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1]2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8-26
文号:鲁财税[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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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按照税法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情况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其中市区税率为7%、县城和镇税率为5%、其他区域税率为1%。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进行了规定。《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城建税运行平稳,收入规模持续稳定增长,为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提供了重要财力保障。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城建税法》相较《暂行条例》,对地方新增一项政策授权,即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由省级确定。为贯彻落实好《城建税法》,今年4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开展摸底调研和相关政策研究论证。7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8月上旬,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书面调研听取了基层财税部门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通知》,并报请省政府同意。


  三、主要内容


  为确保城建税平稳过渡,按照“总体平移”原则,对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况。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特殊情况。一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预缴增值税时,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二是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三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明确执行日期。鉴于《城建税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通知》执行日期确定为“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委托代征。由受托方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根据其不同情况,依据《通知》规定,分别确定城建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在《通知》中不作为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二)关于汇总纳税。目前,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建税的,分别按照各自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该类情况已被《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况”所涵盖,在《通知》中不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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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