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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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是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是财政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提升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等规定,我厅决定与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对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式


  组织全省范围内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自查。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选重点检查对象(涉及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的评估机构直接纳入重点检查名单)。财政厅和省评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随机抽选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机构内部管理方面。评估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规定的设立条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合伙人或股东任职资格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兼职、挂名执业的资产评估师的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


  (二)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已备案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从事评估业务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由此导致的胜任能力不足和执业质量问题。


  (三)风险防范机制方面。评估机构是否建立风险防控制度;是否足额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


  (四)质量控制体系方面。评估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重点关注质控岗位设置、业务承接、项目执行、报告审核、报告出具、档案管理等实施情况,是否存在低价项目影响评估质量的问题等。


  (五)项目质量检查方面。抽查被检查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执行评估准则、履行评估程序、落实评估报告编码的要求等。


  三、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


  评估机构均应结合以上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查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出具的所有资产评估报告。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1年6月中旬至7月底)


  财政厅和省评协将按照要求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名单分别在财政厅和省评协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具体检查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由检查组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评估机构。检查组对照五个方面检查内容进行逐项梳理,抽取评估报告进行检查。


  四、检查处理


  财政厅和省评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即“一查双罚”,行政处罚结果将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相关要求


  (一)全面自查,及时整改。各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按时报送自查情况报告。书面自查报告应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至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总所设在我省的评估机构,其省内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报告由总所统一报送。


  (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接受财政厅和省评协联合重点检查的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及时、完整、准确提相关资供料,确保检查有序推进,并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


  联系人:财监局王洪霞028-86711864


  省评协叶茂028-86756829


  自查报告报送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12楼16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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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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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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