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6-25
文号:大税函[202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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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市(县)工商联:


  现将《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6月17日


大连市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在我市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春雨润苗”行动以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联合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减税降费政策“百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精准送达,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1.精诚合作共治,提升社会协同度。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联合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定期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辅导、涉税风险自查提醒等纳税服务,营造更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氛围。


  2.精制宣传产品,提升政策关注度。在大连市工商联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新设小微企业服务栏目,优化大连市税务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聚焦企业生命成长周期,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渠道联合加以推广。


  3.精准分类推送,提升内容知晓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创新政策解读方式,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同时结合“一户式”管理服务机制要求,分门别类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确保在提升知晓度的同时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打扰。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本地小微企业推送优惠政策、办税提醒、风险提示等内容。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


  4.精心开展辅导,提升办理熟练度。联合开展小微企业税费专题培训,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线配备精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业务骨干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开展小微企业“助苗服务优体验”互动体验日活动,围绕落实落细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实而精的税费服务举措和互动体验主题,邀请小微企业“走进”税务机关,体验税费服务,增强示范效应,同时倾听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用心用情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扩大活动覆盖面。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掌上办理。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体验区,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听取改进意见。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可结合本地实际丰富发票申领方式,如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首次领票包邮服务等,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领开具电子专票。通过专题交流会等形式组织线上线下体验活动,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打造“微税厅”,解决特殊群体需求及偏远地区办税路程远、时间长等办税“痛点”,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小微企业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对于能够计算减税降费红利的,可结合实际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创新红利账单自主查询功能,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大连市工商联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聚焦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全国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确保各项行动举措顺利实施。


  (四)创新亮点,主动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具有本土“基因”、富有自身特色的“春雨润苗”行动,于每月月末将本单位“春雨润苗”落实情况报送市级部门,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整理,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做法、好案例,积极总结宣传创新经验,不断提升专项活动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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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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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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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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