展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充实基地支持政策,做大做强文化、数字服务、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总结推广基地建设经验。在知识产权服务、语言服务、演艺服务、地理信息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农业服务等领域,研究新设一批突出专业特色的服务出口基地,引领带动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把基地建设成为提升我国服务出口竞争力的重要载体。


  (四)扩大优质服务进口


  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扩大研发设计、工业设计、咨询、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居民消费升级需求,积极推动医疗等优质生活性服务进口,丰富市场供给,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五)发挥绿色转型促进作用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鼓励国内急需的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服务进口,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扩大绿色节能技术出口。加强绿色技术国际合作,畅通政府间合作渠道,为企业合作搭建平台。


  六、完善服务贸易区域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着力优化服务贸易国内市场布局,形成东部引领带动、中西部与东北地区加快发展的服务贸易新格局,促进服务贸易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一)拓展和提升东部地区服务贸易


  充分发挥东部地区高端要素集聚优势,打造服务贸易发展引擎,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实现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打造京津冀服务贸易集聚区。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牛鼻子”,推进数字贸易、金融服务、教育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北京对京津冀服务贸易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全面深化北京、天津、雄安新区和石家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提升京津冀服务贸易整体发展水平。


  打造长三角服务贸易集聚区。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为依托,进一步发挥上海龙头带动作用,引领长三角服务贸易联动发展。发挥苏浙皖比较优势,加强长三角地区服务贸易体制机制、市场体系跨区域协调发展,完善数字贸易、技术贸易、文化贸易、金融服务、专业服务、教育服务、中医药服务等优势领域布局,合力打造面向全球的服务贸易发展高地。


  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集聚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粤港澳资金、信息和人员等要素的便捷流动。深化通关模式改革,扩大与港澳职业资格互认范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二)培育和创新中西部与东北地区服务贸易


  支持中西部地区与东北地区立足各自产业特点和区位优势,构建内陆多层次开放平台,推动优势特色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培育服务贸易新的增长极。


  挖掘中部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潜力。支持中部地区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在数字贸易、运输、旅游、文化、中医药等服务领域培育竞争新优势,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更好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枢纽作用,带动内陆地区整体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提升。


  提升西部地区服务贸易发展能级。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强化西部开放大通道、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运输、文化、旅游、建筑、专业服务、大数据、中医药等服务贸易发展。大力发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贸易,打造西部服务贸易发展高地。发挥西部沿边城市内外联通作用,加快边境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推动东北地区服务贸易加速发展。创新东北亚服务贸易合作机制,推动与东北亚各国在跨境运输、文化、旅游、科技研发、中医药等领域开展服务贸易合作。大力发展研发设计、工业互联网、认证试验、生物医药研发、工程技术服务等制造业服务外包。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冰雪旅游带,大力发展寒地冰雪、生态旅游、冬季体育赛事等特色服务贸易。深化东北沿边开放口岸与毗邻国家地区服务贸易交流合作。


  七、壮大服务贸易市场主体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引导服务企业在新兴领域布局全球产业生态体系,积极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合作。


  (一)培育服务贸易领军企业


  支持企业通过跨国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支持领军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加快融入全球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要素资源、布局市场网络的能力。


  (二)增强中小服务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


  在新兴服务贸易行业和细分领域,积极培育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服务贸易企业。重点扶持全球价值链中的“隐形冠军”“小巨人”企业、具有成为“独角兽”潜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三)发挥行业商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国际性服务贸易中介组织,支持组建全球服务贸易联盟,促进国际服务贸易专业机构及企业间的交流合作。鼓励行业中介组织加强国别市场研究,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公共服务。


  专栏10、全球服务贸易联盟


  搭建服务贸易领域交流合作平台,推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开展政策对话、经验交流与务实合作,培育多样化合作伙伴关系,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产品,促进各方共同营造开放包容的合作环境、共同激活创新引领的合作动能、共同开创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为全球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开放合作贡献力量。


  八、深化服务贸易对外合作


  积极拓展合作伙伴,优化国际布局,深化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机制,加大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推动多双边服务规则协调,促进全球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开放合作。


  (一)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


  加大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合作。推动与俄罗斯、蒙古在运输、旅游、科技创新、中医药、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合作。拓展与南亚、中亚、西亚国家在能源治理与服务、建筑工程、运输服务等领域合作。深化与东盟国家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旅游、农业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合作。推进与拉美国家在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贸易、金融、信息通讯、农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合作。加强与非洲国家在数字经济、网络通信、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绿色环保等领域合作。促进与阿拉伯国家在能源、基础设施、物流服务、金融、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及核能、航天、卫星和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合作。拓展与葡语国家在金融、医疗卫生和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合作。


  加强服务贸易政策对接。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知识产权等领域共同研究制


  定标准、规则和制度。推动国际陆运贸易规则制定,提升中欧班列开行质量,依托亚太港口服务组织(APSN)、东北亚物流信息平台等加强港航数字化相关标准国际合作,以区块链港航应用为重点开展港航信息化标准研究制定。


  专栏11、服务贸易丝路行动


  支持我国港航企业参与境外港口建设和运营,扩大“丝路海运”品牌影响。推进“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建设“空中丝绸之路”。推进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创新丝绸之路”。不断深化“丝绸之路视听工程”“丝路书香工程”。着力推动“健康丝绸之路”建设,加强在中医药、疫苗研发、传染病防控等领域合作。


  (二)强化与主要服务贸易伙伴合作


  深化与港澳台服务贸易合作。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扩大内地服务贸易领域对港澳开放。加强海峡两岸在金融、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医疗照护、建筑、旅游、设计等领域合作。


  拓展与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合作。进一步加强与美国、欧盟及成员国、英国等在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旅游文化、技术贸易等领域合作。深化与日本、韩国、新加坡在工业设计、技术服务、节能环保、医疗康养、运输、旅游、文化等领域合作。加强与发达国家在医疗卫生、疫苗研制、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合作。推动与重点国家在工程建筑等领域不断深化在第三方市场的合作。


  (三)完善服务贸易国际合作与促进机制


  创新服务贸易合作机制。与经合组织、世界银行等加强服务贸易领域合作,深化与金砖国家、上合组织成员国、中东欧国家服务贸易多边合作机制。依托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共同体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中阿合作论坛、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澳门)和世界旅游经济论坛等平台,开展服务贸易机制化合作,拓宽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网络。创新合作方式,推动建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


  优化服务贸易促进机制。推进服务贸易境外推广、数据共享、技术转让、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运营与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展。鼓励依托境外各类经贸平台载体建设境外服务贸易促进中心,提升服务贸易国际交流和合作水平。


  专栏12、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


  选择具有较好服务贸易发展优势、具备国际合作基础的地区建设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重点加强政府间服务贸易发展对接,推动合作领域深化拓展,创新探索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新领域、新模式、新路径。重点支持示范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凝聚开放合作动能,聚焦重点发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政策支撑,不断扩大优势服务出口和优质服务进口。


  (四)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治理


  推动完善服务贸易全球治理。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加强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沟通合作,支持世贸组织就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和规则制定等开展进一步谈判,推动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贸易与健康、贸易与环境等议题磋商讨论。


  增强区域服务贸易规则制定能力。充分利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欧投资协定等,推动与主要国家地区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合作。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做好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服务贸易领域工作。充分挖掘合作潜力,推动商签更多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


  积极参与重点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深化与海关、铁路、民航、邮联等国际组织的沟通交流,在运输、邮政快递等领域加大与国际规则对接。参与金融领域国际标准和规则制订,围绕数字货币、分布式账本技术金融应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领域,加强国际交流。在推动跨境数据流动、完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应对数字贸易壁垒等方面加强探索与合作,主动参与数字治理、数据安全、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积极参加相关知识产权多边规则磋商与制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九、强化服务贸易保障支撑


  加强党对服务贸易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服务贸易发展体制机制,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政治保障和制度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大对技术贸易管理、数字贸易发展、文化贸易促进、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协调推进力度。加强对服务贸易改革、开放、创新、发展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完善和强化地方服务贸易发展统筹协调决策机制。


  (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服务贸易、技术贸易等法律法规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服务贸易地方性法规。完善适应服务贸易发展需要的财政、金融、外汇、投资、人才和监管便利化等政策,推动建立系统性、机制化、可持续的政策体系。完善服务贸易相关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服务贸易的支撑作用。


  (三)健全统计监测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服务贸易全口径统计方法。加强部门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逐步提高统计的准确性、时效性与全面性。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试点,创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方式方法,为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探索有效路径。


  (四)加强风险评估防控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好服务贸易开放与安全,把握好开放节奏和力度,加强对重大开放举措的评估工作。加强服务贸易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构建符合新时期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的监管体系,稳步推进监管权责规范、监管系统优化、监管效能提升,不断提升服务贸易领域的风险防控水平。


  (五)夯实人才智力支撑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服务贸易干部队伍,不断提高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创新服务贸易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人才引进和国际交流力度,鼓励高校服务贸易相关学科建设,支持企业加强专业人才培训,开展服务贸易战略研究和智库建设,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撑。


  (六)推进规划组织实施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强化任务分解,推进责任落实。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加强与各部门各地方的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机制,形成规划实施合力。


  专栏目录


  专栏1、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专栏2、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服贸会)数字贸易示范区


  专栏3、服务外包转型升级行动


  专栏4、服务贸易企业数字赋能行动


  专栏5、促进入境旅游行动


  专栏6、创新中华文化对外传播方式


  专栏7、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专栏8、全球服务贸易联盟


  专栏9、服务贸易丝路行动


  专栏10、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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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